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刷爆朋友圈的“银监会82号文”究竟讲了些什么?(最全)

时间: 2016-05-06 10:51:41 来源:   网友评论 0
  • 刚刚过去的“五一”小长假,一份被称做“银监会82号文”的通知在业内疯传。通知就交易结构不规范不透明、会计处理和资本、拨备计提不审慎等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具体要求。本文附解读汇总。

文章综合自北京商报、王剑的角度、大金融研究、湘怀看非银

封面来源丨《贵族大盗》



刚刚过去的“五一”小长假,一份被称做“银监会82号文”的通知在业内疯传。通知就交易结构不规范不透明、会计处理和资本、拨备计提不审慎等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具体要求。本文附解读汇总。


一、银监会82号文:不良资产躲猫猫游戏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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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商报 崔启斌 程维妙


三个“不可以”


有消息称,银监会向银行等金融机构下发了一份名为《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的通知((2016)82号文)》(以下简称“82号文”)的文件,给银行信贷资产转让定了三个“不可以”。对此,北京商报记者向银监会相关人士求证,该人士表示以公开发布为准。

  

82号文提出,“银行在开展不良资产收益权转让时,在继续涉入情形下,计算不良贷款余额、不良贷款比例和拨备覆盖率等指标时,出让方银行应将继续涉入部分计入不良贷款统计口径”。简单来说,就是银行要对全部转让出去的不良资产计提资本,不可以转移到会计账目表外就藏匿起来,让监管层看不见。

  

不仅如此,接盘人也不能是银行理财,自己和自己“做买卖”。82号文提出,银行不得通过理财资金直接或间接投资本行信贷资产收益权,也不得以任何方式承担显性或隐性回购义务。银行不可以用自有理财资金接盘不良资产,个人也不可以。82号文要求,不良资产收益权的投资者仅限于合格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参与认购的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和资产管理计划不得投资不良资产收益权。

银行不良腾挪有术


82号文虽还没有被公开发布,但已引发热议。业内普遍认为,文件条条要求都直指要害,银行恐怕将坐立难安,因为银行此前将太多不良资产转移到了监管看不到的灰色地带。

  

招商证券研究团队分析师许荣聪等指出,长期以来,银行不良通过多种通道方式出表,不透明、监管难以追踪。数据显示,我国已有数万亿美元的高风险贷款被包装成投资产品。银行通过复杂的会计方法,把这些贷款从账目上转移到一个投资类别。不良贷款的“消失”美化了财务报表、减少了计提资本,还能逃避监管,一箭三雕。这也就是所谓的影子银行,它并非单独的机构,而是指规避监管的这种功能。

  

银行掩盖不良的招数还不止是作为出让方输出包装的不良资产,银行也扮演了担保人甚至买者的角色。喜投网董事长黄生表示,银行将信贷资产转到表外同时为其担保,或直接用银行理财资金去购买这些收益权,使得银行信贷扩张无度而且无法监管。

  

不过,许荣聪等分析师提醒,这实际造成了风险的持续累积,银行体系仍然是不良资产收益权的最终投资者,没有实现风险的分散转移。

监管指标趋于真实化


业内人士指出,影子银行的存在,已对中国的金融系统安全构成了威胁。82号文可以说是对银行此前不良腾挪术的“见招拆招”,既要求银行的不良转移全部在监管层的眼皮底下进行,也能防止不良资产风险的扩散。

  

不过,短期来看,银行因增加计提要耗用更多成本。安信证券分析师赵湘怀表示,82号文对出表业务较多的银行来说,耗用资本、不良率可能会有所上升;对于拨备覆盖率、资本充足率等指标贴近红线的个别银行来说,压力明显。

  

从16家上市银行最新公布的一季报来看,建行、交行、民生的拨备覆盖率分别为151.71%,151.24%和152.13%,逼近150%的监管指标红线,而工行、中行已经低于红线至141.21%和149.07%。但长期来看,82号文有利于全行业不良贷款真实暴露,监管指标也将趋于真实化。

  

国泰君安研究团队分析师王剑等指出,82号文一改此前仅基于会计科目(形式)的监管,而是深入到业务实质,确立了新的监管趋向。后续监管部门仍然会出台其他管理办法,覆盖其他出表渠道,而且跨监管部门的出表渠道(比如与基金、证券配合的渠道)也可能在监管协调改革后加以覆盖。总之,监管指标的真实性将上升。


二、国泰君安:银监会82号文压缩出表空间(研报 201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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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剑的角度  国泰君安银行团队 邱冠华 王剑 赵欣茹 张宇


俗话说:任何基于会计科目的监管都是逗你玩。所以,“穿透”原则横空出世。不仅仅要看你用什么科目,更要看交易实质。


银行业本身就是经营风险的,不怕风险高,怕的是明明风险高,却假装看不见。


监管层屡次强调的“穿透”监管原则,这次首先在“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上落刀,后续还有可能覆盖其他业务。我们预计,随着新规落实,银行监管指标真实性会上升,这可是好事。


当然,短期内,难免在银行资本消耗、不良率指标、信用投放等方面产生一点压力。


1、事件:据媒体报道,银监发文规范业务


据《21世纪经济报道》报道,银监会4月28日下发《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的通知》(银监办发[2016]82号),就交易结构不规范不透明、会计处理和资本、拨备计提不审慎等问题,提出相应具体要求。


主要监管要求包括:


(1)转出方银行依然要对信贷资产全额计提资本,即会计出表,资本不出表,以防规避资本要求;

(2)不得通过收益权转让的形式藏匿不良资产;

(3)不得承担显性或隐性回购义务;

(4)不良资产的收益权不得转让给个人投资者,包括个人投资者购买的理财产品,即叫停了以理财资金对接不良的做法。


2、压缩了银行信贷资产出表和监管套利的空间


82号文是对前期监管层所提的“穿透”原则的落实,一改此前仅基于会计科目(形式)的监管,而是深入到业务实质,有助于银行各项监管指标的真实化。


银行将信贷资产出表,其动机,除正常的盘活资产外,更主要的是规避监管,美化部分监管指标。目前存贷比、信贷额度监管已取消,但银行美化不良率、拨备覆盖率、资本耗用等指标的动机仍在。通过操作,使全行业资本耗用、不良总额下降,隐匿了风险水平,从而实现监管套利。监管层意识到这会使全行业监管指标失真,因此加以规范。


3、监管取向:资产监管穿透化,计提规则明确化


82号文开始对业务实质实施监管,虽然只针对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但监管取向确立,我们预计后续监管部门仍然会出台其他管理办法,覆盖其他出表渠道。然而跨监管部门的出表渠道(比如与基金、证券配合的渠道),则可能在监管协调改革后,加以覆盖。总之,资产监管将穿透化。


4、行业影响:短期或有压力,长期有利于估值


该文实施后,对出表业务较多的银行来说,其资本耗用、不良率可能会有所上升。尤其是对于拨备覆盖率、资本充足率指标贴近红线的个别银行来说,可能压力明显。


但长期看,银行业监管指标趋于真实化,有利于更好地估值。


风险提示:经济超预期下滑导致银行资产质量和盈利恶化。


三、招商证券:收益权转让,可以,但不得监管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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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金融研究   许荣聪、邹恒超、马鲲鹏


为什么出台82号文《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的通知》?


1.银行不良通过多种通道方式假出表,不透明、监管难以跟踪。


2.造成了风险的持续累积,银行体系仍然是不良资产收益权的最终投资者,没有实现风险的分散、转移。


3.延续56号文《关于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收购业务的通知》的思路,禁止银行通过AMC通道不良假出表。


82号文的主要内容?


1.会计核算:收益权转让后不良仍然停留在表内核算,也必须要按照原信贷资产计提资本和拨备,不得监管套利。


2.报备登记制度:收益权转让可以做,但必须在监管眼皮子底下做。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必须到银登中心进行登记交易,并且资产选定之后要逐笔报送,对于装入什么资产可能会有所限制。


3.合格投资者要求:不良资产收益权转让中的投资者仅限于机构,个人直接或间接(如个人对接的银行理财、信托计划及其他资管计划)不得参与,并坚持穿透原则。最近P2P跑路事件频发,不良资产这种专业性极高、风险较大的标的还是不适合个人群体。 


82号文影响?


1.对银行:基本把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的各种空子都堵上了,具体表现为:1)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了,但资本金还是得继续计提。2)不良资产转让了,拨备还得继续提,不良率和拨备覆盖率的计算中也要纳入这部分收益权转让了的不良贷款。3)银行不能用本行理财资金承接本行的信贷资产收益权或提供回购承诺,这对现在银行的贷款收益权转让出表消额度,尤其是不良出表再用理财资金承接,是有直接影响的。


综合来看,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这条路,在82号文的框架下,基本没有太大的意义了,不能节约资本金,不能藏不良,不能用自己的理财去对接,另外还附带把个人投资者参与的路径堵了,看起来,银监会在把银行最方便、但监管难度更高、打擦边球更容易的信贷资产出表通道堵住,然后把这项业务往更公开透明更市场化的资产证券化(ABS)上面引导。


2.对AMC:82号文框架下,银行不能监管套利,一方面引导使用透明规范的资产证券化手段,另一方面,不良资产真实出表需求增加,利好AMC行业。



四、安信证券:严控不良资产收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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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怀看非银  安信金融赵湘怀


银监会规范银行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出表业务较多的银行压力较大。文件规定转出方银行依然要按照原信贷资产全额计提资本,不得以任何方式承担显性或者隐性回购义务,个人投资者不得参与投资不良资产收益权。该规定对出表业务较多的银行来说,其资本耗用、不良率可能会有所上升。对于拨备覆盖率、资本充足率指标贴近红线的个别银行来说,压力明显。长期看,该规定有利于全行业不良贷款真实暴露,监管指标趋于真实化。


附:银监办发[2016]82号文: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的通知


银监办发[2016]82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其他会管金融机构,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


近年来,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对进一步盘活信贷存量、加快资金周转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部分业务存在交易结构不规范不透明,会计处理和资本、拨备计提不审慎等问题。为促进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应当遵守“报备办法、报告产品和登记交易”相关要求


(一)报备办法。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制定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管理制度;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以下简称银登中心)应当根据银监会相关要求,制定并发布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规则和操作流程,并及时报送银监会备案。


(二)报告产品。银登中心应当根据银监会相关要求,制定并发布产品报告流程和备案审核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向银登中心逐笔报送产品相关信息。


(三)登记交易。出让方银行应当依照《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信贷资产流转集中登记的通知》(银监办发[2015]108号)相关规定,及时在银登中心办理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集中登记。


二、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应当依法合规开展,有效防范风险


(一)出让方银行应当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在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后按照原信贷资产全额计提资本。


(二)出让方银行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对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进行会计核算和账务处理。开展不良资产收益权转让的,在继续涉入情形下,计算不良贷款余额、不良贷款比例和拨备覆盖率等指标时,出让方银行应当将继续涉入部分计入不良贷款统计口径。


(三)出让方银行应当根据《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和《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按照会计处理和风险实际承担情况计提拨备。


(四)出让方银行不得通过本行理财资金直接或间接投资本行信贷资产收益权,不得以任何方式承担显性或者隐性回购义务。


(五)信贷资产收益权的投资者应当持续满足监管部门关于合格投资者的相关要求。不良资产收益权的投资者限于合格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参与认购的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和资产管理计划不得投资;对机构投资者资金来源应当实行穿透原则,不得通过嵌套等方式直接或变相引入个人投资者资金。


(六)出让方银行和其他相关交易主体应当审慎评估信贷资产质量和风险,按照市场化原则合理定价,必要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级机构、估值机构等独立第三方机构,对相关业务环节出具专业意见。


(七)出让方银行和其他相关交易主体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向投资者及时、准确、完整披露拟转让收益权的信贷资产相关情况,并及时披露对投资者权益或投资收益等产生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


(八)符合上述规定的合格投资者认购的银行理财产品投资信贷资产收益权,按本通知要求在银登中心完成转让和集中登记的,相关资产不计入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统计,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中单独列示。


三、银登中心应当加强市场监督,并及时报告重要情况


(一)开展业务产品备案审核。审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构成、交易结构、投资者适当性、信息披露和风险管控措施等。


(二)加强市场基础设施建设。完善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相关平台功能,加强软硬件设施建设,保障系统运行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三)及时报告重要情况。定期向银监会报告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产品备案、登记转让信息和相关统计分析报告。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应当及时向银监会报告。


四、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必要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采取相关监管措施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内部发送:创新部、审慎局、法规部、政研局、检查局、政策银行部、大型银行部、股份制银行部、城市银行部、农村金融部、外资银行部、信托部、非银部、财会部。(共印20份)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


2016年4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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