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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运到逾期
(1)运到期限
铁路承运货物后,应在最短期限内将货物运送至最终到站。货物从发站至到站所允许的最大限度的运送时间,即为货物运到期限。
货物运到期限由发送期间、运送期间以及特殊作业时间三部分组成。
发送期间。不论慢运、快运,随旅客列车挂运的整车或大吨位集装箱、由货物列车挂运的整车或大吨位集装箱以及零担一律为一天(昼夜),由发送路和到达站平分。
运送期间。按每一参加运送的铁路分别计算; 慢运:整车或大吨位集装箱每200运价公里为一天(昼夜);零担每150运价公里为一天(昼夜)。
快运:整车或大吨位集装箱每320运价公里为一天(昼夜);零担每200运价公里为一天(昼夜)。
挂旅客列车运送的整车或大吨位集装箱:每420运价公里为一天(昼夜)。
特殊作业时间。在国境站每次换装或更换轮对,或用轮渡运送车辆,不论慢运、快运、整车或大吨位集装箱、零担以及随旅客列车挂运的整车或大吨位集装箱,一律延长二天(昼夜)。
运送超限货物时,运到期限按算出的整天数延长百分之百。
以上货物运到期限,应从承运货物的次日零时起开始计算,不足一天按一天计算。如承运的货物在发送前需预先保管,运到期限则从货物指定装车的次日零时起开始计算。
在计算运到期限时,下列时间不计算在内:
①为履行海关规定和其他规章所需要的滞留时间;
②非因铁路过失而造成的暂时中断运输的时间;
③因变更运送契约而发生的滞留时间;
④因检查而发生的滞留时间(即检查货物同运单记载是否相符,或检查按特定条件运送的货物是否采取了预防措施,而在检查中确实发现不符时);
⑤因牲畜饮水、溜放或兽医检查而造成的站内滞留时间;
⑥由于发货人的过失而造成多出重量的卸车、货物或其容器、包装的修整以及倒装或整理货物的装载所需的滞留时间;
⑦由于发货人或收货的过失而发生的其他滞留时间。
(2)运到逾期
货物实际运到天数超过规定的运到期限天数,即为该批货物运到逾期。如果货物运期逾期,造成逾期的铁路则应按该路收取的运费的一定比例向收货人支付逾期罚款。
逾期罚款的规定及计算方法如下:
逾期罚款 = 运费×罚款率
逾期百分率 = (实际运送天数-按规定计算运到期限天数)/按规定计算运到期限天数×100%
按《国际货协》规定,罚款率为:
逾期不超过总运到期限1/10时,为运费的6%;逾期超过总运到期限1/10,但不超过2/10时,为运费的12%;逾期超过总运到期限2/10,但不超过3/10时,为运费的18%;逾期超过总运到期限3/10,但不超过4/10,为运费的24%;逾期超过总运到期限4/10时,为运费的30%。
自铁路通知货物到达和可以将货物移交给收货人处理时起,一昼夜内如收货人未将货物领出,即失去领取运到逾期罚款的权利。 6.货运事故的处理与赔偿
(1)铁路对承运货物的责任范围
①铁路的责任
按国际货协运单承运货物的铁路,应负责完成货物的全程运送,直到在到站交付货物时为止。如向非国际货协参加路的国家办理货物转发送时,则直到按另一种国际协定的运单办完运送手续时为止。因此,发送路和每一继续运送的铁路,自接收附有运单的货物时起,即认为参加了这项运送契约,并由此承担义务。
参加运送国际联运货物的铁路,从承运货物时起至到站交付货物时为止,对货物运到逾期以及因货物全部或部分灭失、重量不足、毁损、腐坏或其他原因降低质量所发生的损失负责。如由于铁路过失而使发货人或海关在运单上已作记载的添附文件遗失,以及由于铁路过失未能执行运送契约变更申请书,则铁路应对其后果负责。
②不属于铁路的责任
如承运的货物发生全部或部分灭失、重量不足、毁损、腐坏或由于其他原因降低质量,则铁路不负责任。这些后果可具体表述为:
由于铁路不能预防和不能消除的情况而造成的后果;
由于货物在发站承运时质量不符合要求或由于货物的特殊自然性质,以致引起自燃、损坏、生锈、内部腐坏和类似的后果;
由于发货人或收货人的过失或由于其要求而造成的后果;
由于发货人或收货人装车或卸车的原因而造成的后果;
由于发送路规章允许使用敞车类货车运送货物而造成的后果;
由于发货人或收货人或他们委派的货物押运人未采取保证货物完整的必要措施而造成的后果;
由于容器或包装的缺陷,在承运货物时无法从其外表发现预造成的后果;
由于发货人用不正确、不确切或不完全的名称托运不准运送的物品而造成的后果;
由于发货人在托运应按特定条件承运的货物时,使用不正确、不确切或不完全的名称,或未遵守《国际货协》的规定而造成的后果;
由于《国际货协》规定的标准范围内的货物自然减量,以及由于运送中水分减少,或货物的其他自然性质,以致货物减量超过规定标准。
在下列情况下,对未履行货物运到期限,铁路也不负责任:
发生雪(沙)害、水灾、崩爆和其他自然灾害,按有关铁路中央机关的指示,期限在15天以内;
发生其他致使行车中断或限制的情况,可按有关国家政府的指示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