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单
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2007年7月实施以后,为了使《跟单信用证项下银行间偿付统一规则》(简称“偿付统一规则”,URR)与之相适应,国际商会对1995年的URR525作了一些修订,于2008年7月公布了新版《跟单信用证项下银行间偿付统一规则》(国际商会第725号出版物,URR725),2008年10月1日实施。
UCP600及以前版本都列有偿付条款,即开证行一部分偿付业务通过第三家银行偿付,但是UCP的相关规定非常简要,而URR的内容却非常详尽,它是与UCP配套的独立文件。
URR725对URR525文字的修改URR这次改版并不像UCP600与UCP500的关系那样,而仅仅是对不符合UCP600表述的文字文句作了变动或增减。主要有:1.UCP600将UCP500中指定银行向受益人即期付款、承诺延期付款、承兑统称为HONOUR,URR525表述与UCP500相同,URR725相应改为HONOUR。HONOUR一词在一般意义上作“偿付”解,UCP500、URR525都在这个意义上使用过这个词,但与包含即期付款、承诺延期付款、承兑含义的HONOUR不一样。
2.在UCP500中只有在自由议付信用证下从事议付的任何银行都可被视为指定银行,而UCP600将这种规定扩大到所有形式的信用证,即无论是兑付(honour,有人译为“承付”)信用证还是议付信用证,除非开证行已有指定,任何银行都可以从事即期付款、承诺延期付款、承兑汇票及议付,并被视为指定银行。URR725相应地将URR525中的“freelynegotiablecredit”改成“freelyavailablecredit”,自由信用证不再仅是自由议付信用证。
3.UCP500第19条e款规定了偿付行的费用应由开证行还是另一方(anotherparty)承担问题,如为另一方,则在信用证款项被支取时向索偿行收取。UCP600第13条b款iv.将“另一方”明确为“受益人”,并于偿付时从索偿行应获款项中予以扣除。URR725第16条c款对URR525相同条款作相应修改。
4.使用语气的修改。关于可撤销的偿付授权应该把对索偿行提示索偿的期限日排除在外问题,URR525第7条为:“……thereimbursementauthorizationmustnothaveanexpirydateorlatestdateforpresentationofaclaim,……”。(偿付授权不得对提示索偿设定到期日或最迟日),UCP600第13条b款将文中“mustnothave”改为“shouldnotbesubjecttoanexpirydate”,“anexpirydate”包含提示索偿到期日与信用证到期日两个意思。URR725第7条也作进行相应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