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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银行业》杂志
由于《物权法》尚未明确应收账款转让业务的内涵,缺乏对各相关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明确,商业银行在应收账款转让业务开展的过程中仍存在较多困惑,同时由于我国缺乏应收账款融资相关的法律法规,使得商业银行在相关业务的开展以及出险处置中也面临诸多困难,阻碍了业务的正常发展。
近年来,随着应收账款融资业的蓬勃发展以及整体经济增长的放缓,应收账款融资类业务相关司法案例呈现出爆发增长的态势。据不完全统计,2000-2015年6月,我国公开发布的与保理及应收账款转让相关的司法裁判文书多达397篇。
但是,由于《物权法》尚未明确应收账款转让业务的内涵,缺乏对各相关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明确,商业银行在应收账款转让业务开展过程中仍存在较多困惑,同时由于我国缺乏应收账款融资相关的法律法规,使得商业银行在相关业务的开展以及出险处置中也面临诸多困难,阻碍了业务的正常发展。
鉴于此,中国银行业协会保理委员会在充分调研国内各中外资商业银行开展应收账款融资业务的基础上,综合梳理了397篇司法裁判文书,秉承视角多元、客观公正的原则,归纳总结出了应收账款融资业务中主要的法律问题,并从实务困境、意见建议等角度进行了研究阐述。
应收账款法律内涵不清
《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将应收账款列入可出质的担保物范围,但《物权法》仅提出了应收账款概念,并未进一步明确定义。这导致了应收账款融资业务在根基上缺乏有力的法律保障,对于相关业务产品的创新无法形成规范指引的作用。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大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中国银行业保理业务规范》、《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所划定的范围开展相关应收账款业务,即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或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虽然该定义较为清晰,但作为部门规章,无论在形式上还是效力层次上都无法作为应收账款的法律层面上的依据。
建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相关司法解释的形式对应收账款相关概念进行明确:
一是明确应收账款定义,具体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应收账款登记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同时,明确应收账款产生的基础为货物或服务、设施的提供,其实质是基于合同产生的债权,不包括票据、信用证或其他有价证券产生的付款请求权。二是明确应收账款转让和质押两者间在适用法律依据、法律性质、权利人法律定位、法律后果及风险方面的区别与关联,并在应收账款定义、实现方式、优先效力和保护善意第三人等方面将两者按相对统一的法律准绳予以规范。三是明确未来应收账款转让/质押的法律效力,明确未来应收账款均可进行转让/质押,以及该转让/质押设立的时点。符合条件的未来应收账款应满足:所转让/质押的未来应收账款债权本身是合法有效的,未来应收账款债权有发生的可能性,金额、权利内容等要素可以基本确定。
保理合同纠纷立案案由不明确
司法管辖权易出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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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贸易背景下买方书面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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