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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额巨大税负却畸低!票流不明 2亿假汇票上背书揭秘密

时间: 2017-03-31 15:46:00 来源: 票警  网友评论 0
  • 千里购煤,异地销售,销售额巨大却税负畸低,X公司疑点重重。在业务流线索中断,票流调查未果的情况下,细心的办案人员以企业账目中汇票疑点为线索,不懈追踪,最终将案件查得水落石出。
千里购煤,异地销售,销售额巨大却税负畸低,X公司疑点重重。在业务流线索中断,票流调查未果的情况下,细心的办案人员以企业账目中汇票疑点为线索,不懈追踪,最终将案件查得水落石出。


来源:票警


1一封协查函 牵出疑点企业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国税局以一封外地虚开协查函为线索,联合公安机关对X煤炭经销公司立案调查。经过多地辗转取证,最终查实,该企业负责人乌某虚构煤炭购销业务,向下游6个省份23家企业无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81份,价税合计3.8亿多元,涉及税额5529万元。案件移交司法机关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乌某有期徒刑17年,并处罚金35万元。


2013年8月,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前旗国税局稽查局收到吉林省辉南县国税局发来的协查函。协查函称,鄂托克前旗境内的X煤炭经销公司涉嫌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0多份,金额达5000多万元,请鄂托克前旗国税局协助调查。


鄂托克前旗国税稽查局随即对来函企业实施调查。检查人员发现,该企业主要从事煤炭经销业务,主要方式是从远在千里之外的吉林、辽宁等地购进煤炭,然后销往陕西延安、山西介休等地企业。鄂尔多斯市是全国煤炭产销量第一的地级市,煤炭种类齐全、煤质优良,企业舍近求远千里购进煤炭,销往煤炭资源丰富的陕西、山西等地企业,其经营方式并不符合常规。


检查人员在调阅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情况时发现,在7个月——8个月的时间内,该企业含税销售额高达3.8亿元,而同期缴纳的增值税却仅有144万元,企业增值税税负畸低。


鉴于该企业疑点众多,鄂托克前旗国税局马上向上级机关汇报了案情。鄂尔多斯市国税局立即与当地公安机关取得联系,并召开了案情分析联席会议。在此过程中检查人员得知,鄂尔多斯市公安局已接到公安部发出的对河南X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展集群打击的通知,该案的疑点信息中也有鄂托克前旗X煤炭经销公司的“身影”。


案情紧急,刻不容缓。税警双方成立了由25人组成的联合专案组,决定立即对X煤炭经销公司立案调查。


2跨省追踪 购销调查一波三折

按照调查计划,联合专案组立即对X煤炭经销公司实施突击检查,封存了企业4台办公电脑及10多本账务账簿和凭证资料,并对该企业负责人乌某进行了控制和讯问。办案人员了解到,乌某曾有违法前科,2009年9月因犯虚开发票罪被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期4年。


在讯问过程中,乌某一口咬定企业开展的煤炭贸易经营业务均为正当生意,并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办案人员从乌某处未取得有价值线索。


在此情况下,专案组决定从协查函提供的票据线索入手,对X煤炭公司经营中涉及的吉林、辽宁等全国11个省、市、自治区的43家上游开票和下游受票企业调查取证。


但调查过程并不顺利。专案组在对21家上游开票企业进行调查时发现,其中14家煤炭企业已经走逃,企业账簿、入库凭证、购销合同等关键性证据均已损毁;另外7户与X煤炭公司发生汽油、柴油购销业务的油品企业,业务手续齐全、资料完备,未发现问题。在对X煤炭公司下游企业实施调查时,下游企业账面资料也均显示曾从X煤炭公司购买过煤炭,采购业务和票据信息均未见异常。


此时,负责分析企业账务账簿和凭证资料的办案人员发现,X煤炭公司收付款有2.08亿元金额是通过承兑汇票结算,并且收付款凭证中的承兑汇票复印件多数模糊不清,疑点较大。于是,办案人员决定,从企业承兑汇票调查入手,将X煤炭公司的资金流作为调查取证的重点。


3汇票核查 虚开事实浮出水面

X煤炭公司账目中承兑汇票凭据的出票银行涉及福建、甘肃、广西等多个地区的多家银行。专案组对这些银行和相关企业逐一进行了调查。办案人员发现,这些承兑汇票的支付和背书等信息中并没有与X煤炭公司相关的任何信息。


办案人员经过调查确认,X煤炭公司复印其他企业取得的承兑汇票后,采取剪切、贴补信息等手段,改变原承兑汇票上背书企业信息,转而将上游、下游企业信息和自己的信息“嫁接”到承兑汇票复印件背书信息上,以此伪造企业与上游和下游企业的购销支付业务。


面对办案人员提供的证据,乌某心理防线崩塌,交代了其伙同中间人,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事实。


乌某称,X煤炭公司从未开展煤炭贸易业务,为赚取“快钱”,乌某通过魏某等16名中间人穿针引线,以支付票面金额3.2%——9.5%的代价,从其他企业处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再以票面6%——10%的手续费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从中牟取暴利。为与其虚开业务相配合,做到“天衣无缝”,虚开中间人从其他企业处购买煤炭卖给X煤炭公司开票的下游企业,并向其提供X煤炭公司同样金额的虚开发票。下游企业取得虚开发票后,先将款项汇入X煤炭公司账户上,乌某扣除手续费后,再将款汇通过中间人返回受票企业。


公安机关随即赴相关省市对涉案犯罪嫌疑人实施抓捕。通过技术侦查实施监控,最终在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宁夏银川市等地相继将魏某、李某、郑某等16名涉案人员抓捕归案。


经查,X煤炭公司在检查所属经营期间,通过中间人签订虚假合同,从上游7个省份21家企业取得虚开发票a1027份,价税合计3.7亿多元,涉及税额5390万元;向下游6个省份23家企业无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81份,价税合计3.8亿多元,涉及税额5529万元。


案件进入司法审判程序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乌某有期徒刑17年,并处罚金35万元。同案其他16名案犯分别被判处3年——12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点评:购销两头在外 管理不能失控

本案是一起煤炭经销企业虚开发票案件。本案具有涉案范围广、违法人员多、虚开金额大和违法手段有一定隐蔽性等特点,因此,在案件调查取证和违法人员抓捕方面具有一定难度。


本案涉及11省33地的43户企业。涉案人员在实施违法活动前经过周密策划,以煤炭经销为幌子,虚构购销业务,在短时间内大肆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牟利。为掩人耳目,逃避税务机关打击,违法分子伪造业务流、票流,并通过伪造大量承兑汇票虚构资金流向,一度给案件的查办带来困难。面对违法分子布下的疑阵,办案人员以审慎、细致的工作态度,迎难而上,追查不懈,不远千里调查取证,夜以继日分析企业数据信息,历时20个月,最终通过追查企业汇票凭证中发现的疑点线索,摸清了虚开链条,撕破了涉案企业的虚开伪装,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


本案违法企业的经营特点和违法手段具有一定代表性。借鉴本案经验,税务机关在日常管理中,应重点关注具有购销业务“两头在外”特征的商贸企业,除加强日常巡查外,应利用发票管理信息系统和金税三期征管软件的相关功能,强化企业经营数据和发票信息分析工作,以防患于未然。如果企业出现短期业务量剧增,或以大量现金、承兑汇票结算等预警特征,税务机关应迅速采取行动,对其实施核查,必要时移交稽查部门立案检查,以提高虚开违法查办的反应速度和打击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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