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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风险】“贷”出的问题全曝光

时间: 2016-06-24 21:12:32 来源: 银行联合信息网  网友评论 0
  • 自2015年9月以来,银监会官网“行政处罚”一栏的罚单开始密集增多,这或与当年9月正式实施修订后的《中国银监会行政处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新修订后的《办法》规定,银监会

来源:银行联合信息网(ID:yinlianxin888)


自2015年9月以来,银监会官网“行政处罚”一栏的罚单开始密集增多,这或与当年9月正式实施修订后的《中国银监会行政处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新修订后的《办法》规定,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开行政处罚有关信息,以提高处罚的透明度,引导和推动金融机构依法合规经营。



【案例陈述】涉贷违规多样 违规发放最严重


如今银行机构行政处罚披露已经相当规范,现正在逐批公布往年的行政处罚信息。自2015年9月至2016年6月14日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已公布千余罚单,罚单决定日期的时间跨度长达十年,涉及的违规行为也是多种多样,包括票据违规、违规发放贷款、违规收费、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贷款三查不到位等。


银行“涉贷”违规行为大概分为:违规发放贷款;贷款被挪用;贷后管不严理;以贷转存,虚增存贷款;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贷款资金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前调查不尽职;未按规定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管理与控制;贷款转保证金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及贷款资金违规流入股市等。


其中,“违规发放贷款”的违规行为出现最为频繁,为161次,紧跟其后的为贷款被挪用,出现78次,排在第三位的是“贷后管理不严”,为45次。


2003年-2008年,“涉贷”罚单较少,2003年、2005年、2006年及2008年,都维持在个位数。自2009年开始,相关罚单数有所提升,并在2015年集中爆发,达258条,占总体“涉贷”罚单的六成。


2015年后半年为高发期,广西银监局、新疆银监局、海南银监局、湖北银监局、河南银监局、重庆银监局、天津银监局等皆开出多个罚单,对辖区内多家银行进行处罚。


资料显示,2015年不良贷款余额及不良率持续大幅攀升。据银监会发布数据显示,2015年末,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12744亿元,比2014年末8426亿元新增4318亿元,增幅51.25%。不良贷款率1.67%,同比上涨0.42个百分点。


从涉及银行来看,“涉贷”罚单多集中在大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都在此列。


据统计,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分别以34、30、27张罚单数,排在该项处罚前三位,其后依次为民生银行、中国银行、招商银行、交通银行、中信银行、兴业银行以及光大银行。从罚单的整体分布来看与银行业务量基本成正比。


【案例拓展】涉贷罚单多为20万 偶有大罚单


从罚款金额来看,“涉贷”罚单金额多是20万,但也有一些银行的罚单数额较大,或多种原因交错,出现了一些大额罚单。


2004年12月15日,中国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因“采取不正当手段发放贷款、提供与事实不相符的文件资料”,被警告,并处罚款80万元。


2009年8月3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因违规发放土地储备贷款、房地产开发贷款,违规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拆迁补偿”贷款,信贷资金违规流入股市,被开出100万元的罚单。


2015年11月6日,交通银行广西区分行在因“贷后管理不到位导致贷款被挪用”,被罚80万元人民币。


2015年12月3日,江苏银行深圳分行因“人为掩饰信贷风险、违规为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提供隐性信用担保,承担实质风险却未在资产负债表内或表外反映、违规为结构化融资业务提供隐性信用担保,承担实质风险却未在资产负债表内或表外反映”,被开出140万元的罚单。


2016年4月18日,中国建设银行江西省分行因“下辖分支机构违规与企业签订存款协议,违规发放贷款”,被罚款100万元。


【风险分析】贷款操作风险主要表现形式


(一)点多面广,信贷管理不到位。


一是贷前调查未尽职。银行农户贷款贷前调查对借款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和资信状况、担保人的担保能力等情况缺乏深入实际的调查评估,个别联社甚至出现主要依靠农户贷款“协管员”发放贷款的现象,同时管控存在盲区,导致协管员管理失控。

二是贷时审查不严格,对农户柜台监督简单化,导致个别信用社出现违规操作,疏于贷后管理,重放轻收轻管理思想严重。三是由于贷款笔数多,金额小,个别信用社信贷员对逾期贷款催收力度不够,电话催收多,上门催收次数少,部分贷款催收时无书面催收通知书,部分催收通知书无借款人签名,导致个别贷款丧失法律时效。


(二)部分银行业机构大额贷款违规操作,风险管控能力有限。


一是大额贷款发放时逆程序操作,造成贷前调查虚化,贷款责任模糊。二是贷款投放过程中,只注重对借款人抵押物的评估,只片面注重第二还款来源(即借款抵押物的变现处理),对借款人第一还款来源缺乏有效分析,重视不够,贷款一旦逾期,催收难度大。三是风险处置能力不足,未能及时发现和处置信贷风险。


(三)内部管控不健全,操作业务有章不循。

一是银企对账不及时、不全面。银行未按期与开户企业对账,或对账操作不到位,银企对账单上仅有客户印鉴而银行对账人员签字,一旦出现问题很难进行责任认定。二是个银行对自身岗位缺乏应有的监督制约,部分内部短期交接不规范,交接内容笼统简单不具体,在业务交接频繁状态下,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存在一定的潜在风险。


(四)案件防控“三项制度”落实不到位。

一是重要岗位轮岗开展滞后。二是强制休假制度未得到严格落实。多数基层社普遍存在将要害岗位人员强制休假视同一般休假的问题,以安排要害岗位人员外出休假、度假方式集体开展“强制休假”,未发挥强制休假制度在案件防控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三是近亲属回避、轮岗强制制度执行有困难。基层网点由于会计、出纳岗位人员紧缺,导致会计、出纳人员轮岗存在一定困难,部分联社出现近亲属长期在同一机构工作并担任重要岗位的现象。


【银行启示】贷款操作风险的管控与防范


贷款是银行最主要的资产业务,是获取利润的主要方式,控制和防范贷款风险、不断提高资产质量是提高经营效益的先决条件。因此,在受理每一笔贷款业务时,管贷人员应将控制、防范和降低贷款风险放在首位,认真把好贷款调查、审批、发放、管理、收回关。我现在通过一些案例分析就贷款操作风险管控与防范谈一些粗略的认识。


(一)贷款调查环节的风险控制和防范


贷前调查是控制和防范贷款风险最前沿、最基本、最关键的环节之一,认真、细致、广泛、深入的贷前调查,是控制和防范贷款风险最有效的手段。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获利渠道的多元化决定了贷款用途的多项化,大部分借款人在申请贷款之前都对自己将要从事或交易的项目做过认真细致的考察,对项目的风险程度也做过一定的评估。但也有部分人或盲目冒进上项目上资金,或有意隐瞒事实真相恶意套取贷款,或受亲朋之托冒名贷款,这都给银行贷款资产造成了直接或间接的风险。因此,在受理借款人申请之时,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贷前调查,防范贷款风险。


 (二)贷款办理环节风险控制和防范


或许有人说,经过认真、细致、广泛、深入的贷前调查,填制合同、凭证、录入综合业务网络系统并发放贷款只是手续问题。事实上,在稽核检查中发现贷款发放的环节同样存在着许多风险点,必须引导高度重视,谨慎控制和防范。控制和防范这类风险,要抓好以下五点:严格按照制度规定及操作流程办理贷款手续,必须做到心中有数,依次展开,切不可凌乱无章,毫无次序;养成回头看的好习惯。填制完成每一份合同,在提交柜台前要再次展开审查,发现问题要及时解决,不留任何操作风险和后患;严格审核。对信贷员提交的借款合同等资料,经办人员要认真仔细的审核,发现问题要及时跟信贷员沟通、协商,力求将问题解决在出门之前;信息录入要认真细心。将借款人、担保人及抵押物品录入综合业务网络时,要对借款的金额、期限、利率、用途、选用的会计科目等相关信息再次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方可导入系统;认真做好事后监督工作。对所有的贷款业务会计人员必须及时进行事后审核,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三)贷款审批发放环节风险控制和防范


这里说的审批发放环节风险的控制和防范,主要指支行行长和上一级管理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审批事项。对于支行行长来说,身处控制和防范贷款风险的最前沿,把好贷款审查审批关尤为重要,因此,支行行长也就自然而然地成为贷款风险的第一承担人。在实际工作中,发现一些支行行长对信贷员上报的贷款合同及调查意见、分析评估结论等认真分析和思索,凭印象、凭经验判断问题,结果形成了合同要件不全以致新的贷款风险。还有些支行或信贷员,在上班上级主管部门审批之前,就将所有的贷款手续全部办理齐全(包括放款凭证等),只等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即行发放贷款,殊不知这样就给审批环节风险控制和防范造成了一定的难度。


由于审查审批把关不严而造成的贷款风险在银行业履见不鲜。控制和防范这类风险,我认为要抓好下面五点:认真审查和分析信贷员撰写的调查报告,核实借款人的偿债能力、经营项目及第一还款来源,以确认是否签字审批;与管片信贷员进行深入细致地交流和沟通,从中发现产生风险的可疑点和防范风险的可能性;深入农户或企业实际查看,最大限度地掌握第一手资料。;对担保人、抵押物、质押物进行认真的评估,看是否具备相应的担保能力; 要求信贷员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待完善贷款手续后再审批发放。


(四)贷后检查风险控制和防范


贷后检查是防范经营风险的重要手段,对控制贷款风险的蔓延和扩大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众所周知,贷款一旦放出,就意味着资金使用权的转移,银行对其风险的控制能力十分有限。因此,扎实做好贷后检查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对转移风险、防范风险和缩小风险都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在实际的工作中,发现许多信贷员不够重视贷后检查工作,分期偿还的贷款首期贷款到期后不及时发送到、逾期催收通知单的现象随处可见,甚至一些行长对此种情况视而不见,难免给贷款的安全营运留下诸多隐患。


因贷款检查不认真、不细致、不深入,发现问题又不及时解决等原因造成的贷款风险事件在实际工作中具有一定的普遍性,而且因此形成的不良贷款直接影响着经营成果,侵蚀着经营效益。控制和防范此类风险,我认为要切实抓好这五点要素:按照规章制度要求,扎扎实实做好贷后检查,。除检查频率要达到制度规定的次数外,最重要的是在实地检查时要详细了解借款人的经营情况、经营收入及现金流量等方面的信息,更进一部了解借款人的相关信息,已备日后之需;不间断的对借款人、担保人进行诚实守信观念的培养,借以强化他们的按期履约意识;及时对借款人提出合理化建议,帮助他们经营好贷款项目;发现问题要及时妥善处置。对检查中发现的可能影响贷款安全的一般性风险,要及时与借款人、担保人协商解决,以遏制和缩小风险程度;重大风险发生时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控制。除终止发放新的贷款外,耀立即敦促借款人偿还贷款,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的,要敦促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或者立即按程序处置抵质押物品。


(五)抵债资产的接受与风险的处置


依法接受抵债资产是控制和降低贷款风险的最后防线,但设定这道防线的前提是抵质押物品必须合法、合规并且产权明晰,合同约定清楚。只有这样,在处置抵债资产时才能做到无争议、无纠纷、无后续风险的发生。控制和防范抵债资产我认为耀抓好以下几点:以固定资产设定抵押物时,必须弄清产权关系,变现能力和清偿顺序,并对资产的现实状况及预期收益或损失进行认真的预算,尽可能将风险控制在设定抵押物之前;以流动资产设定的抵押贷款,必须加强贷后管理,实施24小时不间断的监督管理,以防止借款人恶意转移资产;加强对贷款抵押物的监督与管理,确保抵押物不被认为损毁或转移;确需接受抵押物以其抵偿贷款本息的,必须经过合法程序取得,并要切实防范法律和社会风险;接受抵债资产后要尽快处理,防止因通货膨胀、抵债贬值带来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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