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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新还旧贷款的风险防范

时间: 2016-09-02 15:47:52 来源: 中国农村金融杂志社  网友评论 0
  • 由于受经济下行大环境以及“两链不良担保”影响,浙江地区2014年以来银行业不良贷款额、不良贷款率都节节攀高,不良贷款从行业来看主要集中在制造业、批发零售、房地产等行业

来源:中国农村金融杂志社(ID:zgncjrwx)

文/浙江武义农商行杨武


由于受经济下行大环境以及“两链不良担保”影响,浙江地区2014年以来银行业不良贷款额、不良贷款率都节节攀高,不良贷款从行业来看主要集中在制造业、批发零售、房地产等行业,商业银行面对不良率和不良贷款规模“双高”的巨大压力,为化解处置不良贷款,降低资产不良率可为殚精竭虑。面对日益高涨的不良贷款,很多银行会采用借新还旧的处置方式,借新还旧是一种商业银行在贷款发放和收回过程中经常采用的操作方式,是指贷款到期后不能按时收回本息,又重新发放贷款用于归还上笔部分或全部贷款的行为。


借新还旧这种处置方式某种程度上有利于盘活信贷资金、克服诉讼时效法律上的限制,并有可能要求借款人在办理时增加担保,从而达到弱化贷款风险的作用,但也存在一些不足,比如某种程度上掩盖了信贷资产质量问题、推迟了信贷风险暴露时间等,所以借新还旧贷款,笔者认为应该谨慎使用,而且要特别注意使用过程中的细节,以防法律漏洞。


(一)最常见风险点:债权人未充分履行告知义务


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九规定,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欠贷款,除保证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1. 债权人未履行告知义务。新的贷款保证人与旧欠贷款保证人不为同一人,或旧欠贷款没有保证人的情况下,新贷的保证人如果不知道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借新还旧,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2. 债权人履行告知义务却被视为未履行。新的贷款保证人与旧欠贷款保证人不为同一人,或旧欠贷款没有保证人,新贷的保证人明知是主合同双方在办理借新还旧,由于贷款手续上未注明借新还旧的内容,致使发生诉讼时,保证人又不承认这一事实,银行在无法举证的情况下往往会被判定未履行告知义务。


(二)最常见风险点:债权人未能合理判断借款人处境


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六十九条规定:有多个普通债权人的,在清偿债务时,债务人与其中一个债权人恶意串通,将其全部或部分财产抵押给该债权人,因此丧失了履行其它债务的能力,损害了其它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抵押行为。因此在原旧贷款没有抵押,而办理转贷时以借款人自身的财产设定抵押时如不注意,该抵押行为有可能被其它债权人申请法院撤销。破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六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清算组有权追回财产,一同纳入破产财产。因此,原来没有财产抵押担保,而在办理借新还旧时以借款人自身财产设定抵押,且办理借新还旧手续的时间发生在企业破产宣告前六个月内的,抵押有可能被清算组申请法院撤销。


(三)如何防范借新还旧贷款的风险


充分履行告知义务。银行在办理借新还旧贷款手续时,要充分履行告知义务。一是口头告知,让保证人知道借款用途为借新还旧。二是书面告知,在借款借据和保证合同等文本上注明“借新还旧”字样。


要有书面材料留存。必要时在口头告知时进行录音保存,书面材料除合同、借款借据等文本注明借新还旧外,在《面谈记录》上可以注明:做为担保人您是否知道该笔贷款用途是借新还旧?是否知道做为担保人的连带清偿责任?另外还可以要求保证人出具知晓该笔贷款为“借新还旧”贷款的“函”,切实预防保证人行使债务抗辩权,以不知道不清楚未告知为理由进行抗辩。


审慎新增抵押。在办理借新还旧贷款时,借款人原本无抵押,现在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首先客户经理应对抵押人到期或即将到期的债务进行充分了解,避免借款人一些不合理的行为,比如借款人将其全部或部分财产抵押给该债权人,使其丧失了履行其它债务的能力,损害了其它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抵押行为从而给银行带来风险。其次,客户经理应对借款人经营状况进行评估,是否位于破产边缘。比如原本无抵押的,借新还旧办理时以借款人自身财产设定抵押,且办理借新还旧手续的时间发生在企业破产宣告前六个月内的,抵押有可能被清算组申请法院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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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中国农村金融杂志社 作者:杨武 (责任编辑:七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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