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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加快建设面向东盟的金融开放门户若干措施》,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认真贯彻执行。
《加快建设面向东盟的金融开放门户若干措施》全文如下。
为深入落实中国人民银行等13部委联合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面向东盟的金融开放门户总体方案》和国务院印发的《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精神,在更深层次、更宽领域,以更大力度推进广西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对外开放合作,加快建设面向东盟的金融开放门户,制定如下措施。
一、鼓励优质金融要素集聚
(一)加大对持牌类金融机构引进力度。对在广西新设立或新迁入的持牌类金融机构,按照其实缴注册资本的2%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万元。对在广西新设立的持牌类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
(二)支持金融中后台功能性服务机构集聚。对在广西新设立或新迁入的直接隶属于金融机构总部且单独设立的业务处理中心、集约运营中心、资金管理中心、金融研发中心、金融数据中心、客户服务中心、电话销售中心等中后台功能性服务机构,按照其实缴注册资本的2%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金融中后台功能性服务机构用电实行到户电度电价不高于0.349元/千瓦时。
(三)支持新型金融机构落户。对在广西新设立或新迁入的新型金融机构,按照其实缴注册资本和支持广西发展情况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奖励标准原则上为其实缴注册资本的1%,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四)鼓励股权投资机构落户。对以公司制形式在广西设立的股权投资机构,按照其实缴注册资本和支持广西发展情况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的,奖励标准原则上为其实缴注册资本的1%,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以合伙制形式在广西设立的股权投资机构,按照其募集资金规模和支持广西发展情况,对其委托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实际募集金额不低于5000万元的,奖励标准原则上为其实际募集金额的1%,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五)鼓励金融科技发展。对金融要素市场、持牌类金融机构和大型科技企业在广西设立的金融科技公司、金融科技实验室等,按照其实缴注册资本和支持广西发展情况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奖励标准原则上为其实缴注册资本的1%,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六)支持面向东盟证券期货服务基地建设。对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香港交易所等在广西设立的面向东盟服务基地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100万元。
(七)支持金融机构购置或租赁自用办公用房。对在广西新设立或新迁入的持牌类金融机构和面向东盟证券期货服务基地,在广西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其实际购房房价的1%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600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根据实际租赁面积,按照其年实际支付租金金额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0%,年限不超过5年,单家机构每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八)给予重点金融机构倾斜。对重点金融机构和项目的有关奖励和补贴,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支持。
享受上述扶持的企业应书面承诺,自享受年度起在广西持续经营10年以上,不改变在广西的纳税义务。不满10年迁离广西的,应退回已获得的扶持资金。
二、支持跨境金融服务创新
(九)鼓励离岸金融业务发展。加快建设南宁离岸金融中心、货币交易清算中心、跨境投融资服务中心,推动建立跨境电子交易和资金结算平台,向广西区内和境外投资者提供以人民币计价和结算的金融要素交易服务。推动金融机构为境外投资者参与广西区内要素市场交易提供人民币账户开立、资金结算等服务,进一步简化优质企业跨境人民币业务办理流程。探索开展本外币合一银行账户管理体系试点,实施更加便利的跨境资金管理制度。推进在中国-马来西亚“两国双园”开展跨境金融创新试点,提升贸易投资便利化水平。
(十)支持跨境人民币结算。对广西区内开展面向东盟跨境人民币业务的商业银行和支付机构,按照其每年跨境人民币结算较上年增加量的0.06%给予奖励,每家机构年度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80万元;对跨境人民币结算量在本行跨境收支总量中的占比超过全区平均水平的商业银行,给予年度奖励20万元。
(十一)鼓励开展银行间市场区域交易。对广西区内新增参与人民币对东盟国家货币银行间市场区域交易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每家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参与区域交易市场新推出的人民币对东盟国家货币挂牌交易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每家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开展人民币对东盟国家货币银行间市场区域交易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其年度实际交易量的0.l%给予奖励,每家机构年度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十二)支持跨境信贷融资。对广西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贷款形式从境外融入本外币资金,按照其实际融资额的1%给予补助,每户企业年度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十三)支持开展跨境保险服务。对广西区内保险业金融机构开展面向东盟国家的跨境保险服务,按照其出险案件赔偿金额的1%给予理赔费用补助,每家机构年度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十四)支持开展国际航运保险业务。对广西区内保险业金融机构开展国际航运保险业务,按照其出险案件赔偿金额的5%给予费用补助,每家机构年度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十五)支持跨境股权债权融资。对广西区内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展的面向东盟国家的跨境人民币股权债权融资、并购重组、代理证券期货交易,按照其融资金额的0.1%给予奖励,每家机构年度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十六)实施金融创新奖励。每年对广西区内金融机构、金融监管部门以及相关企业在人民币面向东盟跨区域使用、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金融监管创新和金融科技应用等方面的成果进行等级评定和奖励。其中:设一等奖3名,奖金各100万元;二等奖5名,奖金各70万元;三等奖7名,奖金各40万元。
三、推动区域重大金融改革
(十七)支持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点。支持南宁、柳州、桂林、贺州等设区市创建绿色金融改革创新示范区,对年度考核评为第一名的设区市,次年给予财政奖补资金800万元。鼓励广西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合理分配经济资本、信贷资源等有效方式支持绿色信贷产品和服务。将银行业金融机构绿色信贷纳入宏观审慎评估框架,并定期开展绿色信贷业绩评价,引导其加强对绿色环保产业的信贷支持。支持绿色保险发展,对广西区内开展绿色保险业务的保险业金融机构,按照其出险案件赔偿金额的3%给予费用补贴,每家机构年度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十八)支持保险创新综合示范区创建。支持南宁、北海、防城港、崇左等设区市创建保险创新综合示范区,对年度考核评为第一名的设区市,次年给予财政奖补资金800万元。鼓励保险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开展经营机制、管理体制、商业模式和产品服务创新。支持区域性保险交易市场(保险交易所)建设,对通过保险交易市场交易平台成交的保险产品、再保险产品,按照不超过交易金额的1%给予奖励,每家机构年度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支持保险基础性平台建设,对保险技术共性实验室、风险管理大数据库、跨境保险企业对保险企业线上交易平台等重大平台建设给予费用补助,每个平台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十九)支持争创金融服务乡村振兴试验区。支持百色等设区市创建金融服务乡村振兴试验区,统筹现有农业保险保费补贴、金融创新发展、普惠金融发展专项、担保奖补等资金,重点向试验区倾斜。对获批全国金融服务乡村振兴试验区的设区市,给予一次性财政奖补资金800万元。对支持乡村振兴力度较大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先给予再贷款、再贴现支持;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持有的涉农企业票据优先办理再贴现。
(二十)支持开展直接融资改革创新试点。自治区企业上市扶持资金对试点设区市给予重点扶持,证券交易所广西服务基地给予重点辅导,推动试点设区市在科创板与创业板注册制试点、广西企业上市(挂牌)培育工程、攻坚工程、上市公司质量提升工程、信用债券发行、政府融资平台转型发展、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机构体系完善等方面取得突破,健全资本市场服务能力。
(二十一)支持各地特色金融发展。结合当地资源禀赋,赋予各设区市特色金融功能定位。支持南宁市打造中国—东盟金融城,打造投资大厦、基金大厦、保险产业园等金融特色楼宇和特殊功能区。将北海、钦州和防城港等设区市定位为面向东盟的金融开放门户副中心,着力打造区域性国际航运金融中心,支持北海市建设向海金融示范区。支持有条件的设区市自下而上开展金融改革创新,争创试点,营造全区性的金融改革创新氛围。完善金融改革评价机制,建设评价信息系统,打造特色金融城市和金融改革示范县。
四、鼓励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二十二)促进信贷增量扩大。根据广西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年度贷款增量,综合考虑年度贷款增量占比、增长幅度等相关因素确定支持对象,按照其年度贷款平均余额增量的0.03%给予奖励,每家机构年度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十三)支持企业在资本市场上市挂牌。对广西区内企业,在沪深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分阶段累计给予奖励600万元;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不含柜台交易和借壳上市)的,给予一次性奖励400万元;按规定异地“买壳”或“借壳”上市后将注册地迁回广西的,给予一次性奖励400万元。对在新三板挂牌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外地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广西且满1年的,给予一次性奖励600万元,享受奖励后不满10年从广西迁出的,应退回此项奖励资金。对广西区内上市(挂牌)公司通过定向增发、配股等股权融资方式进行再融资,按照其融资额的0.5%给予奖励,年内单户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制定企业上市金融服务奖励办法,对企业上市过程提供优质服务的保荐机构或保荐团队给予一定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二十四)支持企业使用资本市场融资工具。对广西区内企业,通过境内外资本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分别按照其实际支付中介费用的50%给予补助,每户企业每类产品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于发行绿色、扶贫债务融资工具或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企业,每户企业每类产品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为广西区内企业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提供担保增信服务的融资担保机构,按照实际担保金额的1%给予奖励,每户担保机构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十五)鼓励企业引进保险资金。对引进保险资金用于广西区内交通、能源、水利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及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和棚户区改造、新型城镇化、养老社区、医疗机构等重大民生工程的项目业主,按照其当年运用资金增量的0.5%给予贴息,每户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引进保险资金支持上述项目建设的保险业金融机构,按照其当年运用资金增量的0.5%给予奖励,每家机构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十六)鼓励实施并购重组。对实施并购重组并达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广西区内上市公司,并购金额5亿元以下的奖励100万元,5亿元及以上、10亿元以下的奖励200万元,10亿元及以上的奖励300万元。对引进资金合理拓展与企业结构调整有关的兼并重组、破产重整、夹层投资、过桥融资、阶段性持股等投资银行业务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按照其当年引进资金增量的0.5%给予奖励,每家机构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五、吸引优秀金融人才集聚
(二十七)健全引才育才机制。支持金融机构提取一定比例税后利润设立人才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金融机构实施股权激励、奖金分红、技术入股、企业年金等激励政策。开展广西金融改革创新评选表彰活动。采取上下交流、横向交流、内部交流等方式,畅通金融机构和党政机关以及金融机构内部间的人才流动渠道。积极争取中央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机构总部、东部地区选派高端金融人才来广西挂职或任职,在住房、交通、相关待遇等方面加强保障。
(二十八)支持高层次金融人才发展。在广西新设立或新迁入的持牌类金融机构总部及其一级分支机构、金融中后台功能性服务机构、新型金融机构等,其从广西区外引进、年薪为上年度全区金融业平均工资10倍以上的高级管理人才和高级专业技术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服务协议,由自治区财政和所在设区市财政按比例分别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为个人当年对地方财政收入贡献额度,奖励总额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期限3年。
(二十九)落实金融人才优惠政策。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试行)》,向相应层次的金融人才发放“高端人才服务卡”,凭卡可直接到广西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平台具体办理或由相关部门专人负责办理调入关系结转、本人及家属落户、配偶就业、子女入学、医疗社保、人才安居、居留和出入境证件申请、自用物品进境免税证明、创业扶持等手续。鼓励东盟国家在广西区内高校就读的留学生到区内金融机构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直接给予工作许可。
(三十)实施金融人才培养计划。按照分类分层、梯队培养的思路,实施“领航”、“英才”、“远航”三大金融人才培养工程,创新培养支持激励机制,培养与金融开放门户发展方向相适应,以高层次人才为引领,专业人才为主体,结构优化、梯次衔接、素质优良的金融人才队伍。探索设立八桂特聘专家,遴选高端金融人才,给予自治区重大人才项目特殊政策支持。
本措施与自治区现行或今后出台的其他政策内容相重叠的,可选择最优惠政策执行,但不得叠加享受优惠。
本措施由广西建设面向东盟的金融开放门户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