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金融控股集体胎动 政金博弈再现新局

时间: 08-05-04 07:13:42 来源: 21世纪经济报道 
  • 曾几何时,地方政府领导一个现场办公会,就能让辖内银行当场拍板承诺贷款。而现在,“再说这个话也没人会听了。”4月下旬,一位地方银监局官员说。

    而后来者热衷于组建金控的动机又是什么呢?

    “安徽已经酝酿很久了。”前述金融专家说,组建金控的优势在于,一是可以在跨业经营的大趋势下,提前应对,增加金融机构的实力;二是通过搭建金控平台,承接一些注资和充当引资平台等。

    而从深层次来看,“乃是地方政府与金融企业的博弈。”另一位地方银监局官员指出。

    某地方银行的股东说,一些强势的地方政府可以“无为而治”,仅凭一条“党管干部”的组织原则,就能实现对所属金融机构的控制,这种做法目前依然能找到“踪迹”。

    然而,随着市场经济向纵深发展,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市场主体身份得以逐步体现,地方政府对金融机构的管理方式也在调整之中。

    周忠明在一篇研究文章中指出,在当前的财税体制和政绩考核模式下,地方政府行为的一个突出特点是热衷于较快的经济增长。

    而区别于中央政府的是,地方政府不能发债融资。在经济增长需要金融引擎驱动这一规律的倒逼之下,地方政府还是要“在金融资源领域想办法”。

    周忠明表示,金融控股公司属于典型的中央集权式的经营管理组织,因此自然而然成为整合和强化地方金融资源的一种标志性模式,成为地方政府控制和联合金融市场的主要渠道。

    而且与从事单一经营的金融机构相比,金融控股公司在成本、信息、风险控制、资金筹措、跨地区经营、综合金融服务、金融创新等方面都具有明显优势。

    在周忠明看来,地方政府主导金控,还有另外一个考虑——抵制外部投资者对本地金融机构的控制。

    “尤其在某一些强势地方政府的身上,看得比较明显,他们十分警惕外资、民资、省外资本对地方金融机构的控股,有一种‘肥水不流外人田’的思想。”周忠明续称。

    但前述金融专家直陈,政府与市场如何结合,组建金控到底是市场的行为,还是政府的行为?

    另一位地方银监局负责人也表示,政府在重视金融之时,还需要一些多元化,要相信市场的力量;发展金融是企业行为,况且金融机构的审批权、监管权都在中央,不为地方所掌握;但“现在有一些省市政府发展金融的思维是政府领导亲自抓,配置资源”,政府的资源毕竟是有限。

    出资人监管难题

    令监管人士担忧的重要问题是,政府作为金控的出资人或控股人之后,谁来监管这个出资人?

    一位银行监管专家介绍,目前,在中央监管层面,主要以主辅协调的方式,依靠监管信息共享来解决跨业监管问题,“这种框架性的协议层级比较低,而常规性的制度目前还没有建立健全”。

    在此种背景下,地方上的一些监管和风险管理的协调机制层次更低。所以,上述监管专家认为,由地方政府主导的金控,将会面临很大的监管和风险管理问题。地方政府在尝试金控的过程中,“需要解决好两个前提问题,才能继续朝前走”。

    其一,摆正金控的发起人问题,“尽量缩小政府的影响力,缩短政府的影响半径”。

    上述监管专家称,地方政府不能总是考虑自己牵头,财政出资,利用一个平台去控制金融企业;如此一来,会走国有企业发展的老路;政府可以研究,并让金融机构和相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但这本身是一个市场主体的行为。

    其二,解决管理和监管上可能存在的问题。“不同金融企业存在经营理念和文化上的冲突,磨合期会很长。”这位银行监管专家续称,可以依托一个企业,再依靠政府的影响力去推动;“而如果有部门利益牵涉其中,日后将很难实施有效监控”。

    举例而言,如果地方金控由财政控制,那么在监管部门向金控企业实施监管措施时,财政可能会去游说地方政府,最后,由政府出面与监管部门进行沟通;“而地方政府所发挥的作用,往往会抵消监管的合规性。”上述监管专家直言。

    耐人寻味的是,在某些省份探索研究组建金控时,牵头部门往往较少与一行三局(地方人民银行、证监局、保监局、银监会)深入沟通相关问题,而是自行调研和设计方案。

    “(地方)政府部门在考虑金控时,往往不会想到监管问题,等搭建完毕了,才将它放到监管部门面前,让你来监管。”前述监管专家如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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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作者:陈昆才 发送好友发送给好友 加入收藏加入收藏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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