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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
在租船合同中一般都有共同海损条款,其主要内容是关于在发生共同海损时采用哪种理算规则,在何地理算等。GENCON76本条款的大意为:共同海损需按197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理算,货物所有人须偿付货物所应分摊的共同海损费用,即使此项费用系由船东的雇员的疏忽或过失所造成的。
(十二)补偿(Indemnity)
GENCON76本条款的大意为:因不履行本合同而经证实的损失,其赔偿金额不得超过运费的估计总额。
本条款表面上是限制船东与租船人双方的赔偿责任,对双方是比较公平的,但实质上本条款是偏袒船东的,因为租船人不履行合同,船东的损失最多不会超过运费,而船东不履行合同给租船人造成的损失可能就远不是运费所能抵偿的了。所以,本条款对租船人显失公正,租船人在签定租船合同时,最好争取把本条款划去。
(十三)代理(Agency)
GENCON76本条款的大意为:在任何情况下,均由船东指派他自己在装货港和卸货港的经纪人或代理人。
在装卸港口,船东及租船人一般都委派各自的代理人处理有关业务。有时也存在船东与租船人共用一个代理的情况,当船东与租船人发生利害冲突时,理论上代理应顾及双方的利益,公正地加以处理,但实践中代理人更忠实于自己雇主的利益。
(十四)佣金(Brokerage)
佣金是付给代理人的费用及酬劳,一般由船东按运费总额的1-5%支付给代理人。除非租船合同内有相反规定,佣金的计算基数是不包括空舱费和滞期费的。由于代理人不是租船合同的缔约方,如果船东未按合同规定支付佣金,代理人自己是无法起诉船东的,但可以通过租船人提起诉讼。为了保证自己的佣金,代理人亦可在租船合同签订后向船东保赔协会(P.&I.Club)投保。
GENCON76本条款的大意为:在赚取的运费基础上,依第20栏所规定的费率计算出的佣金应支付与第20栏所示之当事人。倘本租船合同未获履行,船东最少应向经纪人支付按估计的运费及空舱费总额计算的佣金的三分之一,作为对其工作及费用的补偿,在多航次的情况下,补偿金额由双方协议。
(十五)通用罢工条款(GeneraL Strike CLause)
GENCON76的本条款也是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内容规定的十分详细,主要是关于罢工期间装卸时间和滞期费的计算及解除合同的选择权等问题的,其大意如下:租船人和船东对由于罢工或停工而阻碍或延误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所引起的后果,概不负责。当船舶从装货港的前一港准备起航时,或在驶往装货港的途中,或在抵港后,如因罢工或停工而影响全部或部分货物装船,船长或船东可以要求租船人声明同意按没有发生罢工或停工的情况计算装卸时间。如果租船人未在24小时之内以书面(必要时以电报)作出声明,船东有解除合同的选择权。如果部分货物已经装船,则船东应运送该货物(运费仅按装船的数量支付),但有权为自己的利益在中途揽运其他货物。当船舶抵达卸货港或其港外之时或之后,如由于罢工或停工而影响货物的卸载,并且在48小时之内未能解决时,租船人可选择使船舶等待至罢工或停工结束,并在规定的装卸时间届满后,支付半数滞期费,或者,指令船舶驶往一个没有因罢工或停工而延误的风险的安全港口卸货。这种指令应在船长或船东将影响卸货的罢工或停工的情况通知承租人后48小时内作出。在这种港口交付货物时,本租船合同和提单中的所有条款都将适用,并且,应同船舶在原目的港卸货一样,收取相同的运费,但当到替代港口的距离超过100海里时,在替代港所交付的货物的运费应比例增加。
(十六)战争风险(War Risks)
战争条款也是航次租船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作用是在一旦遭遇战争风险时,明确船东与租船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