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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企金融衍生业务禁投机交易

时间: 2009-03-24 21:01:00 来源: 新华网  网友评论 0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4日发出通知,对中央企业从事金融衍生业务作出严格规定,要求中央企业有效管控风险,不得从事任何形式的投机交易。 

   在这份名为《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金融衍生业务监管的通知》中,国资委要求中央企业必须审慎运用金融衍生工具,严格坚持套期保值原则,与现货的品种、规模、方向、期限相匹配,禁止任何形式的投机交易。

   通知要求,中央企业开展金融衍生业务,应当报企业董事会或类似决策机构批准同意,指定专门机构对从事的金融衍生业务进行集中统一管理,并向国资委报备。

   通知特别强调,资产负债率高、经营严重亏损、现金流紧张的企业不得开展金融衍生业务。

   据悉,此前,国资委已将通知发至各中央企业。按照要求,中央企业对包括期货、期权、远期、掉期及其组合产品等在境内外开展的各类金融衍生业务进行了清理,并已将清理整顿情况上报国资委。

   尽管国资委尚未公布中央企业从事金融衍生业务的相关情况,但通知坦承“少数企业对金融衍生工具的杠杆性、复杂性和风险性认识不足,存在侥幸和投机心理,贸然使用复杂的场外衍生产品,违规建仓,风险失控,产生巨额浮亏,严重危及企业持续经营和国有资产安全,造成不良影响。”

   自去年下半年以来,随着国际金融危机的蔓延,中国远洋、东方航空、中国国航等中央企业的金融衍生品业务相继爆出巨额亏损。以航空业为例,截至今年1月初,中国国航、东方航空及上海航空等三家国有航企金融衍生品的账面亏损总额已经达到131.7亿元。

   为了进一步加强监管,确保中央企业实现稳健经营,国资委对中央企业从事金融衍生品业务的种类也作出了细致规定,要求中央企业应当选择与主业经营密切相关、符合套期会计处理要求的简单衍生产品,不得超越规定经营范围,不得从事风险及定价难以认知的复杂业务。

   按照通知的要求,从事金融衍生业务的中央企业,其持仓规模应当与现货及资金实力相适应,持仓规模不得超过同期保值范围现货的90%;以前年度金融衍生业务出现过严重亏损或新开展的企业,两年内持仓规模不得超过同期保值范围现货的50%。

   国资委还规定,企业持仓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2个月或现货合同规定的时间,不得盲目从事长期业务或展期。不得以个人名义(或个人账户)开展金融衍生业务。对于持仓规模超过同期保值范围现货规模规定比例、持仓时间超过12个月等应当及时向国资委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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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新华网 作者:樊曦 (责任编辑:huangz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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