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机构/年会活动: 中国交易银行50人论坛 中国供应链金融产业联盟中国供应链金融年会 中国保理年会 中国消费金融年会 第三届中国交易银行年会

二手船买卖合同项下船舶保函新风险探讨

时间: 2016-05-25 10:19:18 来源:   网友评论 0
  • 二手船买卖合同项下船舶保函新风险探讨

来源:广州开发区  李智文


t01ce22f2363e7dfbf1.png

【背景概述】

2015年,广州市确立了建立“国际航运中心”的战略发展目标,在国际航运业相对低迷的大背景下,为广州市乃至广东地区的航运业注入新的发展动力,也为与其紧密相关的造船行业带来了一定的机遇。

长期以来,商业银行一直通过各方面的金融服务助力造船行业发展,近年造船行业虽整体面临的发展形势相对严峻,但对于背景实力较强的行业龙头企业而言,商业银行仍积极为其提供较为充分的授信支持及服务,其中船舶保函就是商业银行为造船企业提供的重要贸易融资产品之一,通过银行为造船企业履行船舶合同项下相关义务提供保证担保,造船企业能够更顺利地获取订单,推动自身经营发展。


船舶保函主要包括船舶预付款保函、船舶质量保函及船舶履约保函等,相对于普通保函而言,船舶保函的交易背景及格式条款设计相对复杂,涉及的风险把控难度亦相对较大,近年来,在整体经济形势及行业发展大环境影响下,部分造船企业经营模式逐渐发生转变,船舶保函也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及风险点,现结合案例对船舶保函一些新的风险点作简要分析与探讨。
【案例简介】
A公司是某船舶集团下属的造船企业,B公司为同一船舶集团下属香港注册的船舶租赁公司,C公司为最终船东。在以往造船行业经营惯例中,造船企业新造船舶通常须先找到买家,在签订造船合同之后再开始造船,模式相当于A公司直接与C公司签订造船合同。

但由于目前造船行业整体仍处于产能过剩状态,A公司在一时未找到合适买家的前提下,为避免生产线闲置,决定改变传统的先接订单后造船的模式,采取边造船、边联系买家的二手船交易新模式。在该模式下,A公司先与B公司签订造船合同,再通过B公司在国际市场上物色二手买家或租赁方。

【风险分析】
上述经营模式可提高A公司的生产效率,还能透过B公司的渠道资源开拓新的客源,这对于产能过剩的造船企业A公司来说相对有利,但对于为其提供保函担保的银行来说却一定程度上加大了风险:

【风险一】在上述交易模式中,B公司并非船舶最终买家,根据行业惯例,在找到合适的二手买家后,A、B、C三家公司将签订二手船买卖协议,在协议中,A公司成为建造方、B公司成为卖方、C公司成为买方。由于船舶持有者发生改变,该船舶项下的保函受益人也将相应改变,因此针对该交易模式的保函通常存在转让条款。由于保函开立时保函受益人并不确定,且保函条款一般规定转让无需通知担保人或经担保人同意,故通常情况下,该类保函将伴随之后的二手船买卖行为而转让给最终买方,存在较大的转让风险。

【风险二】在上述交易模式中,二手船买卖合同涉及三个当事方,A公司是建造方,B公司是卖方,C公司是买方,相应地保函也需规定三个当事方,由于B公司仅作为名义卖家撮合船厂和最终买家,并不参与船舶建造,通常不承担其中的义务、权益及风险,因此A公司才是实际的履约承担方,保函由A公司申请开出并以C公司为受益人将涉及为B公司提供第三方担保的风险。

【风险防范探讨】
【风险一防范对策】为有效防范船舶保函转让所引起的风险,建议在保函中规定任何情况下该保函项下索赔权利归B公司所有,由于B公司与A公司为同一集团旗下企业,总体利益一致,B公司单方面向A公司提出无理索赔的几率较低。若保函发生转让,由于索赔权未发生转让,其实质为款项让渡,新的保函受益人也不能滥用索赔权利。
 
【风险二防范对策】为有效防范上述交易模式下由于中间方B公司违约而引起的保函索赔风险,A公司可与B公司签订协议明确双方在二手船买卖合同中的责任与义务,有效规范并约束B公司的行为,从而降低B公司在保函项下出现违约的风险,同时,A公司应事先对最终买家C公司的资信情况进行调查了解,确保C公司资信良好,防范恶意索赔风险。
总体而言,开立该类交易模式项下的船舶保函时,商业银行应与客户密切沟通,严格设计相关条款,并充分考察交易各方的关系及其资信水平和履约能力,才能更好地适应行业发展形势,有效控制风险。

[收藏] [打印] [关闭] [返回顶部]


  •  验证码:
热点文章
中国贸易金融网,最大最专业的中文贸易金融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