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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文号】商改字[2006]91号
【发布日期】2007-02-0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厅(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中关于“从使用环节入手,进一步加大散装水泥推广力度”的要求,根据《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商务部关于“十一五”期间加快散装水泥发展的指导意见》,商务部拟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等有关部门于2007年启动在全国大中城市城区施工现场禁止搅拌砂浆工作,以进一步扩大散装水泥的使用,提高水泥散装率。
在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推进过程中,将根据不同城市经济发展水平、建设技术发展状况、预拌砂浆供应状况等方面的差异性,分期、分批予以实施:第一批实施范围包括北京等19个城市(具体名单见附件一,下同),实施时间拟定为从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散装水泥主管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就是否同意将本地区有关城市列入相应的“禁限”批次予以确认或提出调整建议,并根据有关情况提出本地区第三批“禁限”城市名单(见附件二)。与此同时,做好本地区商品砂浆生产设施、商品砂浆供应等方面情况的调查摸底工作(见附件三),为相关政策出台提供参考。
以上情况请于
特此通知
附件
一、禁止在城区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城市名单
二、禁止在城区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城市名单确认表
三、预拌砂浆生产情况调查表
商务部办公厅
建设部办公厅
二〇〇七年二月二日
禁止在城区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城市名单
一、第一批禁止在城区现场搅拌砂浆的城市(19个城市)
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南京市、杭州市、郑州市、宁波市、厦门市、青岛市、广州市、深圳市、大连市、珠海市、苏州市、无锡市、扬州市、常州市、连云港市。
二、第二批禁止在城区现场搅拌砂浆的城市(35个城市)
石家庄市、太原市、沈阳市、长春市、哈尔滨市、大庆市、镇江市、南通市、泰州市、徐州市、温州市、嘉兴市、绍兴市、福州市、泉州市、合肥市、马鞍山市、南昌市、济南市、威海市、烟台市、洛阳市、长沙市、武汉市、惠州市、佛山市、湛江市、汕头市、东莞市、南宁市、桂林市、柳州市、昆明市、成都市、西安市。
三、第三批禁止在城区现场搅拌砂浆的城市(由各地根据具体情况自行提出)
禁止在城区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城市名单确认表
批次
确 认 内 容
第一批:
从
同意将我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 个城市列为第一批“禁现”城市:
第二批:
从
同意将我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 个城市列为第二批“禁现”城市:
第三批:
从
建议将我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 个城市列为第三批“禁现”城市:
其他情况说明(是否已出台有关推广预拌砂浆方面的政策、标准等及名称):
散装水泥主管部门 (盖章)
年 月 日
预拌砂浆生产情况调查表
(截止到2006年12月底)
拟列入“禁限”城市名称
预拌砂浆企业数(家)
企业投资额(万元)
干拌砂浆生产线(条)
06年预拌砂浆生产能力(万吨)
06年城市建筑面积(万米2)
06年建筑砂浆用量(万吨)
干拌
湿拌
第一批
第二批
第三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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