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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外资司负责人就《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进行解读

时间: 2015-08-03 10:12:49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网友评论 0
  • 2015年4月8日,商务部印发2015年第12号公告,发布《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近日,商务部外国投资管理司负责人就《办法》进行了解读。一、《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2015年4月8日,商务部印发2015年第12号公告,发布《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近日,商务部外国投资管理司负责人就《办法》进行了解读。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推进外商投资管理制度改革,在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称自贸试验区)营造国际化、市场化、法治化的营商环境,2014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在国务院新批准设立的广东、天津、福建自贸试验区及上海自贸试验区扩展 区域内,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及合同章程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为稳妥实施审批改备案,商务部商上海市、广东省、天津市和福建省商务主管部门及各自贸试验区管理机构制订外商投资备案管理办法。2015年4月8日,商务部印发2015年12号公告,发布《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办法》共20条,分别规定了备案适用范围、备案机构、备案方式、备案程序、信息报告、监督检查及诚信管理等内容。

根据国务院印发的广东、天津、福建自贸试验区总体方案、上海自贸试验区深化改革总体方案,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办法》明确了备案适用范围,并首次引入了“投资实施”的概念。在《办法》中,投资实施的时间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而言,为企业营业执照签发时间;对外商投资企业变更而言,涉及换发企业营业执照的,投资实施时间为企业营业执照换发时间,不涉及换发企业营业执照的,投资实施时间为变更事项发生时间。

《办法》明确由各自贸试验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备案机构)负责自贸试验区内外商投资事项的备案管理。

按照总体方案确定的“建立一口受理、同步审批的‘一站式’高效服务模式”要求,《办法》明确外国投资者或外商投资企业可自主选择在投资实施前或投资实施之后30日内,通过自贸试验区一口受理平台在线填报和提交备案申报表,完成备案程序。对属于备案范围的投资事项,备案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并通知外国投资者或外商投资企业,在线发布和共享备案结果信息。

《办法》确定了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监督检查和诚信档案制度。自贸试验区内所有的外商投资企业应于每年6月30日前通过备案系统报送年度投资经营情况。各自贸试验区备案机构依法对区内外商投资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建立外商(港澳台侨)投资诚信档案系统,记录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在备案、登记及投资经营等活动中的诚信信息,并与相关部门共享。

三、《办法》与2013年上海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备案办法相比有哪些异同?

为保持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措施的延续性,《办法》以2013年9月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办法》为基础,在总结上海自贸试验区一年多实践基础上,为进一步发挥自贸试验区在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方面的先行先试作用,《办法》在以下方面作了改进:

一是将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备案与企业设立或变更的登记环节脱钩,即不以备案作为登记的前置条件。

二是引入信息报告制度,区内所有外商投资企业均须履行年度报告义务。

三是细化对外商投资的监督检查要求,明确检查机关、方式、内容,以及对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处罚措施。

四是建立外商投资诚信档案系统,在各部门之间实现备案、诚信信息的共享。

通过上述制度安排,在自贸试验区内进一步提高外商投资便利化程度,同时,建立起相关部门协同监管的服务机制,对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而言,落实“法无禁止即可为”,对政府部门而言,则要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营造公开、透明和国际化、市场化、法治化的投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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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作者: (责任编辑:Ling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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