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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国际集装箱班轮运价备案15日起实施

时间: 2009-08-25 16:56:48 来源: 交通运输部网站  网友评论 0
  •    日前,交通运输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制定了国际集装箱班轮运价备案的实施办法,该办法自6月15日起生效,生效后过渡期为45天。1996年原交通部发布的《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输运价报备制度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6月15日起,我国实施国际集装箱班轮运价备案。如果班轮经营者备案的运价超出正常、合理的范围,严重偏离同一航线同类规模班轮经营者的平均运价水平,对公平竞争造成损害,交通运输部调查确认后将采取限制其航班数量、中止运价本或者暂停受理运价备案等限制性、禁止性措施。

    日前,交通运输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制定了国际集装箱班轮运价备案的实施办法,该办法自6月15日起生效,生效后过渡期为45天。1996年原交通部发布的《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输运价报备制度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国际集装箱班轮运价属于市场调节价,由班轮经营者自主制定。交通运输部要求,班轮经营者应遵循依法经营、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运输经营成本和航运市场供求状况,以正常、合理的运价提供运输服务,禁止以“零运价”、“负运价”方式承揽货物。

    据悉,交通运输部指定上海航运交易所为运价备案受理机构。备案的运价包括公布运价和协议运价。运价备案义务人应报备中国港口至外国基本港的出口集装箱货物海运运价幅度,即对外报价的上限和下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规定,未按规定履行运价备案手续或未执行备案运价的,交通运输部将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如班轮经营者备案的运价超出正常、合理的范围,严重偏离同一航线同类规模班轮经营者的平均运价水平,可能对公平竞争造成损害的,将实施调查,对拒绝调查或不如实提供调查资料的,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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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交通运输部网站 作者: (责任编辑:张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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