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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剑阁:资产证券化——金融监管体制面临挑战

时间: 2015-07-09 10:12:59 来源: 《中国改革》2015年第7期  网友评论 0


文/李剑阁(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

当前,资产证券化是一个非常热门的话题。从2014年起,资产证券化在中国突然进入快速发展启动阶段。尽管这个概念上个世纪就从国外传入中国,但一直在市场上名不见经传、份额微不足道。2014年出现了爆发式增长,共发行3000多亿元,比2013年增长10倍。这是去年金融界一个值得关注的事件。

资产证券化分为三大类:对银行来说,主要是信贷资产证券化;对证券公司来说,主要是企业资产证券化;对保险公司来说,多数是票据业务。

从发展前景来看,中国资产证券化有非常广阔的前景,因为目前我国资产证券化的规模相对于发达国家来说是很低的。2014年年底的数据显示,中国信贷资产证券化对银行贷款的比例只有0.3%,资产证券化占GDP比重不到0.5%,而美国和英国分别为60%和22%。经过国际比较以及去年的爆发式增长,我们可以预见,未来几年的资产证券化的发展速度会非常快。

根据我们的估计,在未来五年内,资产证券化存量占GDP比重将要上升2%,市场规模大概是2万亿元,年均增长至少40%。

这几年,为了推动资产证券化,相关部门发了很多文件,例如:央行、银监会、财政部、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常务会议也曾做出决定。

资产证券化有一个特点,它是跨界的。按照中国现有的体制分为银、证、保三大系统,有三个监管部门。但是,资产证券化业务又不完全可以由一个部门、一个单向业务来涵盖。在其发行过程中,我们可以看到,每一个环节可以说都是跨界的,各个金融部门都在以不同形式积极参与。

资产证券化的出现,给中国现行的金融监管体制提出了新的挑战。由于其复杂性,它的创立、发行、交易各个环节,涉及各个监管部门。而现行的体制,使得中国资产证券化发行成本大大提高,也造成了资源错配。因为现行体制是各管各,但实际上又经常是不种自家的地,老是惦记别人的田。在资产证券化的发起、审批和运作操作过程中,信息分散在各个监管部门,造成了发行主体在监管部门当中套利。一行三会模式,在监管当中还有一些灰色的、甚至于真空地带。因此,监管套利和资源错配情况经常发生,降低了资产证券化的效率。

同时,由于分业设立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一旦资产证券化当中发生一些消费者利益不能得到有效保护的情况,监管部门之间可能会出现推诿。因此,消费者处于一个弱势地位。我们在研究当中发现,目前一行三会体制,虽然也有一些协调机制,过去还有什么早餐会、定期协调会,但是,实际操作当中,摩擦、冲突和互相屏蔽的情况,经常发生。

例如央行,主要负责宏观审慎监管,银监会等主要是关注金融机构微观审慎。但是,实际操作当中,特别是在执行国务院宏观调控政策时,有时两者冲突,降低了调控效率,有时叠加,加大了市场的波动。

宏观审慎和微观审慎应该有所区别、有所侧重,关键还是要更多统筹,使两者真正融合成为一个能够统一行动的、不可分割的整体。应该迅速加强央行在宏观调控和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中的核心地位,保持央行对全局性的金融信息的准确掌握。

1993年,金融系统出现了相当程度的所谓“三乱”的混乱局面,国务院采取了铁腕手段,坚决把金融机构该分的分出来,该剔除的剔除出来,借鉴美国法律,坚定不移走了一条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制的路子。到2003年银监会成立以后,一行三会体制基本确立。

问题在于,在中国实行分业监管、分业经营的过程中,恰好是美国正在走向混业经营。美国把法律改掉了,走向混业经营。当然欧洲基本都是全能银行,一直是混业的。当一些国家走向了混业经营、综合监管的路子时,中国还是在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轨道上前行。国际上这种新的形势对中国的监管体制提出了挑战,各种各样的金融创新,包括资产证券化新的金融产品出现,对原来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体制提出了挑战。实践中,我们在很大程度上已经混业经营了,但却保持了分业监管的架构,这种局面已经难以为继。

在这种混业经营、金融创新风起云涌的情况下,更加要注重统一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可以分为三大内容:

国际化。最近金融法规修订正在推进当中,各个部门都在充分表达各自的诉求,来影响修法的进程。有一个因素必须考虑到,无论是银行、证券,还是保险,三个监管机构,当然还有央行,都参与了许多国际性组织,或者参与制定并签署了一些国际间的协议。既然成为一个国际机构的成员,或者成为一个国际协议的签约国,你就有执行协议和国际组织规则的义务。

另一方面,国际组织也同样会对成员国或者签约国实施审查,你的法律和国际相关法律有没有冲突。国际组织有这个权利,你参与就给了他这个权利,所以,我们在所有立法当中,就必须符合国际规则。

市场化。因为金融基础设施建设,一定要符合市场化原则,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说要让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我们一定要按这个方向去完善。

新技术的出现,移动互联网的出现,使得互联网深度渗透到各项金融业务当中,所以,金融设施过去那种分头建设,互相分割、互相封锁、互相隔离的状况不能再持续了。我们建议以央行为主体,对全国的金融基础设施,从各种规范上都要加强统一性,使得数据能够共享,更加适应大数据、云计算等等趋势。

要适当赋予地方监管权力。现在的金融租赁,甚至于当铺、小贷公司,各种各样的小型金融机构大量出现以后,如果每一个这样的金融市场主体,都要由中央政府的三个监管机构,包括其派出机构来监管的话,这是不可能的。所以,我们应该赋予地方一定的监管权力。

上个世纪90年代,因为地方干预银行贷款的情况太多了,一个县委书记就能把县里的银行找来开会,指令性贷款。所以,当时绝对不允许各级地方政府再染指金融事务。但是,随着大量金融形式的出现,加之各级政府比上个世纪90年代也成熟很多,因此,现在到了应用立法形式赋予地方政府拥有一定监管权力的时候,让它保一方金融平安,同时也能活跃当地金融。在法律上应该清晰地赋予政府有这个权力和责任。(完)

文章来源:《中国改革》2015年第7期(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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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中国改革》2015年第7期 作者: (责任编辑:lixuez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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