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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决定对产自日韩等地双酚A实施反倾销措施

时间: 2013-08-29 16:29:17 来源: 新华网  网友评论 0
  • 商务部公告2013年第55号 关于对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进口双酚A的反倾销期终复审裁定的公告 2012年8月29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43号公告,决定自2012年8月30日起对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三、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

  自2013年8月30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双酚A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四、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对本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本公告自2013年8月30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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