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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金融业务分析及案例研究

时间: 2014-12-29 13:43:37 来源: 互联网  网友评论 0
  • 对融资对象来说,物流金融能够有效地解决供应链上的资金薄弱环节, 即供应链上中小企业的融资困难。(2) 若灵孚物流能够和银行合作开展物流金融业务, 那么针对融资对象的不同, 可以采取两种不同的融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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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流金融业务分析及案例研究

  一、物流金融业务的发展背景

  在供应链中,相比于商品的生产制造,物流占据了更多的时间和费用,提高物流运营的效率将关系到整个供应链的水平。而要提高物流效率,就需要资金的有效支持,没有资金流和物流的匹配,供应链上就会产生大量的资金缺口, 并进而导致供应链条的链接不畅甚至断裂。这样, 在“供应链竞争”的时代,注重于供应链上企业所从事的商品交易关系和相应担保、并为物流提供融资结算等服务的物流金融业务就具有了发展的紧迫和必要性。

  而物流金融业务迅速发展的必然性则与业务“多方共赢”的特性相关。

  首先, 对融资对象来说,物流金融能够有效地解决供应链上的资金薄弱环节, 即供应链上中小企业的融资困难。因为在供应链上, 作为“链主”的核心企业会通过欠款、要求预付款和要求批量采购等方式将资金风险转嫁给上下游的中小企业, 而这些资金短缺的中小企业既没有足够的信用评级, 也没有足够的抵押资产和第三方保证, 按照传统的信贷方式它们很难获得金融机构的融资。但在物流金融中, 金融机构则可以充分考虑这些企业上下游关系产生的存货、应收帐款和订单等来提供相应的融资产品, 因而解决了供应链上的资金瓶颈, 保证了供应链条的畅通。

  其次,对融资主体来说, 物流金融能够提供丰厚的利润并降低贷款的风险: 在物流金融中, 参与业务的物流企业可以通过业务的参与获得更多的仓储客户, 可以通过协助金融机构控制业务获得相应的监管和信息咨询收益, 甚至还可以直接参与借贷获得一部分利差; 而提供资金的金融机构, 不仅可以扩展新的融资业务, 获得丰厚的利差, 更重要的是, 它们还可以通过供应链上交易关系提供的担保以及物流企业的评估和监控有效地降低贷款风险。

  正因为这些优点, 近几年, 国外的金融机构, 例如法国巴黎银行、荷兰万贝银行和美国的花旗银行等等, 纷纷与物流仓储企业合作, 开展物流金融业务;还有些金融机构成立了专门的质押银行, 例如1999年美国摩根斯坦利投资3.5亿美元给上市公司Redwood Trust, 用于开发物流金融业务;而世界物流快递业的巨头UPS更是收购了美国第一国际银行,成立了专门的UPS金融公司, 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物流金融服务, 以实现物流、信息流和资金流的同步化。

  物流与金融的业务整合, 也成为我国物流业与金融业共同关注的新兴领域, 得到社会各界充分的重视。例如, 自 1999年中国储运与银行联手开发第一笔存货质押模式的物流金融业务后, 发展到现在, 中国储运已与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和招商银行等十几家金融机构合作, 2006年1—10月, 完成的质押贷款额度达111亿元。2004年8月, 国家发改委和广东发展银行在广州举行 “中小企业融资创新产品推介会”, 会议宣布将在广州和杭州等全国10城市试点推广“物流银行”来开展物流金融业务。2005年11月,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了与世界银行的重要合作项目“中国信贷人权利的法律保护”的总报告, 明确指出开展动产担保模式的物流金融业务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有效途径, 并在制度建设方面提出了相关策略。2006年5月, 深发展银行在总结广州分行的“能源金融”、佛山分行的“有色金融”,上海分行的“汽车金融”和大连分行的“粮食金融”经验后, 正式提出了“供应链金融”的战略, 意图将深发展打造成为从事贸易融资和物流金融业务的专业银行。可以说, 近几年我国物流金融业务在广度和深度上都发展很快, 表现出了旺盛的生命力。

  在物流金融研究领域, 由于国外物流金融业务开展较早, 其相关研究也较为丰富, 其中, Friedman,Albert, Eisenstadt, Raymand和Dunham等总结了物流金融中的存货质押融资和应收帐款融资业务在国外发展过程中的法律氛围、业务模式、仓储方式、监控方式和流程; Fenmore对物流金融中新兴的订单融资业务进行了分析;Barnett和Biederman对物流金融的现状及发展趋势进行了相关研究;Rutberg还以UPS为例介绍了物流金融创新模式的主要特征;Buzacott和Zhang则定量研究了业务中的一些重要指标 ( 例如利率和贷款额度)的确定以及对业务风险的影响。而国内的研究多集中在对业务模式的阐述上, 有代表性的主要是: 任文超提出了物资银行模式, 罗齐和朱道立等提出了融通仓模式并进行了系统性分析以及冯耕中对物流金融创新业务模式的分析。这些研究都有助于实践中物流金融业务的发展, 但无论国内外, 关于这一业务的内涵、结构和特征还有待进一步梳理, 为此, 本文在深入剖析物流金融业务的基本结构后, 系统地比较了国内外物流金融业务的差别,并用案例进行了细致分析, 然后为我国发展物流金融业务提供了相关对策。

  二、物流金融业务内涵及基本结构

  物流金融是金融机构与物流企业合作, 在供应链运作过程中向客户提供的结算、融资和保险等相关服务的业务, 其核心是物流融资( 狭义上物流金融指的就是物流融资), 即银行等金融机构通过与物流企业的合作创新, 以企业所从事交易项下的担保品为依托, 对企业资金投放、商品采购、销售回笼等经营过程的物流和资金流进行锁定控制或封闭管理, 依靠企业对处于银行监控下的商品和资金的贸易流转所产生的现金流实现对银行授信的偿还。

  可以看出, 物流金融业务不再象传统的信贷一样, 仅关注企业规模、净资产和负债率等基本面信息, 而是更加关注担保品所附载的交易信息, 例如交易产品的供求关系、产品价格波动趋势、交易对手的信誉和实力、整体供应链条的风险以及融资主体(包括银行和物流企业)的监控力度等。

  物流金融业务在现实中的表现形式有很多, 但通过分析供应链上的贸易关系, 以银行贷款依托的担保品为标准, 可将物流金融业务划分为以下三种基本形式, 即存货质押融资业务、应收帐款融资业务和订单融资业务。

  以某种商品的生产销售流程为例, 假定供应链上核心厂商是制造商, 供应商和经销商都是缺资金的中小企业, 那么可分析三种基本融资业务的内涵及在供应链上的作用, 见图1。

  图1 供应链上物流金融业务模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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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图1中, 中小供应商依核心厂商发出的订单进行采购生产和供应。由于核心生厂商出于规避资金风险的考虑, 一般不会预先支付资金, 供应商在此时有一个资金缺口, 可以通过订单融资的方式来解决相关的资金困难。也就是说, 供应商可用供应链上核心生厂商的订单做担保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 金融机构在物流企业的协助下审核订单的真实性、评估订单的价值和相应风险后给予一定授信额度, 帮助企业购买所需的原材料进行生产, 并借助物流企业的帮助, 在供应商采购生产和销售过程中对相关的物流和资金流进行封闭管理。当供应商完成订单后, 核心生厂商付给的现金流将用于偿还授信。

  一般来说, 核心生厂商会拖欠中小供应商的货款, 此时供应商的订单融资形式转变为应收帐款融资形式, 金融机构可以直接买断供应商的应收帐款, 也可以继续以应收帐款做质押担保给供应商提供融资, 直至应收帐款从核心厂商处收回以偿还借贷。而核心生厂商在获得供应商提供的零部件生产出商品后, 会要求经销商支付现金批量采购, 而经销商却并不能将商品马上销售掉, 因此存在一个资金缺口, 此时,经销商可以商品为担保向银行申请贷款, 银行在审核了存货的法律风险、价格风险、变现风险和操作风险后给予一定的授信额度, 并借助物流仓储企业的帮助对存货及相应的保证金帐户进行封闭管理和业务控制, 直至经销商通过存货的销售还清授信。

  三、国内外物流金融业务比较分析

  通过对物流金融业务内涵和结构的剖析, 可知业务的三种基本形式及其产生缘由。这三种基本形式内在运作机理比较相似, 因此可用一个简图统一描述它们的业务流程, 如图2。

  图2 物流金融业务流程简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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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2中, 融资对象将担保品交给融资主体审查和评估以获取所需贷款, 融资主体则对融资对象和担保品进行业务控制以保证贷款安全。融资主体对担保品价值和风险的评估主要依据的是担保品所代表的供应链上的贸易关系, 在业务控制中金融机构将借助物流企业的专业技能进行评估和监控。根据简图, 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比较分析国内外的物流金融业务现状。

  1、制度环境

  在制度环境上, 西方( 以美国为例) 早在 1952年就出台了《统一商法典》, 这一法典提供了一套简明而连贯的法律架构, 打破了传统上对不同担保形式的僵化分类, 有效地明晰了物流金融中涉及的担保物权归属问题, 因此使统一的担保物权公示性备案系统和登记制度得以建立, 从而帮助了债权人在提供贷款之前就能确定担保品的价值及其优先权效力。发展到现在, 在这一法典的架构下, 关于物流金融业务的相关法规已经相当成熟, 几乎所有在物流金融业务中能够涉及到的业务行为, 都能够找到对应的具体法律法规来清晰地对其进行约定和规范, 有力地保证了物流金融业务中的责权关系, 抑制了恶性欺诈行为的发生, 同时为风险发生时的处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形成了快捷、有效、低廉的执行机制, 减轻了债权人的事后讼累, 强化了实现债权人权益的执行效果。

  比较我国, 目前只有《合同法》和《担保法》中的某些条款能够作为法律上的依据来判定相关业务纠纷的法律属性, 相关的物权登记制度混乱低效,缺乏统一公开的物权公示性备案系统。而且处理业务纠纷多采取法庭程序, 执行过程低效、高成本、存在着许多不可预见因素, 使得债务人违约时造成的债权人损失很大。如执行环节缺少衔接性, 当债务人恶意隐匿财产或拒不履行判决时, 常常使执行陷于停顿和无奈; 再如, 执行措施的不合理限制, 由法院指定评估拍卖机构、确定偏高的评估拍卖收费标准等。

  2、行业环境

  在行业环境上, 早在20世纪初, 存货质押融资和应收帐款融资业务就随着经验的积累形成了一定的行业规范, 其中美国还颁布了统一的仓单法案,明确了仓单标准, 建立了社会化的仓单系统, 增强了存货的流通性。随着物流业和物流金融业务的进一步发展, 基于供应链关系的订单融资也大量出现, 对担保品进行产权认证、价值评估和监督控制的第三方机构和为物流金融提供评估、仓储和监控服务的物流仓储企业已相当的规范和发达, 并且行业还加强了担保品处置的配套设施建设, 减少了处置环节, 缩短了处置时间, 降低了处置成本, 例如建立担保品资产池, 将贷款业务证卷化, 有效地分散贷款风险, 再如建立规范的担保品拍卖和转让市场等等。最近20年, 由于西方政府开始允许混业经营鼓励金融创新, 专门从事物流金融业务的机构越来越多, 业务操作流程变得更加规范, 业务模式也变得更加灵活。

  而我国还处在物流金融业务的初级阶段, 相应的担保品文件( 如仓单) 不标准且缺少流通性;第三方中介机构缺乏专业技能和诚信, 参与物流金融业务的物流仓储企业鱼龙混杂, 缺乏相应的行业规范, 甚至出现了借款人和物流企业联合欺诈银行的现象; 各融资主体还缺乏必要的业务信息共享, 相关的业务操作流程混乱且标准不统一, 而且缺乏规避和分散风险的贷款业务转让机制、担保品风险对冲机制和违约后处置机制等。

  3、业务基本要素(包括融资主体、担保品和融资对象)

  西方由于允许混业经营, 开展存货质押融资业务的主体变得多元化, 既存在银行、保险公司、基金和专业信贷公司借款给中小企业并委托专业的第三方机构和物流仓储公司对质押存货和借款人进行评估和管理控制, 又存在物流公司兼并银行或银行成立专门的金融公司独立开展物流金融业务, 这样就使得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更加广阔和畅通。而由于有了丰富的经验、规范的操作和先进的风险控制技术, 西方的物流金融业务允许的担保品种已比较丰富, 应收帐款融资、订单融资和存货质押融资业务都发展得较为成熟, 其中存货品种的涵盖面包括农产品、原材料、产成品、半成品甚至在制品。至于融资对象, 也从最原始阶段的农户, 扩展到了批发零售型的流通型企业, 并进而扩展到了供应商和生产型的企业, 形成了针对供应链上中小企业的全方位的融资体系。

  比较而言, 融资主体上, 我国由于受银行分业经营和其它相关政策的影响, 物流金融业务中提供资金和进行相关结算的主体较为单一, 主要是商业银行, 采取的模式主要有两种, 一种是银行借款给中小企业并常常委托专业的第三方机构和物流企业对借款企业和担保品进行评估和管理控制, 另一种是银行统一授信给物流企业, 由物流企业按银行的规定开展物流融资业务, 这两种模式, 物流企业都没有独立的融资功能, 起的是协助银行的作用,第三方机构参与度也较小。在担保品种上, 应收帐款融资开展较早, 也较为成熟, 选取面较宽;订单融资还处在探索阶段; 存货质押融资近几年虽发展较快, 但其质押品种选取面还较为有限, 我国的商业银行从质押存货的法律风险( 要求所有权明晰)、流动性风险( 要求用途广、变现易)、价格风险( 要求价格稳定、波动小、不易过时) 和操作风险( 要求便于保存, 不易变质) 等方面考虑, 在初期多选择质地稳定, 市场价格波动小, 大宗货物变现能力强的工业原料、农产品和大量消费产品, 如: 黑色金属、有色金属、建材、化工原料、木材等, 后来随着业务逐步成熟, 新开发了汽车、纸张、家电、食品等品种。

  在融资对象上, 受商业模式、信用环境、经验和风险控制手段的制约, 订单和应收帐款融资业务在选取融资对象时过于谨慎, 而存货质押融资受我国现阶段以现货商品交易市场 ( 包括集贸市场和批发市场) 为主的流通模式的影响, 其融资对象多以流通型企业为主, 直到最近, 才逐渐地延伸到生产供应型企业,例如深发展提出的“供应链金融”所涉及的融资对象。

  4、业务控制方式( 包括保管方式、监控方式和风险控制方式)

  保管方式上, 在应收帐款融资中, 西方已能够分类别、分帐龄以及分风险大小的对应收帐款进行保管, 并能够采取针对性的措施进行处理; 在订单融资中, 西方对订单所涉及的物流和资金流采取的是封闭式保管监督的方式, 从而大大减少了借款企业的道德风险; 在存货质押融资中, 西方在二十世纪之交, 其对质押存货的保管方式就从初期的公共仓储 ( 必须将质押的存货运输到第三方物流仓储企业的指定仓库里储存, 较适合于流通型企业) 发展到了就地仓储 (质押存货可以储存在借款企业自己的仓库中, 而且借款企业可在支付回款、交换新的仓单和根据其它合约条款的情况下随时方便地拿走质押存货进行生产运作, 因此较适合于生产型企业), 并进而根据借款企业的情况进行量身定做。

  监控方式上, 在应收帐款融资中, 融资主体已能够根据行业、借款企业以及交易对手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应收帐款作担保, 并能够相应确定应收帐款的追索方式及相关主体的追索责任, 还能够对业务进行动态监控;在订单融资中, 能够通过封闭式和信息化的管理来监控订单所涉及的物流和资金流, 保证了授信的“专款专用”, 而且为借款企业量身订做监控方式, 注重与其它融资形式的衔接, 保证了供应链的畅通; 在存货质押融资中, 监控方式已从最初的静态质押形式, 即所谓冻结, 发展到了根据客户需要量身订做的动态质押形式, 这样借款企业就可以在保持质押存货总量平衡的情况下通过交纳保证金、补充新的存货或根据银行的授权等方式取回质押存货来用于企业的生产和运营, 而且已能够实现和应收帐款等融资方式的有机结合。

  风险控制方式上, 总的来说, 西方已经将信用评级的定量技术用于了物流金融业务的风险评估中, 并且针对物流金融的特点, 注重于从供应链整体和担保品所涉及的贸易关系来进行动态风险控制,此外, 一些专门的预警技术、规避和分散风险的机制以及风险价值的评估方法也在物流金融业务中逐渐地得以运用。

  比较而言, 保管方式上, 在应收帐款融资业务中, 我国银行虽有一定的经验, 但还没有形成对应收帐款的有针对的系统性保管; 在订单融资业务中, 我国近几年才刚刚起步, 订单的科学和标准化的保管还有待探索; 在存货质押融资业务中, 我国现阶段多是针对流通型企业开展业务, 因此对存货的保管方式多以公共仓储为主。

  监控方式上, 在应收帐款融资中, 我国银行主要凭经验进行监控, 没有充分地利用物流企业和第三方机构的专业技能,对供应链物流的支持有限; 在订单融资中, 由于信息化程度和业务水平较低, 我国银行还不能有效地监控订单所涉及的物流和资金流, 保证授信的“专款专用”, 而且缺乏与其它融资方式的有机衔接; 在存货质押融资业务中, 通过物流仓储企业和银行近些年的探索和实践, 对质押物的监控方式已经从开始时的静态质押, 发展成为包括循环质押( 滚动质押)、置换仓单质押、?信用或保证金置换仓单质押和动态控制存量下限质押( 流动质押) 等多种形式的动态质押方式。

  风险控制方式上, 总的来说, 我国的商业银行对物流金融业务过程中所遭遇的法律风险、操作风险、借款人信用风险以及担保品相关风险等缺乏细致的辨别分类, 对风险的度量缺乏科学的方法, 主要凭经验确定利率、质押率、贷款期限和平仓率等重要指标, 难以对风险进行有效的预警和控制。

  根据以上的比较分析, 见表 1。

  表1 国内外物流金融业务比较分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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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表1可以清晰地看出国内物流金融业务水平与国外的差距, 正是这些差距造成了我国丰富的动产担保资源没有被充分地利用。

  四、物流金融支持下的喜马洋酒分销模式改革案例

  1、案例描述

  国内著名的洋酒公司喜马洋酒主要通过经销商分销的方式进行销售(见图 3), 这种分销模式给喜马洋酒造成了许多问题: 一是所有的渠道都控制在了经销商的手里, 一些大的经销商明显有“客大欺店”的心态, 仗着手里掌握的渠道, 向喜马洋酒压价; 二是采用经销商的模式, 使得喜马洋酒距离终端客户更加遥远, 对于最终消费者的实际需求的了解需要更长的回馈时间; 三是由于批发环节增多,每个经销商手中都或多或少的囤积了一些存货, 喜马洋酒掌握不到这部分存货的数量, 生产计划很难控制, 要么产量过剩, 导致存货积压, 要么一下子产能不够, 导致市场缺货; 四是有一些经销商私自向其它一些经销商分货, 由此层层分拨, 层层加价, 最后到达消费者手中的产品不仅价格昂贵, 而且货损率也相当的高。

  图3 喜马洋酒现有渠道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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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 喜马洋酒近日决定开拓新的渠道模式(见图 4), 即跳过经销商, 直接向零售商供货。

  图4 喜马洋酒希望采用的渠道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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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喜马洋酒首先选择了作为零售终端的嘉农合作开展直销模式, 以此来降低双方的成本。当然天下没有白吃的午餐, 由于喜马洋酒是一个中外合资的公司, 作为控股方的外方投资曾经规定, 任何的客户都必须实行款到发货、现金结算的方法, 不适用任何的账期, 否则宁可不要这单生意, 因此喜马洋酒在降低价格的同时, 提出货款现结的条件来取代之前经销商给予嘉农的30天帐期。也就是说, 以前当嘉农向经销商发出订单后, 两个小时内, 经销商会安排车辆把所订购的货物送到嘉农的仓库。等到嘉农将所送到的货物确认无误, 收货完毕后, 开始计算30天的账期, 嘉农只需在30天后把该笔货款付清就可以了。在这种情况下, 嘉农的现金流状况十分良好。而现在如果直接和喜马交易, 嘉农就需要填补这30天的资金缺口。经过权衡资金成本和风险, 嘉农不愿意采取喜马提出的现金结算的方式, 双方陷入困境。

  正在这时, 灵孚物流公司联系喜马提出了一套解决方案。灵孚是一家总部设在澳大利亚的物流集团公司, 刚刚开始在国内的业务, 资金实力雄厚, 它们在澳洲市场, 除了向客户提供传统意义上的物流服务, 还提供其它多种增值服务, 其中就包括物流金融业务。针对喜马洋酒的分销模式改革, 灵孚物流不仅能够替喜马洋酒执行直销模式所需的物流配送, 而且它还提出用澳洲市场上采取的物流金融模式来解决喜马和嘉农遇到的付款方式上的矛盾。其解决方案是由灵孚来提供贷款, 先替嘉农付给喜马洋酒, 然后等嘉农的账期到了之后再从嘉农那里把贷款收回, 这样就能解决喜马洋酒和嘉农所争执不下的30天账期问题。当然灵孚得从中收取一定比例的服务费用, 比如货款的3%, 由喜马洋酒和嘉农共同承担。

  这种做法既可以让喜马在不违反公司财务制度的情况下推行直销模式的改革, 又可以让嘉农继续享受 30 天账期的条件。而且灵孚作为专业的第三方物流, 拥有自己的运输网络, 可以以更有优势的运输成本来负责从武汉喜马洋酒工厂到上海嘉农仓库的物流配送。

  但是喜马对灵孚所描述的物流金融业务究竟能否实施仍心存疑惑: 澳洲和中国的法律情况不同, 在中国这种模式是否可行? 如果由灵孚来提供金融贷款, 那是否就意味着喜马洋酒把货先卖给灵孚, 然后再由灵孚卖给嘉农, 这当中会不会产生重复征税? 灵孚会不会又变成另一个变种的经销商呢? 而且, 这业务操作流程如何? 业务参与方的责任和风险怎样, 特别是灵孚本身的利润和风险又如何去控制呢?

  2、案例分析

  (1)在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1996]173 号) 的第六十一条中规定, 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 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 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因此不同于国外, 灵孚物流在中国单独开展这种物流金融服务, 将会面临法律上的约束。但现阶段可以考虑灵孚物流和银行合作开展物流金融业务的模式。在这种情况下, 既可采取由银行提供资金并委托物流企业进行相关业务控制的方式, 也可采取由银行统一授信给物流企业, 然后物流企业依银行规定自行开展物流金融业务的方式。但无论哪种方式, 灵孚物流都会面临与银行合作资质的认定问题。

  从以上分析可知, 灵孚可通过与银行的合作来提供物流金融服务, 此时灵孚不是变种的经销商,也不会产生重复征税。比较国外, 在中国开展物流金融业务遇到的制度和管理障碍较多, 运营更为繁琐, 不能充分发挥物流仓储企业的独特优势, 效率较低, 对企业物流的支持力度较小。

  (2) 若灵孚物流能够和银行合作开展物流金融业务, 那么针对融资对象的不同, 可以采取两种不同的融资形式。如果针对喜马洋酒提供融资, 则是应收帐款融资, 分可追索和不可追索两种。在可追索下, 银行和灵孚物流如果收不回嘉农的应收帐款, 喜马将承担偿还责任, 在不可追索下, 银行和灵孚物流独自承担应收帐款融资违约的风险。如果针对嘉农提供融资, 则实际上是一种存货质押融资的方式, 银行可根据嘉农的具体情况, 采取就地仓储的保管方式降低运输和仓储费用, 可要求嘉农交纳适当的保证金和在灵孚物流的协助下动态监控存货来控制业务的风险, 还可通过嘉农对存货的销售来收回贷款。在这种情况下, 如果合约不要求喜马洋酒回购嘉农买不出的存货, 喜马将不用承担任何资金风险, 而银行借助灵孚物流对业务进行的科学控制, 也能较好地规避风险。

  五、发展我国物流金融业务的相关对策

  根据对国内外物流金融业务的比较分析, 并结合案例, 可以提出促进我国物流金融业务发展的相关对策如下:

  (1) 在制度环境上, 2007年7月1日起即将执行的《物权法》对担保、质押物权作了相关规定, 扩大了可用于担保的财产范围, 为物流金融业务的开展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但现阶段为进一步规范业务市场, 还须修订原有法规制度中不符合实际业务发展的条款, 制定有关物流金融业务的详细具体且有针对性的法律规章制度; 建立公开、高效、统一的登记制度和电子化、网络化的物权公示系统; 完善违约后处理机制, 提高效率, 节约实现债权成本,使债权人能够准确地预见执行所需的时间和费用以及处分担保品所收回的金额, 例如, 明确确立优先权规则, 建立专门的诉讼协调机构, 扩大简易程序和非诉执行程序的适用范围, 建立处理担保品的信息网络和专门市场, 规范企业违约后担保品的处理流程和操作程序, 从而有效降低业务的违约损失率。

  (2) 在行业环境上, 银行、物流仓储企业和借款企业紧密合作, 针对不同的物流金融业务模式制定规范标准的操作流程和细则; 对参与物流金融业务的物流仓储企业实行企业资质认定制度, 以确保物流金融业务的监管水平; 建立银行、物流仓储企业和客户联网的信息网络, 建立与物流金融业务相关的数据库, 收集担保品、融资企业和相关行业的信息, 并加大各大银行间的信息共享。

  (3) 在业务基本要素方面, 应放宽相关的法律和政策限制, 扩大融资主体, 以增加资金来源, 例如, 若条件成熟, 应允许混业经营, 使物流企业能深入开展物流金融业务, 这样可以充分发挥物流企业在物流金融上的独特优势, 减少交易成本, 增加对中小企业的资金支持力度, 实现物流和资金流的有机结合。各商业银行和物流仓储企业还应积累和共享相关经验, 积极进行金融创新, 努力扩大担保品种范围。针对我国流通机制的特殊性, 继续扩大对流通型企业的融资力度, 并充分地考虑供应链的特点探索对生产型企业和供应商的融资方式, 以确保整个供应链的畅通。

  (4) 在业务控制方式上, 各融资主体应通过对借款企业具体状况和需求的细致分析, 贴身订做适合借款企业的保管方式和监控方式, 并要对应收帐款融资、订单融资和存货质押融资进行有机衔接,以提供给客户越来越集成化的优质服务。至于风险控制, 则须加大对于担保品种的选择、担保品价值评估和风险量度等方面的研究实践, 以改变现阶段凭经验确定利率、质押率、贷款期限和平仓率等重要指标的方法; 我国的商业银行还应逐渐地引入西方的信用评级技术, 从供应链整体和担保品所涉及的贸易关系方面考虑对物流金融业务进行动态风险控制, 并采取VaR的方法确定业务的经济资本,在银行内部实行RAROC的风险调节绩效的量度方法, 以提高物流金融业务的风险管理和控制水平;此外, 一些先进的预警技术、规避和分散风险的机制也应在物流金融业务中有针对性的运用。

  信息来源:管理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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