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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能增持万科的股票被裁定无效?真相在这里

时间: 2017-02-07 22:59:43 来源:   网友评论 0
  • 2月6日深夜,平地惊起一则劲爆消息:宝能增持万科的股票无效。难道“宝万之争”就这样结局了?

来源:中国企业家杂志综合整理


2月6日深夜,平地惊起一则劲爆消息:宝能增持万科的股票无效。难道“宝万之争”就这样结局了?


“宝万之争”大结局时刻牵动着大家的神经,结局没盼来,却冒出一起乌龙事件。


2月6日深夜,平地惊起一则劲爆消息:宝能增持万科的股票无效。昨夜,有多家媒体报道称,深圳中院裁定钜盛华、前海人寿等增持万科无效,宝能方面上诉深圳中院,并提出将案件移交广东高院管辖,但深圳中院未予支持,维持原判,且为终审裁定。


难道“宝万之争”就这样结局了?今天上午,该消息被证实为误传。而这个裁定只是一个管辖权裁定。至于是什么管辖权,且听中企哥慢慢道来。


中企哥查询了中国裁判文书网找到这份文件,发现这只是一份民事裁定书,并非判决书,该文件发布日期为2016年11月28日。





在这个裁定书之前,万科工会曾向罗湖区法院,起诉宝能系5家公司(包含深圳市钜盛华股份有限公司、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前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等),通过相关资管计划增持万科损害股东利益,请求判令宝能方面增持万科股票的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随后,宝能旗下的钜盛华、西部利得基金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反诉了万科工会,理由是罗湖区法院没有该案的审理权,但被深圳中院在一审中否决。





由于对这个判决结果不服,钜盛华、西部利得基金又发起了二次上诉,并阐述了理由:


1、万科工会要求确认原审五被告增持行为无效的诉讼请求所涉及标的金额已经达到数百亿元之巨,远超罗湖法院级别管辖范围;


2、万科工会系要求原审五被告在股票限售期满后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改正无效民事行为”,故该项诉讼请求实为强制原审五被告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减持股票,涉及的标的金额亦达数百亿元之巨,远超罗湖法院级别管辖范围;


3、本案涉及上市公司投资者增持股票的合法性审查、上市公司投资者表决权等股东权利的行使等新类型法律问题、案情复杂、社会影响大,应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争议标的以及案件复杂性、影响力均已达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级别管辖范围,恳请依法裁定撤销(2016)粤0303民初12430号民事裁定书,并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对此,深圳中院经过审查认为,万科工会提出的诉讼请求中没有提出给付金钱的诉讼请求,而且钜盛华公司所在地就位于罗湖区,所以罗湖区法院对这起案件有管辖权。深圳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并定为终审裁定。


所以开头所提到的“管辖权裁定”,仅仅是罗湖区对万科工会起诉请求确认宝能系5公司增持股票无效一案的管辖权,而万科工会起诉宝能系的案件本身并没有得到判决。并且案件状态显示,尚在审理中。





据21世纪经济报道报道,深圳中院民二庭审判长秦拓也在微信上公开反驳了宝能败诉一说,称其胡扯八道。最终证实了报道内容未交待清楚。





每日经济新闻援引广东信荣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张茂荣解释称,管辖权问题,实际上是指案件应该由哪个级别法院审理,或者应该由哪个区法院审理,或者说应该不应该由法院审理,其是指案件程序上的问题,而不是指实体上的问题。而判决是指案件一方当事人的诉求是否获得支持。


“这份文书是程序上管辖权的裁定,不是实体的裁定,何况如此影响巨大的案件,不可能以裁定书的形式出现。”张荣茂表示。


科普一下专用术语:


仅以民事裁定书和民事判决书为例,如何进行区分?


1、裁定是解决诉讼中的程序事项;判决解决的是案件的实体问题;


2、裁定发生于诉讼的各个阶段,一个案件可能有多个裁定;判决在案件审理终结时作出;


3、裁定可采用书面形式,也可采用口头形式;判决只能采用书面形式;


4、除不予受理、对管辖权的异议、驳回起诉的裁定可上诉外,其他裁定一律不准上诉;一审判决可以上诉。


所以说到底,原来这只是一起对法院文件误读的乌龙事件。不知道花了百亿资金增持万科股票的姚老板,在看到这个消息的时候有没有惊得一身冷汗。


附:以下为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综合编辑:张秋颖


资料参考来源:

每日经济新闻《姚老板买到了“假股票”?宝能百亿增持万科被法院判无效?真相原来是……》

观察者网《宝能系增持万科被裁无效?假新闻 仅裁定管辖权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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