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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记者 雷倩倩 通讯员 王蓉华 莫斌
2011年2月,南宁市金浦路上,一家名为广西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成立。同年,该公司取得了出口退(免)税认定资格。次年,该公司即引起南宁市国税部门的注意:2011年时,这家注册资金仅为200万元的贸易公司,向税务机关申请了50万元的出口退税金额;但2012年时,申请出口退税金额已达到734万元,资金的使用率明显过高。
在执法人员的进一步检查中,该贸易公司称两年间,曾从河北、安徽和湖北等地购进了服装、棉布等货物,用于出口。当执法人员核对该贸易公司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发现了第二个疑点:货物的开票地除河北、安徽和湖北,还涉及重庆、福建省等地。虽然这些增值税专用发票均为真票,但外省的这些开票单位皆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原因,被当地税务机关立案查处或叫停,已不再经营。
由于进货的开票单位均已关停,导致线索中断。于是,执法人员对该贸易公司的报关单和海运提单进行核查,发现了破绽:海运提单是承运人收到货主委托代运货物后出具的货物收据,也是承运人所签署的运输契约证明,而且海运提单中的集装箱箱号具有全球唯一性特点。在该贸易公司提供的海运提单上,装载相同报关单号、相同出口日期、相同箱号集装箱的船运公司信息,与对应承运的船运公司提供的提单信息均不符。
执法人员最终查实,该公司提供的200份出口备案单证中,有41份海运提单为虚假备案提单。对此,南宁市国税局稽查局做出了处理处罚决定,追回已退增值税税款350.69万元,并处以3万元罚款,尚未办理退税的158.9万元增值税款不予退税。
按我国出口退税制度,货物在出口前已承担的增值税、消费税等税收负担,可按规定的退税率予以退还,从而使本国产品以不含税成本进入国际市场,与国外产品在同等条件下竞争,增强竞争力。
据了解,在正常获取出口退税的流程中,企业需要提供的信息包括报关单、出口销售发票、进货发票、结汇水单或收汇通知书、产品征税证明等多种资料,且需要通过海关、税务等多环节审核。
那么,不法分子是如何绕过这些关卡的呢?据南宁市国税局稽查局执法人员介绍,广西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从事”布匹、服装行业,在骗取出口退税过程中,从上游的生产企业到下游的报关行、货代公司均有配合,共同分食非法获取的退税款。
该贸易公司首先利用在外地的关联企业“收购农副产品”,然后从生产企业收购增值税专用发票,买卖双方协商发票金额,并拿到税务机关进行抵扣认证。
对于并不想真正将商品出口的贸易公司而言,有了发票,还得有海运提单、合同等材料,才能将“外贸出口”做得有模有样。于是,该贸易公司找上了货代中介。由于一些从事进出口贸易的小企业不具备申请出口退税的资格,这让货代中介和报关行有了“可乘之机”。他们帮小企业报关时,搜集出口货物的资料、信息,再将信息转卖给骗税的外贸公司,移花接木地在报关单上写上骗税公司的名称,那些小企业的业务便变成了骗税贸易公司的业务。不仅如此,骗税外贸企业还需通过地下钱庄等方式,获得由银行出具的出口收汇单。
这个环节里,骗税贸易公司购买发票的成本大约占3%——5%,再刨除从报关行、货代中介配单环节及地下钱庄出资的手续费等成本,如果一单“出口退税”交易能取得16%的出口退税率,骗税贸易公司可从中赚取5——7个百分点的利润。
据南宁市国税局稽查局执法人员介绍,以往,骗税分子的传统做法是伪报、虚报,比如价值100万元的出口货品,报关时按500万元的价值申请退税;或者通过“左手倒右手,右手倒左手”,一批货循环交易,通过货物空转骗取出口退税。广西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则采用了“配货配票”的手段,虚构货物已出口的事实。相较前者,这种手段更为隐蔽。这也意味着,在骗税行为背后,已逐步形成一条包括生产、物流、资金流等环节在内的“产业链条”。操作产业链各环节的人多为“老乡”,组织分工明确,涉及地域范围广,查处难度大。
据执法人员介绍,根据刑法规定,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