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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企业自有大宗商品仓储用地,可享优惠政策

时间: 2017-12-27 09:35:59 来源: 现代物流报  网友评论 0
  •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3号)文件。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3号)文件。


一、何种土地可以享受优惠?


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可以享受优惠政策。


二、何种物流企业可享受优惠?


可享受《通知》中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的专业物流企业是指:至少从事仓储或运输一种经营业务,为工农业生产、流通、进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仓储、配送等第三方服务的物流企业;且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营业执照文本中注有物流、仓储或运输的字样。


三、什么样的仓储设施用地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可享受《通知》中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的专业物流企业,其同一仓储设施占地面积必须在6000平方米(含6000平方米)以上,且存储的是大宗商品。


四、什么样的储存大宗商品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通知》中列举的可享受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储存大宗商品,是指与人民生活和生产密切相关的商品和原材料。如:粮食、棉花、油料、糖料、蔬菜、水果、肉类、水产品、化肥、农药、种子、饲料等农产品(7.440, -0.01, -0.13%)和农业生产资料;煤炭、焦炭、矿砂、非金属矿产品、原油、成品油、化工原料、木材、橡胶、纸浆及纸制品、钢材、水泥、有色金属、建材、塑料、纺织原料等矿产品和工业原材料。


五、哪些用地不属于税收优惠范围?


(1)对物流企业储存食品、饮料、药品、医疗器械、机电产品、文体用品、出版物等工业制成品的土地,不属于《通知》的优惠范围。

(2)物流企业的办公、生活区用地及其他非直接从事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用地,不属于《通知》的优惠范围


(3)在建或未投入使用的仓储设施用地,由于还不具备存储大宗商品的条件,不能有效发挥其仓储功能,相应占地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4)非物流企业的内部仓库用地不属于《通知》的优惠范围。


六、物流企业享受税收优惠需要备案吗?


对于符合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规定条件的物流企业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减税优惠,实行备案管理。


七、符合《通知》中税收优惠条件的物流企业,计算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的方法是什么?


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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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现代物流报 作者: (责任编辑:七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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