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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首次发布理财产品进入银行间债市细则

时间: 2014-02-14 09:58:02 来源: 信息时报  网友评论 0
  • 昨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一则通知引发市场关注,央行金融市场司首次下发《关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投资银行间债市行为。

  信息时报讯(记者 徐岚)昨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一则通知引发市场关注,央行金融市场司首次下发《关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投资银行间债市行为。分析人士称,此通知是去年银监会“8号文”的延续,主要在于放开银行理财产品做乙类户,直接参与交易,杜绝银行自由账户与理财账户之间的关联交易。

  银监会“8号文”的延续

  2013年3月银监会曾发布“8号文”,首次划定理财资金投资非标资产的“两条红线”:要求商业银行合理控制理财资金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总额,理财资金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余额,在任何时点均以理财产品余额的35%与商业银行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披露总资产的4%之间孰低者为上限。

  此后银行理财产品纷纷大“换血”,一方面,通过停发非标资产占比较高的理财产品系列,以求达到银监会“8号文”的监管要求;另一方面,在应对监管的同时也全面更新了旗下理财产品的系列,提前布局以开放式理财产品为主的产品线。

  与此同时,此前一些商业银行理财开户多为丙类户,去年债市风暴时理财产品在银行间债市开户一度暂停,其后也酝酿一些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升级为乙类户,但央行并未正式发文规范理财产品进入银行间债市。

  银监会副主席阎庆民曾在2013年全国股份制银行行长联席会议上透露,银监会将进一步细化“8号文”关于理财业务的监管措施。而一位国有银行理财经理昨日接受信息时报记者采访时就明确表示,《通知》是去年初银监会“8号文”的延续,与银监会的理财直接融资工具和理财资产管理计划试点相互配合。“尽管‘8号文’威力巨大,但是很多银行对于非标资产仍无法割舍,因此对‘8号文’的监管要求其实落实并不到位,监管层肯定已经注意到了这一点。”

  银行理财债券账户获批重启

  此次下发的《通知》有十七大项内容,对申请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开立理财产品债券账户的管理人、托管人资格以及理财产品应符合的条件等等作出了详细的监管要求。《通知》规定,申请在银行间债市开设理财产品债券账户的管理人应按照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的原则开展理财投资管理业务,实现每只理财产品与所投资资产的对应,每只理财产品单独管理、建账和核算。

  据了解,原来一个银行理财只有一个交易账户,而该《通知》在上市银行中首先试点一个产品一个交易账户。根据规定,申请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开立债券账户的理财产品,应以单只理财产品的名义开户,但理财产品由非本行的第三方托管人独立托管的,也可以理财产品系列或理财产品组合的名义开户。由于此前理财产品多以丙类账户存在,并由甲类户代理结算及交易,因此该《通知》也正式确认了银行理财的乙类户身份。分析人士对此解读称,此举有利于理财产品的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和单独核算。

  与此同时,《通知》明文规定:“管理人的自营债券账户与理财产品债券账户之间,以及同一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债券账户之间不得进行交易。”《通知》规定申请开设理财产品债券账户的管理人需具有专门的理财投资管理部门,且与自由投资管理业务在资产、人员、系统、制度等方面完全隔离。管理人关于实现每个理财产品与所投资资产(标的物)的对应,要做到每个产品单独管理、建账和核算。另外,《通知》还规定了开办理财产品债券账户需要的各种资料,包括管理人与托管人或委托人签订的资金托管或理财合同协议以及销售文件等。

  对此,有银行业分析师表示,央行这条规定是为了防止账户之间出现利益输送的问题。由于过去银行之间的账户比较随意,造成银行理财产品不是那么的规范。在理财产品的交易中,有一些理财产品的部分亏损会被转到自营的部分消化掉。此外还可能出现一些倒腾非标资产的不规范行为。

  投资者应根据风险选择产品

  信息时报记者还了解到,此次《通知》并不是下发至所有银行,仅下发至16家商业银行,除了五大行外,还包括中信、光大、华夏、平安、招行、浦发、兴业、民生以及北京银行、南京银行和宁波银行。目前多家非上市银行理财部门人士纷纷表示,尚不清楚此次银行理财债券账户重启是否只针对上市银行,而其他银行则需等后续文件。

  在央行规范理财产品进银行间债市之后,是否能解决银行间理财市场的一些乱象?上述理财经理告诉记者,此次发文旨在进一步规范理财产品进入银行间债市的行为,将进一步规范理财产品在银行间债市的开户流程,有利于管理理财产品的风险。然而,《通知》条例固然可以起到一定强化监管的效果,但是单单就理财而言,银行仍可绕开监管,例如不直接跟自营对接,先找对手方过桥再买过来。

  银行理财产品细则出台后,投资者又该如何理财?一股份制银行理财师陈玉琪告诉记者,央行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细节的通知不仅是对投资者进行风险提示,也更进一步规范着理财产品市场,投资者应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和资本收益需求选择合适的理财产品。“尤其是在理财产品销售火爆的时候,非专业投资者切忌盲目跟风,要观察理财产品是投资于债券、信贷资产,还是股票基金、挂钩汇率、黄金等,因为这些都是决定理财产品收益和风险的关键因素。”

  背景介绍

  银行间债市账户

  银行间市场账户分甲、乙、丙三种债券一级托管账户。一般说来,商业银行为甲类账户;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信托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大多为乙类账户,证券公司的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公司的公募基金既可开设乙类账户,也可开设丙类客户;其他一般公司(主要为非金融机构法人)开设丙类账户,而丙类账户中也有很多银行理财计划,由银行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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