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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案例解析

时间: 2014-06-26 13:56:53 来源: 亚桥资金管理网  网友评论 0
  • 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对外开放程度的提高,人民币作为交易媒介、储藏手段和支付手段,在中国周边国家和港澳地区的使用越来越广泛,国际化进程逐步加快。经过论证,交易各方同意通过补充协议的形式,变更交易模式,更改为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的交易模式,即由境外投资者直接支付9.5亿元人民币,并推迟交割。

  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对外开放程度的提高,人民币作为交易媒介、储藏手段和支付手段,在中国周边国家和港澳地区的使用越来越广泛,国际化进程逐步加快。央行公布的数据显示,2011年,全国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金额累计达2.08万亿元,同比增长3.1倍。在加快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同时,资本项目跨境人民币结算也积极有序推进。2011年全国累计办理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907.2亿元,而今年一季度,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继续保持快速增长势头,结算金额达5804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61%。

  由于跨境人民币直投的主要规则均为2011年出台,对律师而言,跨境人民币直投是比较新的业务。笔者最近经办了一起金额为9.5亿元的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项目,将有关操作实务解析如下,供大家参考。

  一、项目背景情况简介

  在本次交易中,标的企业为一家中外合资企业,一家芬兰公司与合资企业中方股东达成股权收购协议,以相当于9.5亿元人民币欧元的对价,受让合资公司40%的股权。《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该股权转让款应于交割日一次性支付。

  该交易获得主管商务部门的批准并通过商务部反垄断审查后,中方于交割前就结汇事宜向其所在地外汇主管部门进行咨询。外汇主管部门答复,其当年(2011年)能给予的结汇额度非常小(约为5%),2012年的结汇额度尚不能确定,并且需要中方提供使用该等外汇资金用途的证明,包括相关合同、发票等材料才能结汇。这给中方结汇带来很大的困难,且中方要承担当年不能结汇部分欧元(相当于9.5亿元人民币的95%)的汇率风险。

  经过论证,交易各方同意通过补充协议的形式,变更交易模式,更改为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的交易模式,即由境外投资者直接支付9.5亿元人民币,并推迟交割。

  二、关于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的主要规定

  与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有关的主要规定包括《商务部关于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商务部889号文”)、《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下称“人行23号文”),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规范跨境人民币资本项目业务操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外管38号文”)。

  根据商务部889号文的规定,“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是指“外国投资者以合法获得的境外人民币依法来华开展直接投资活动”。就人民币跨境直接投资而言,境外投资者及标的企业应首先提交商务部门审核,然后由标的企业持商务主管部门注明以人民币出资或支付股权转让对价的核准文件等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相应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或变更登记。同时,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向境内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股东(股权出让方)支付股权转让对价款的,中方股东应根据人民银行的规定,申请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银行在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跨境人民币资本金入账、以及为股权出让方办理资产变现收入入账后,应及时通过直接投资系统向外汇局备案相关信息。

  需要说明的是,虽然使用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免除了使用外汇投资所需的结汇手续,但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本质上仍然属于外商投资。因此,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及所投资外商企业的再投资仍然应当符合外商投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要求,遵守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政策、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反垄断审查的有关规定。

  三、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具体操作流程

  (一)商务部门的审核

  1、实质要件

  (1)来源合法的境外人民币

  商务部889号文第1条规定:“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是指外国投资者以合法获得的“境外人民币”依法来华开展直接投资活动。而商务部889号文第2条列举了两类合法的“境外人民币”:①外国投资者通过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取得的人民币,以及从中国境内依法取得并汇出境外的人民币利润和转股、减资、清算、先行回收投资所得人民币;②外国投资者在境外通过合法渠道取得的人民币,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发行人民币股票等方式取得的人民币。

  商务部889号文中所列举的上述第二类合法“境外人民币”的范围是模糊的,889号文没有对何为“合法渠道”作出进一步的解释。而在大多数并购项目中,境外投资者未必在中国已经有先期投资可以获取人民币利润,或已经发行过人民币债券、股票等。如果以列举的合法渠道为限,则外商人民币直接投资制度就没有太大的实际意义。为确认本次并购项目外商人民币直接投资的可行性,我们向商务主管部门进行了咨询,进一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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