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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个人人民币业务管理方式探讨

时间: 2013-10-28 13:20:50 来源: 金融时报  网友评论 0
  • 近年来,随着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的快速发展,跨境人民币业务范围扩展至个人领域的需求日益强烈。该指标设计考虑到我国高度关注投资利润汇回的现实需要,监测该类资金动向,防范产生的风险。

  近年来,随着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的快速发展,跨境人民币业务范围扩展至个人领域的需求日益强烈。开展个人跨境人民币业务的顺序,应先经常项下后资本项下,先货物贸易后服务贸易,且进度应与人民币国际化的进程、资本项目可兑换程度以及金融市场环境相适应,管理程度也要经过由紧到松的过程。出于监管和促进个人贸易投资便利化的考虑,建议由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对个人交易主体进行分类,对不同类型的交易主体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有利于实现个人跨境人民币业务风险总体可控的管理目标。

  分类管理制度下跨境个人人民币业务管理

  分类管理是指人民银行会同外汇局、海关、税务、公安等部门,依据征信、反洗钱等部门反馈的情况,对个人交易主体的资金来源、用途、收付频率、金额等情况进行评估和认定,近而划分监管等级的管理方式。根据以往的管理经验,建议将个人交易主体分为“正常类”、“关注类”和“重点监管类”三类。

  (一)经常项下跨境个人人民币业务管理。人民银行对境内个人经常项下经营性跨境人民币收付可实行无额度按机构管理,境内个人经常项下经营性跨境人民币收付主要是指个体工商户委托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办理的进出口收付业务。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在“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尽职尽责”三原则的基础上,凭客户个人有效身份证件直接办理跨境结算业务。银行在为有不良记录的个人办理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时,应严格业务真实性审核,除身份证件外,还建议提交相关业务凭证。银行可与持有《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非金融机构合作,为境内个人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的跨境贸易人民币业务提供结算服务。非金融机构应保存完整的逐笔交易记录备查。

  (二)个人资本项下跨境人民币业务管理。个人资本项下跨境人民币业务可以分为境外个人对内直接投资与投资境内资本市场业务,境内个人对境外直接投资与投资境外资本市场业务等。对个人资本项下跨境人民币业务管理建议采取四种模式:一是按现行政策规定管理。目前,境外个人对内直接投资已出台相关规定,可按当前政策规定办理;二是登记管理。境内个人对外直接投资、增资、减资、转股、清算等业务,均是由国家发改委、商务部等相关管理部门审批后再到人民银行办理资金汇出入手续,建议对这类业务按登记制管理;三是备案管理。境内个人向境外提供人民币贷款、人民币对外担保等业务,需由个人所在地人民银行确认其资金来源及用途,对这类业务建议按备案制进行管理;四是额度管理。在人民币资本项目部分可兑换的情况下,建议有限度的开放资本市场。可考虑在RQDII和RQFII的基础上,陆续推出合格境内个人投资者(RQDII2)和合格境外个人投资者(RQFII2)。对于以上两种业务,可采取总额控制的管理方式,随着资本项目可兑换进程的加速再逐步扩大业务规模。

  (三)监督管理的要求及措施。人民银行对办理跨境个人人民币业务的银行和个人具有监督管理职能,并履行制度建设、数据平台的搭建、数据的监测分析、预警与防范系统性风险的职责。人民银行对银行的监督管理要求主要包括银行应履行业务合规性审核义务,应履行信息报送义务,应对个人交易主体进行事后监管及履行反洗钱职责等四个方面。人民银行对银行和个人的监管措施主要包括非现场和现场检查以及对违规行为的处理等。其中对银行的检查内容主要包括银行交易真实性审核情况、数据信息报送情况、结算账户开立情况、人民币资金跨境结算情况、系统维护情况等。对个人交易主体的检查主要包括个人分拆、大额、高频或异常交易等情况。通过现场问询、单据检查等方式,结合征信、反洗钱、外汇局、公安等部门的相关辅助信息,对个人交易主体的行为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对通过现场和非现场检查中发现并确认的银行及个人违规行为,人民银行将依法对其进行批评和处罚。情节严重的,人民银行有权暂停或禁止银行、个人继续开展跨境人民币个人业务,并进行处理和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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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金融时报 作者:单宏 刘薇 (责任编辑:lixuez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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