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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理财监管三大历史遗留问题:分类监管、三方托管、风险计提

时间: 2016-08-02 16:13:21 来源: 21世纪经济报道  网友评论 0
  • 一名接近监管人士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可以看到目前沿海地区的一些城商行和农商行在金融市场业务推进较为激进,在理财业务上也有比较多的探索和经验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记者:杨晓宴


一名接近监管人士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可以看到目前沿海地区的一些城商行和农商行在金融市场业务推进较为激进,在理财业务上也有比较多的探索和经验,如果从资本净额来卡位,一些小银行会不服气,而一些规模相对较大的银行,其理财能力未必相应就高。用什么来评判一家银行的理财能力,这需要很多标准的细化,也很难一步到位。


时隔近两年,银行理财监管办法启动了新一轮意见征求。


21世纪经济报道于7月27日独家报道该消息后,银监会回应称,在对现行监管规定进行系统性梳理整合的基础上,结合当前银行理财业务发展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正研究制定《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办法》目前处在内部研究论证和征求意见阶段,下一步,会根据反馈意见做进一步修订完善,并按照相关程序进一步广泛征求意见,根据各方意见修改完善后适时发布。


上一次意见征求可回溯到2014年下半年,当年12月银监会向部分银行下发的意见征求稿已对银行理财业务做出了最为全面和详细的规定。有多名股份行银行资管人士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当时的版本“蛮振奋人心”的,主要是给予银行理财独立地位,是往资产管理的方向在推进。


不过,其中也有几个问题产生了较大的争议,包括分级持牌、第三方托管和非标资产回表计提。分级持牌的问题直接搁置,在当时的意见征求稿中直接没有体现。


而从此次传出的内部研究和小范围征求意见的《办法》版本中,可以看到这几个问题相对有了更为明确的答案,但要落地实施,来自银行的“不同声音”,仍旧不小。


理财分类监管的标准之难


银行理财分级持牌、分类管理的方案其实在2014年就已经有过讨论。


当年5月,监管层曾召集部分银行讨论,提出过对银行理财实施ABC三类牌照监管的方案。其中,A类可以投非标债券资产,B类只能投资标准化资产,C类仅能代销,而不能自主研发理财产品;分类标准有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理财管理水平等评定。但这个方案因遭到中小银行的集体反对而搁浅,直接没有出现在2014年12月的意见征求稿中。


从目前银监会召集部分银行讨论后草拟的新版意见征求稿来看,大体思路并没有发生变化,只是去掉了C类,只分为基础类和综合类。


被划分为基础类的银行,不能投资非标债权资产和权益类资产。值得注意的是,证券交易所的资产支持证券(企业ABS)和交易商协会的资产支持票据(ABN)并不在基础类的标准化资产投资范围内。


在划分标准上,除了资本净额是硬性条件,其他均是软性要求。究竟什么样的银行可以被界定为“有理财能力”,本身就是该项新政的关键所在。


一名接近监管人士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可以看到目前沿海地区的一些城商行和农商行在金融市场业务推进较为激进,在理财业务上也有比较多的探索和经验,如果从资本净额来卡位,一些小银行会不服气,而一些规模相对较大的银行,其理财能力未必相应就高。用什么来评判一家银行的理财能力,这需要很多标准的细化,也很难一步到位。


还有农商行资管人士认为,一旦此次错过进入综合类,而被划为基础类,基本上就错失了最为重要的发展窗口。“不能投非标的话,收益根本做不上去,产品发出来也没有竞争力,基本上就很难做理财业务了。”


第三方托管的铺垫


关于银行理财产品托管,2014年的意见征求稿版本中,用了比较温和的“鼓励”,鼓励商业银行选择独立第三方银行担任理财产品的托管银行。


实际上,一直以来,如果该行有托管资格,一般其发行的银行理财产品普遍会托管在本行,而不希望在第三方进行托管。


一方面,托管业务带来银行中间收入,本身是一块“肥肉”,对于理财规模越大的银行来说,越能够体会第三方托管的“割肉”之痛。因此,来自大行的反对也显而易见。不过反过来看,一些有托管业务资质,但自身理财规模相对不大的银行,则迎来了更大的业务空间。


另一方面,是信息透明和效率的问题。跨行托管后,清算和交割需要跨行下达指令,相对在本行,各种沟通和协调成本很难不增加。


值得一提的是,新的意见征求稿草稿中,特别列出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也是银监会认可的托管机构。有股份行资管人士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其实从监管的角度,是有一个长远规划的,希望通过理财产品的统一登记、统一托管(至理财登记托管中心),最后再形成理财产品的流转。“要做好一个流转平台,前期需要很多铺垫,推动起来有阻力也很正常。”


另外一条关于托管的内容,理财产品投资特定目的载体和委外投资的,应当由银监会指定的机构进行托管,但并没有明确指定机构的范围。


非标资产回表计提,风险承担落实?


有关对银行投资非标的限制,要说到2013年的银监会下发的《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3)8号),该文对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做出了明确定义和投资规模比例限制。


其背景,在于银行通过理财变相“放贷”,做表内资产的腾挪,以规避信贷额度控制及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存贷比取消以后,规避贷款额度控制已经不是银行非标出表的主要动力,规避银监会的限制性投资,比如房地产项目,一直以来还是心照不宣的进行,”前述股份行资管人士坦言:“现在一方面是有一些不良资产出表的需求,还有就是减少资本占用,做轻资产化。其实还是一块很大的影子银行。”


到2014年的意见征求稿,就提出了要对预期收益率型产品投资的非标债权资产要求回表核算,为鼓励发行净值型理财产品,允许净值型产品的30%投资于非标资产,且无需回表核算。


但对于非标怎么回表核算,即使是在新的意见征求稿草稿中也没有提到。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从多名消息人士处了解到,银监会还在起草一份有关于表外业务资本监管的通知,其中涉及到非保本理财产品投资非标的具体计提办法。


对于该项规定,受访的几位银行资管人士均表示有较大压力。


“如果说(非标)存在期限错配,那么进行一定的风险计提,这个可以理解。但如果说非标到期时间早于产品结束的日期,那完全可以让理财投资人承担投资的风险,而且现在的意见征求稿的草稿中已经规定投资非标债权和股权的,不能期限错配。”有城商行资管人士分析表示,有点不理解计提和真正落实风险承担主体之间的关系。


此外,此次新版意见征求稿草稿也沿用了之前关于风险准备金的规定,要求将预期收益率型产品管理费收入的50%计提风险准备金(其他为10%),还增加了一条: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理财产品余额的1%时可以不再提取;风险准备金使用后低于理财产品余额1%的,商业银行应当继续提取,直至达到理财产品余额的 1%。招商证券金融组分析师马鲲鹏分析称,风险准备金不影响银行利润表,只是在所有者权益科目之间的一个重新划分。( 编辑 重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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