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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行业务洗钱风险与反洗钱监控措施分析(全文)

时间: 2015-07-14 11:30:50 来源: 童文俊的反洗钱研究的博客  网友评论 0
  • 银行开展代理行业务可能面临的严重洗钱风险因汇丰洗钱案再次引起全世界瞩目。本文主要从国家风险、客户风险两方面分析了代理行业务面临的洗钱风险,从FATF风险为本方法入手,分析了银行控制代理行业务洗钱风险的反洗钱监控措施。


  内容摘要:银行开展代理行业务可能面临的严重洗钱风险因汇丰洗钱案再次引起全世界瞩目。本文主要从国家风险、客户风险两方面分析了代理行业务面临的洗钱风险,从FATF风险为本方法入手,分析了银行控制代理行业务洗钱风险的反洗钱监控措施。


  关键词:反洗钱  代理行业务  洗钱风险  监控措施


  一、引言


  2012年 7月17日,美国参议院下属常设调查委员会经过近一年调查,发布了长达340页的调查报告《美国面临的洗钱、毒品和恐怖融资风险:以汇丰银行为例》。该报告措辞严厉地指责汇丰银行忽视不同国家分支机构的洗钱风险差异,为集团内部高风险分支机构提供代理行服务。汇丰银行最终被美国监管当局处以十多亿美元的巨额罚款,银行代理行业务可能面临的严重洗钱风险因汇丰洗钱案再次引起全世界瞩目。


  银行与被代理行往来之时,实际上担任被代理行的代理人或中介人,为被代理行的客户执行及处理付款或其他交易。这些客户可以是个人、法人团体或甚至是其他金融机构。这些交易的受益人可以是机构的客户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客户。银行与经由银行作交易的相关方不一定有直接的业务关系,故未必可核实交易方的身份或充分掌握个别交易的性质,特别在处理电子付款(电汇)或结算支票时更难实行。从汇丰的案例来看,代理行业务洗钱风险不容小觑。银行开展代理行业务,务必认真评估其面临的洗钱风险,采取有效的反洗钱监控措施。


  二、代理行业务面临的洗钱风险


  代理行业务是指由一家银行另一家银行提供银行服务。代理行账户是指金融机构互相间以本机构的身份或名字开立的账户。通过银行在全球建立的关系,客户可以在开户银行没有分支机构的地区进行国际金融交易,因此大型的国际性银行通常会成为全世界其他总多银行的代理行。被代理行通过代理行关系获得广泛的服务,包括现金管理、国际汇款、支票清算、中间行账户和外汇交易等。代理行向规模较小和鲜为人知的银行所提供的服务可能仅限于非信贷业务和现金管理服务,但对那些信贷风险低的银行可能会提供很多的信贷产品,如信用证和用于信用卡交易的商业账户等。国际代理行业务本身被用于满足各种正当合法的商业目的,然而,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也发现近些代理行关系存在被洗钱分析利用的情况。


  代理行业务的特性就体现在需要通过多家本来无关系的金融机构(一般位于不同的司法管辖区),来处理大量须于限定时间内完成的大金额交易。在大部分情况下,并无任何单独一方能全面监管整个交易流程。大多数情况下,银行为一些无直接业务关系的客户处理他们委托经办代理执行的交易。但这些客户并非银行自身的客户,故银行难以对不会对这些进行尽职审查。这一点令代理行账户容易被洗钱分子滥用,并使银行难以预防及侦测非法活动。银行开展代理行业务,应考虑可能构成较高清洗黑钱风险的因素,重点关注国家风险及客户风险。


  (一)国家风险


  银行应评估被代理银行的国家风险,判断是否因其与特定国家有关而可能出现洗钱活动。判断某个国家是否具有较高洗钱风险的各项因素时,应包括该国是否:1.正受到联合国或(在其他情况下)某国家法律所颁布的制裁、禁运或类似措施的限制;2.贪污及其他犯罪活动情况严重,或经可靠资料来源识别为政局不稳定;3.经可靠资料来源识别为欠缺适当的反洗钱法律及规例,或该国所推行的法律及规例不足以防止洗钱。


  银行应考虑经被代理银行的注册所在地及经营业务地点,以及被代理银行最终母公司总部所在的国家。在适当情况下(如与较高风险被代理银行交易时),国家风险亦可能包括对被代理银行代理所涵盖主要地区市场的评估。


  (二)客户风险


  客户风险因素关乎被代理银行的组成及架构,或其业务活动的性质及范畴。在考虑被代理银行是否具有较高洗钱风险时,应考虑该被代理银行是否:1.离岸被代理银行;2.有重要政治人物参与的被代理银行;3.非国有或公营(或隶属于国有或公营公司集团)的被代理银行,尽管国家拥有权的性质及比例,或经办代理在股市上市及买卖的条件亦应予以考虑。4.向本身客户提供较高风险代理银行服务的被代理银;5.进行其主要业务以外的产品及服务交易的中央银行或超国家组织;6.持牌及受监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如汇款或兑换行、墨西哥的汇兑处、法国的外币兑换局及转账代理机构;7.透过机构进行较高风险交易的被代理银行;8.透过机构进行重大被有关当局密切监察交易的被代理银行。


  (三)其他风险


  银行也要考虑为被代理银行提供的其他较高风险服务,这些服务亦可能会影响被代理银行的整体风险承担,例如就较高风险产品或服务进行的交易。


  三、代理行业务反洗钱监控措施


  根据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建议的风险为本原则,代理银行应以风险评估为基础开展代理行业务反洗钱监控,对于风险较高的代理行客户,应进行更严格的尽职审查。


  (一)客户风险评估


  银行在建立代理行业务关系时应参考下文列出各类风险因素,以及不时判断应进行哪些合理尽职审查或更严格的尽职审查。具体而言,银行须参考以下的风险因素:


  1、代理行客户的所在地。代理行客户所在及其最终母公司总部所在的司法管辖地区,可以显示风险是否较高。某些地区已被国际公认为反洗钱措施不足,监督规管不力,或存在较大的犯罪、贪污或资助恐怖主义活动风险。反之,另一些地区,例如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的成员则设有强力监管,故风险较低。参与机构须查阅监管机构或FATF 等国际组织的公告,以评估代理行客户所在及其最终母公司总部所在地区的风险水平。


  2、代理行客户的所有权及管理架构。所有者的所在地、其法定组成形式,以及所有权结构的透明度,均可以显示风险是否较高。同样,管理层的所在地及其经验,亦可能需要额外关注。某代理行客户如果由政治人物参与管理或拥有,亦可能令风险提高。政治人物是指目前或曾经具有公信地位的人士,例如政府官员、公众公司高层行政人员、政客、政党要员等等,并包括其家人和密切伙伴。


  3、代理行客户本身的业务及客户基础。代理行客户从事的业务种类及其服务的市场种类,均可以显示风险是否较高。如客户参与某些国际公认为特别容易招致洗钱、贪污或资助恐怖主义活动的业务类别,尤须倍加关注。同样,如果代理行客户的大部分经营收入来自高风险客户,其风险亦相应提高。高风险客户是可能参与一些活动或与某些司法管辖地区有联系,而这些活动或地区已被可靠资料来源认定为特别容易涉及洗钱活动。


  从实际操作的角度来看,不同银行可视情况需要而决定不同风险因素的重要性。


  (二)适当的客户尽职审查


  银行须对所有代理行客户进行适当的尽职审查,确保参与机构充分了解客户的风险状况,以及是否可放心与客户进行交易。银行应考虑客户必须在国际公认为能够充分打击洗钱活动的监管环境下经营业务或受到此种监管约束。在这些方面,参与机构亦可依赖已公开的资料,包括由代理行客户提供,以及从可靠第三方(监管机构、交易所等)取得的资料进行尽职审查。对任何代理行客户进行尽职审查时,须适当考虑以下各项因素。


  1、客户所在地及其组织架构。代理行客户的最终母公司注册及总部所在的司法管辖地区、有意与参与机构建立代理银行业务关系的营运部门所在的司法管辖地区,以及代理行客户的法定组成形式。


  2、客户所有权及其行政管理层。代理行客户是公众或私营公司;如属公众公司,其股份是否在交易所挂牌买卖,而该交易所是否设于充分公认为监管有力的司法管辖地区;以及任何主要控制权益持有人的身份。行政管理层的架构和经验。他们是负责公司日常营运的最高层行政人员,可包括代理行客户的董事会、监督委员会或执行委员会的成员,还可包括其执行委员会和同等地位的人士,视代理行客户的实际情况而定。行政管理层或拥有权的架构是否有政治人物在内。


  3、代理行客户的业务。代理行客户向本身客户提供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种类,并根据代理行客户的风险水平考虑其业务所覆盖的市场地域。


  4、向代理行客户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与代理行客户建立业务关系的商业目的,包括向代理行客户提供的产品和服务。


  5、受监管的状况和往绩。负责监理或督导代理行客户的主要监管机构。如有需要,参与机构亦应参考公开资料,以查明代理行客户最近曾否受到任何刑事或监管处分。


  6、反洗钱措施。代理行客户所订反洗钱措施的性质,以及在全球施行的幅度。


  7、没有与空壳银行作出任何业务安排。确定代理银行客户不会利用参与机构的产品和服务与空壳银行进行业务交易。空壳银行是指:(i) 并无在本身获许可从事银行业务的司法管辖地区内的固定地址经营业务;(ii)并无聘用一名或多名人员在该固定地址全职经营业务;(iii)并无在该地址保存营业纪录;以及(iv) 并无接受向其发出银行营业牌照的银行监理机关检查。不过,根据国际惯例,任何银行如符合上述准则,但同时亦是受监管联营机构,则不视为空壳银行。受监管联营机构是指由一家金融机构直接或间接拥有,而发牌予该金融机构的司法管辖地区,并非FATF 界定的不合作地区,同时联营机构本身还受该司法管辖地区的银行监理机关监督。在此情况下,该联营机构不属于(视所涉情况而定)空壳银行或离岸银行。


  除非已经采取充分的其它措施,否则参与机构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前或在建立关系后一段合理时间内,银行应派代表到代理行客户的办公地点访查,以确定代理行客户并非空壳银行,并了解其它相关事项。


  (三)对高风险客户实施更严格的尽职审查


  对于风险较高的代理行客户,参与机构必须在尽职审查以外,进行更严格的尽职审查,包括考虑以下各项因素,确保参与机构对客户有更深了解:


  1、所有权和管理层。对于所有重大控制权益,须审查持有人的财富来源和背景,包括其市场声誉,以及所有权近年的重大变化(例如最近五年)。此外,还须更深入了解其行政管理层每名成员的经验,以及行政管理架构近年出现的重大变化(例如最近两年)。


  2、政治人物参与。如有政治人物可能持有代理行客户的权益或参与其管理层,参与机构须查明该人士在代理行客户内部的角色。


  3、代理行客户的反洗钱措施。银行须审查代理行客户的反洗钱和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的有效性,包括这些措施是否符合国际认可标准。银行的审查程度,视客户显示的风险而定。此外,银行可与代理行客户的代表面谈,以明了客户的高层管理人员是否认同反洗钱措施的重要性。


  4、下游代理结算。下游代理结算行是指某代理行客户既使用参与机构的代理银行服务,同时又以本身在参与机构所设账户内的货币,向其它金融机构提供代理行服务。参与机构向同时担任下游代理结算行的客户提供代理行客户服务时,须采取合理步骤,以了解该客户向哪些类别的金融机构提供下游代理结算服务,并须考虑客户对该些金融机构实行反洗钱措施的程度。


  (四)判断分行、附属机构和联营机构关系


  银行须先行判断该客户与其最终母公司(如有)的关系,然后才确定对代理行客户进行尽职审查的程度和范围。一般而言,如果代理行客户是分行、附属机构或联营机构,须在确定尽职审查的幅度时考虑其母公司的情况。如果客户不属于母公司持有重大或实质控制权的联营机构,则须同时审查客户及其母公司。但对于涉及某些特别情况的分行、附属机构或联营机构,则应进行更严格的尽职审查。


  (五)更新客户档案,监察和举报可疑活动


  银行的政策和程序应规定,须对代理行客户资料作定期审查和更新,或在这些客户风险状况有重大变化时予以审查和更新。定期审查代理行客户的工作应以评估风险为基础。


  银行须对自身整体全面实施适当的政策和程序,侦测和调查不寻常或可疑的活动,并依法举报,包括制订指引说明何谓不寻常或可疑活动,并附说明例证。有关的政策和程序须包括适当地监察代理行客户活动的措施。


  银行可能难以监察交易及处理来自监察的后果,在涉及空壳银行等实体时更是如此。打击洗钱为目的的银行间组织沃尔夫斯堡组织曾在其公开资料中描述了可能出现的被代理银行的可疑交易活动。这些交易都属于电汇资金,特别是在短时间内进行的大宗及/或大量/极为频密及/或突然涌现的活动:涉及特别容易受洗钱活动影响的高风险国家所进行的交易(倘及在交易可识别的范围内);与已经被识别为较高风险的被代理银行进行的交易;涉及货币工具(如旅行支票、汇票、银行汇票)的大额交易或大量宗数交易——-特别是涉及号码相连的票据;经办代理的往来业务关系中出现的不寻常交易活动;涉及空壳银行的交易;涉及空壳公司的交易;经常涉及款额刚好低于当地指令必须申报的交易活动,或似乎旨在测试或识别机构内部监察限额或监管措施的交易或查询。


  值得注意的是,在实践操作中,由于洗钱风险极低,上述措施一般不适用于中央银行和FATF 成员国金融管理机构等客户,亦不适用于国际或地区开发银行或贸易银行客户(例如:欧洲复兴开发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至少在向此等组织提供产品和服务,以配合其主要活动所需的情况下,上述措施并不适用。


  四、结论


  过去数十年来,代理银行网络内各机构之间所建立的互连关系已形成一个高效机制,对全球经济举足轻重。这套机制让资金由某个人或实体转移至另一个人或实体,以及由某个国家转移至另一国家,更可进行货币兑换。为了让这国际付款系统继续畅顺运作,以及有效打击洗钱活动,被代理银行本身应负责对其本身客户进行尽职审查,并且按照适用法律及规例监察其客户的交易,及在适当情况下考虑所有相关的国际标准。更为重要的是,根据FATF风险为本方法,银行应采取以风险为基础的审查方法进行尽职审查,并且对其认为风险较高的代理行客户进行深入尽职审查,判断分行、附属机构和联营机构关系,更新客户档案,监察和举报可疑活动。


  参考文献:


  1、Wolfsberg, Wolfsberg AML Principles for Correspondent Banking, http://wolfsberg-principles.com, November 2002。


  2、Wolfsberg ,Wolfsberg Statement - Guidance on a Risk Based Approach for Managing Money Laundering Risks , http://wolfsberg-principles.com,  March 2006.


  3、FATF, INTERNATIONAL STANDARDS ON COMBATING MONEY LAUNDERING AND THE FINANCING OF TERRORISM & PROLIFERATION:THE FATF RECOMMENDATIONS, www.fatf-gafi.org,2012.


  4、童文俊:《恐怖融资与反恐怖融资研究》,复旦大学出版社,2012年。


  来源:童文俊的反洗钱研究的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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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童文俊的反洗钱研究的博客 作者: (责任编辑:lixuez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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