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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担保也有“保质期”?

时间: 2016-05-30 11:25:22 来源:   网友评论 0
  • 有人戏称保字拆开,人加呆。呆人才担保。随着经济的发展,民间借贷的情况越来越普遍,担保的数量也随之增多。在很多情况下,担保人都是碍于情面,不好意思推脱才会签字,然而,这些担保人对于担保的风险却知之甚少。

来源:磐安法院

 
担保也有“保质期”?


有人戏称保字拆开,人加呆。呆人才担保。随着经济的发展,民间借贷的情况越来越普遍,担保的数量也随之增多。在很多情况下,担保人都是碍于情面,不好意思推脱才会签字,然而,这些担保人对于担保的风险却知之甚少。另一方面,对债权人来说,即使在债务有担保的情况下,由于对担保知识的不了解,导致“保了白保”的情况时有发生,使得自身的债权不能得到有效维护。
案例

李某和陈某是很要好的朋友,2015年8月30日,李某因做生意需要流动资金,就向陈某借款30万元用于资金周转,鉴于款项也并非是小数目,陈某便提出要找个担保人,以防万一,于是李某找了同是好友的张某,而张某碍于面子不好意思推脱就在李某向陈某出具的欠条上签了名,但双方未曾约定担保期限。
后来债务到期,李某生意失败,不赚反倒赔了不少,陈某见着李某还不了钱,于是找到了张某,要求其承担还款责任。此时,张某却不干了,声称:“不管李某是卖车还是卖房,都是要他自己还钱的”。因此,矛盾升级。2016年4月13日陈某一纸诉状将张某告上了法庭。法庭上,陈某向张某主张权利,要求张某承担此案借款,那么,张某到底需要承担此案的款项吗?

法官说法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后,债权人向借款担保人主张权利,担保人无需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张某无须承担此案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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