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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13年第51号 关于取向性硅电钢执行世贸裁决的公告

时间: 2013-08-16 15:36:43 来源: 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  网友评论 0
  • 自2013年8月1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美国的取向性硅电钢时,应按照调整后的税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补贴税。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取向性硅电钢反倾销及反补贴再调查的裁定.docx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13年第51号

  【发布日期】2013-07-31

  为执行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关于美国诉中国对原产于美国取向性硅电钢征收的反补贴税和反倾销税专家组报告和上诉机构报告的裁决和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的规定,2013年6月14日,商务部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取向性硅电钢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和反补贴措施进行再调查。取向性硅电钢(以下称被调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72251100和72261100。

  调查机关在案件原审调查中各利害关系方所提交的证据材料及调查机关在原审调查中收集的证据材料的基础上,根据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建议,对原反倾销措施和原反补贴措施所依据的部分程序和实体问题进行重新审查。根据审查结果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和《执行世界贸易组织贸易救济争端裁决暂行规则》的规定,商务部作出再调查裁定(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再调查裁定

  经过重新审查,商务部裁定,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取向性硅电钢存在倾销和补贴,中国国内取向性硅电钢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补贴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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