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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商行股权管理路径探析

时间: 2016-06-15 17:08:09 来源: 中国农村金融  网友评论 0
  • 近年来,各地农信机构组建农村商业银行的工作正在陆续完成,农商行的股权进一步明晰,资本实力进一步增强,法人治理进一步完善。

来源:中国农村金融


作者:湖北省联社办公室谢武林


近年来,各地农信机构组建农村商业银行的工作正在陆续完成,农商行的股权进一步明晰,资本实力进一步增强,法人治理进一步完善。但受客观因素影响,农商行仍面临着股权分散、管理粗放等问题,对农商行的法人治理和股权稳定造成了不利影响。笔者对某省农商行股权管理的现状进行调查,提出了如何加强农商行股权管理的对策措施。


问题:六项缺陷亟需弥补


(一)股权结构不合理,股东人数过多。一是自然人股相对分散,员工持股偏低。部分农商行股权发起人超过了公司法规定的不得超过200人的上限,造成管理、协调上的困难。内部员工持股比例过低,较不超过总股本20%的上限还有较大的提升空间,造成了员工凝聚力和内生动力不足。如某农商行股本总额为2.2亿元,其中8个法人股东认购了1.17亿元,占总股本的53.18%,而本行304名员工只认购了2256万元,占总股本的10.26%。二是法人股占比过高,战略性股东投资不足。部分经济条件落后地区的农商行在募集股金的时候,将一些没有大型企业和上市公司背景的股东引进农商行,如某地市级农商行14个法人股东中,没有一家有上市企业背景的法人股东,法人股占比高达70.67%,控股权趋向集中。


(二)股本金募集不足,资本实力偏小。部分农商行由于过度担心股本分红的压力,把股本总额定得较低,导致挂牌开业后又要增资扩股。如某省股本总额在1.5亿元以下的农商行有18家,部分农商行股本只有6000万股,资本实力明显偏小,不适应农商行做大做强的需要。资本净额太小也会带来新的问题。一是单一客户贷款集中度受到限制,无法满足大客户的信贷资金需求。商业银行法规定,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占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规定,对单一集团客户授信总额不得超过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15%。二是影响农商行业务发展。如果农商行信贷增长过快,会导致资本充足率、拨备覆盖率、拨贷比等监管指标不达标。


(三)股权转让不畅,流转机制缺乏。目前,大部分农商行的股权没有形成灵活的市场流转机制,基本处于农商行内部封闭运行的状态,股权交易、变现十分困难,使股东的利益受到严重影响。


(四)内控制度不健全,股权管理粗放。部分农商行没有制定股权管理相关制度办法,对股权质押、转让、托管等相关流程和要求没有在农商行章程中给予明确规定,导致股权管理不到位,存在一定的风险隐患。


(五)股东贷款把关不严,风险隐患较大。部分农商行大股东本身就是农商行的“黄金”客户,在农商行都有贷款。由于一些农商行对股东及其关联人的贷款风险未予足够重视,特别是在办理贷款时没有追加用股权反担保的措施,在经济下行时期,贷款风险会逐渐暴露,股东的股权被依法冻结、查封、强制性转让等现象时有发生,既影响了农商行股权的稳定,也给其信贷资产造成较大风险。


(六)股东素质参差不齐,个别股东干预经营管理。部分农商行的法人股东不了解金融企业的特殊性,把银行当作一般性股份制企业来看待,片面追求高分红、高配股、高回报,竭泽而渔的现象比较突出。有的大股东为达到自身目的,通过股权操纵董事会,要求发放不合理贷款,或推荐不符合条件的高管人员,排斥正当的银行监管,抵制省联社的行业管理,对农商行的经营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对策:六条途径强化管理


(一)加强农商行内控制度建设,规范公司治理。农商行要根据银监会《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监管政策要求,建立和完善现代银行制度,进一步完善“三会一层”的法人治理架构,制定相应的议事规则及相关内控制度,建立科学高效的决策机制和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治理规范、有效运行。


(二)做好增资扩股,扩充资本实力。农商行要结合本行实际,认真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充分考虑农商行的风险及其发展趋势、风险管理水平及风险承受能力、单一客户及集团客户贷款需求等因素,并根据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充足率、拨备覆盖率等风险监管指标应持续达标的要求,确定本行募集股本的总额,开展增资扩股,有效提高资本总量。


(三)优化股权结构,健全权力制衡机制。股权设置是否合理直接影响农商行法人治理的有效运行。农商行要严格按照监管部门规定的股权结构控制比例,坚持“总体分散、适度集中”的原则,通过正常的股权流转和增资扩股等途径,对现有股权结构进行优化,重点要解决好目前农商行自然人股相对分散、员工持股偏低、法人股占比过高以及战略性股东投资不足等问题。


(四)落实股权托管措施,保障股权有序流转。为了保障农商行股权能够随着价值规律和股东的正常需求进行流转,在农商行没有上市之前,省级联社应牵头组织各家农商行与省级股权托管中心等中介机构合作,将股权统一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管理,使农商行的股权能够流动,合规有序地进行转让,充分体现股东的投资价值,增强股东投资农商行的信心,增强农商行股权的吸引力。


(五)加强股权质押管理,防控信贷风险。要根据银监会《关于加强商业银行股权质押管理的通知》等文件的要求,制定农商行股东及其关联客户贷款管理办法和操作流程,避免操作风险的发生。同时,对农商行相关章程进行修订完善,细化股权质押贷款的审批流程。对持有农商行5%以上股权的股东,其股权质押必须经董事会审批同意,确保农商行股金的稳定。


(六)建立与股东沟通的机制,引导股东正确行使权利。农商行要建立投资者与董事会、高级管理层沟通的渠道,定期召开股东大会和联席会,自觉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维护股东利益;经常性组织开展农商行董事、监事、大股东培训,广泛宣传金融企业的特殊性,规范行使股东权利,引导股东积极参与监督管理、关心和支持农商行发展。


(作者:湖北省联社办公室谢武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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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中国农村金融 作者:谢武林 (责任编辑:七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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