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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某电器公司委托青岛某物流公司承运一批液晶屏至沈阳,电器公司明确告知物流公司货物易碎需打木框,但物流公司为节省成本未按客户要求承运。当货物到达沈阳某光电公司时已大部分破损,且无法维修,给电器公司造成损失。无奈,电器公司将物流公司告上法庭,而物流公司以运单背面免责条款抗辩,但未得到法院支持。最终,法院判决物流公司承担大部分损失。
44片液晶屏被挤压损坏未在外包装打木框是主因
2010年7月6日,日照某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器公司)与青岛某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流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运输合同》,约定由物流公司承运发往全国各地的货物,合同期限为一年。若货物发生毁损、灭失,物流公司最高赔偿限额不超过电器公司的保价金额。
2011年6月23日,物流公司接到电器公司的电话,要求其将13箱共57件液晶屏运送至沈阳市,保价总金额为5万元,每件货物平均保价。运单填好后,电器公司工作人员在上面签了字,并在运单其他约定栏里写明:要在货物外包装打上木框,防止运送破损。该货物运单反面印有合同条款,其中第17条对破损率作了规定:“对平板玻璃、玻璃器皿、玻璃制品、玉器、陶瓷制品以及其他易碎品、液体类等货物,允许有20%的破损(免除承运人的赔偿责任)”。对此,物流公司未提醒电器公司工作人员注意。
3日后,某光电(沈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电公司)收到了货物,该公司员工彭某发现运来的货物外包装已严重变形。于是,其在提货检验签收凭证上注明:“收货时无木框,货物被挤压。外包装箱全部变形,货物待品质检验知会不良数量。”电器公司得知此事后,马上通知物流公司派人去现场查看,但物流公司以其人手不够为由拒绝前往。
同年8月7日,光电公司对货物详细勘验后出具了一份证明:“我公司已对涉案货物进行开箱检验,初步判断货物几乎全部损坏,实际收货数量为13箱57片屏,其中44片严重破损无法修复,13片损坏轻微,可维修。因我公司规定每月月底要对当月报废的屏进行集中处理,且物流公司得知情况后拒绝到现场查看,故我公司已于7月底对当时破损严重无法修复的44片液晶屏进行了处理。”
事故发生后,电器公司找物流公司索赔,但物流公司称须提交相关索赔资料和证明,电器公司依其要求提交后,物流公司却迟迟不予赔偿。电器公司遂将物流公司告上法庭,请求判令:被告物流公司赔偿货物损失4249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