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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信用证正本一般和什么文件一起送达受益人
信用证的正本一般和信用证通知书一起送达受益人。
二、 信用证通知书一般包括哪些内容
1、 通知行的名称
2、 受益人的名称
3、 通知书的编号
4、 通知日期
5、 开证行的名称
6、 信用证号
7、 开证日
8、 信用证金额
9、 注意事项(例如注明“本通知不构成我行对此信用证之保兑及其他任何责任”和“此项下银行费用由贵司承担”等)
10、 通知行的联络方式
三、 为什么对信用证必须进行审核
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使用非常普遍的付款方式,其特点是受益人(通常为出口人)在提供了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有关单证的前提下,开证行对其承担第一付款人的责任,属于银行信用。应该说在满足信用证规定的前提下,受益人(通常是出口人)收款既安全又快捷。但信用证付款方式强调的是“单单相符,单证相符”的严格符合原则,如果受益人(通常为出口人)提供的单证有错误或疏漏,就会遭到开证行的拒付(扣款),产生不必要的额外费用,不能安全及时地收汇。为避免此类“单证不符”情况的发生,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和风险,必须对信用证进行全面审核。
四、 信用证一般应该何时开立
信用证的开证时间应按合同规定办理。如果买卖合同中规定有开证日期,进口商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开立信用证;如果合同中只规定了装运期而未规定开证日期,进口商在合理时间内开证,一般掌握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前30-45天左右申请开证,以便出口方收到信用证后在装运期内安排装运货物。
五、 信用证的审核 应该从何时开始
对信用证的审核越早越好,一般在收到信用证的当天立即着手进行审核。有的甚至更早:由于开证申请人(即进口人或实际买主)一般会先向银行递交一份开证申请书,以便让开证行据以开立信用证。开证申请书上面通常包含了信用证的主要内容,如受益人名称和地址,开证人名称,信用证金额,货物名称,数量,价格,装运期及信用证有效期等。受益人(通常为出口人)有时从审核开证申请书开始,着手去发现问题,及时提醒开证申请人在信用证条款中避免出现类似问题。注意,对信用证申请书的审核只是信用证审核的前奏或热身,并不能代替信用证审核,收到信用证后仍然全面审核。
六、 导致信用证的付款保证失效或使该项付款保证存在缺陷的因素有哪些
1、 信用证明确表明是可以撤销的。此信用证由于无序通知受益人或未经受益人同意就可以随时撤销或变更,应该说对受益人是没有付款保证的,对于此类信用证,一般不予接受。
信用证中如没有表明该信用证是否可以撤销,按照《UCP600》的规定,应该理解为不可以撤销。
2、 应该保兑的信用证未按要求由有关银行进行保兑。
3、 信用证未生效。
4、 有条件的生效的信用证,如“待获得进口许可证后才能生效”。
5、 信用证密押不符。在收到通知行对信用证的密押相符证实书面通知之前,不要按信用证的要求盲目行动。
6、 信用证简电或预先通知。
7、 由开证申请人直接寄送的信用证。信用证应该由银行(同通知行)转交。
8、 由于开证申请人提供的开立信用证申请书。信用证申请书本身不是信用证,不具有信用证的法律效力。
七、 对信用证的开证行如何审核
对信用证开证行的审核主要是审核开证行的资信好坏。可以委托专门机构对开证行的资信进行调查,或者委托本国金融机构对其资信进行评估。
按照《UCP600》的规定,开证行开出信用证后,就承担了该信用证第一付款人的责任,因此开证行的资信好坏,直接关系到信用证使用的安全性,关系到受益人(通常为出口人)能否顺利收款。例如,资信差的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难以被其他银行接受,受益人要想使用信用证融资,就比较困难;如果开证行对已经议付的单据百般挑剔,拒绝付款,就可能导致信用证将失去信用证付款的第一责任承担着,受益人的收汇就彻底失去保证。可见,资信不好的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条款再好,收汇风险都是比较大的。对于那些由我们不太熟悉的银行开来的金额比较大的信用证,如果开证行的资信比较差,受益人应要求开证申请人(即进口人或实际买主)对信用证加上保兑,保兑行由资信好的银行(最好是出口地所在银行或第三国知名银行)来担当。
八、 信用证中受益人和申请人应如何审核
受益人应特别注意信用证上的受益人名称和地址应与外贸合同和其他文件上的名称和地址内容相一直。开证申请人名称和地址写法也要正确,在填写发票时照抄信用证上写错了的买方名称和地址是有可能的,如果受益人的名称不正确,将会给今后的收汇带来不便。
九、 信用证中金额、币种应如何审核
主要是审核信用证的金额、币种是否符合合同规定。
主要检查内容有:
1、 信用证金额是否正确,信用证的金额应该与事先协商的相一致。
2、 信用证中的单价与总值要准确,大小写并用,内容要一致。
3、 如合同中规定数量上可以有一定幅度的伸缩,那么,信用证也应该规定在支付金额时允许有一定浮动。如果在金额前使用了:大约“一词,其意思是允许金额有10%的伸缩。
4、 检查币种是否正确。如合同中规定的币种是“美元“,而信用证中使用的是”澳元“,应仔细核对。
十、 信用证中数量条款如何审核
信用证中规定的数量原则上应与合同中的数量相一致,审核信用证中数量条款应注意如下几点:
1、 如果信用证规定了一定比例的溢短装条款,那么只要数量和金额的增减幅度在这个比例内,就是符合信用证要求的。
2、 如果信用证用“大约(about)”来形容金额和数量,那么货物的金额和数量有不超过10%的增减幅度。
3、 即使信用证没有规定货物数量有增减幅度,只要信用证未规定货物数量不得增减,受益人支取的金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货物数量不是以包装单位或个别件数来计算的,货物数量可以有5%的增减幅度。
本文转自:计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