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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重大进步也有不足

时间: 2009-05-12 13:19:50 来源:   网友评论 0
     上月2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以下简称新《邮政法》)。千呼万唤的新《邮政法》终于出台。

     符合资质的非邮政快递企业

     合法地位获承认从立法环境和立法指导思想来看,新《邮政法》在指导思想上有着重大变化。1986年第一部《邮政法》诞生于计划经济时期,以满足邮政的普遍服务为主,具有比较单一的公共服务功能。邮政当时政企合一,主要任务是满足低水平的国人用邮需要,以普遍服务为限,基本不存在快递。

     经过改革开放的30年,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市场经济体制。邮政在2007年实现了政企分开,邮政针对普遍服务的公益性业务有效加强,快递和物流则实行市场竞争。

     2009年的《邮政法》和1986年的《邮政法》相比,立法环境、经济环境和指导思想有着重大变化。新法体现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体现了以市场经济为 主;体现了邮政改革的重要成果;对非邮政市场主体有重要进步。新法承认了符合资质的非邮政快递企业的合法地位,特别是民营企业。这对外向型经济有着非常好 的作用。

     民营快递在同城快递市场占到85%以上的份额,在国内整个快递市场上保守的估计也已占有率达到50%以上,邮政快递占到1/4左右。从就业的角度看, 邮政快递约5万人,非邮政快递企业以民营为主,从业人员几十万人。在对其不利的制度下,民营快递由于符合市场需求而顽强地生存了下来,形成了燎原之势。

     新《邮政法》将符合资质的快递企业都列为合法,中外企业能够同台竞技,反映了市场经济的主导地位,以及由市场来配置资源的指向。

     有利于推动邮政改革在推动快递的公平竞争和邮政企业的改革方面,新《邮政法》有着进步性。中央文件中指出,垄断行业要分业经营,在落实上人大常委会此 次反映了广大市场主体的要求,贯彻了“同业同策”、“同法同策”的原则,规定邮政在车辆、邮政设施、国家投资和路线放行是用于普遍服务,但邮政的专用车辆 禁止出租。

     长期以来邮政企业处于混业经营状态,普遍服务的亏损需要向国家申请补助,多的时候每年高达100亿,低则每年5、6亿。这种旧的体制存在三个问题: 一、难以区别邮政经营性亏损和政策性亏损。经营性亏损主要指快递、物流,政策性亏损普遍主要指农村的马帮、邮班,边远地区的喜马拉雅山送信等;二、这种混 合形式难以调动邮政内部的限亏、扭亏的积极性。财政部每年的拨款作为一种补贴,邮政部门有一定的依赖思想,难以调动自身扭亏增盈的积极性。 三、不利于邮政 领导摆脱计划经济的思想,树立市场经济和发展创新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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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dul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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