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际外贸单证业务处理中,使用两种或两种以上语言的情况屡见不鲜,但对出口企业而言,切不可等闲视之。
语种使用不当的实例与教训
我国某外贸公司(以下简称H公司)向新加坡某贸易公司(以下简称S公司)出口一笔冻兔。由于S公司是中间商,货物又转口给法国某商人。S公司按合同规定的时间给H公司开来
信用证,要求H公司办理租船订舱和装运前的一切手续。但在装运前,H公司突然接到S公司的紧急通知,要求暂停运输该批货物,因其与法国商人交易中出现问题,待问题解决后再行通知何时装运。
该通知让H公司左右为难。因为一切手续均已办妥,如果继续发货显然违背买方意愿;如果退载不装运,则须向船方赔偿空舱损失。经反复权衡之后,H公司还是决定按原安排继续进行装运,其理由是信用证在先,停运通知是后来发过来的,只要按信用证规定办理,仍然可以收回货款。
装运完货物后,H公司及时向S公司公司发出了装船通知,并备妥信用证所规定的一切单据,于当年8月2日向议付行交单办理了议付。
未想到S公司8月5日来电提出:“我们接到你8月2日装运通知电后非常惊讶。我方不久前已通知你暂时不能装船,你方既未与我方商洽,也未提出任何异议,为何擅自决定装船。因我方原收货人发生变化,故你方货物到达法国港口后肯定无人提取货物,因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你方承担,我方不负任何责任。”
正当H公司准备解释之际,8月7日开证行又来电提出:“信用证项下的你方单据已收到,但经我方审查发现单单不符,即发票和提单两者的商品名称互不一致。发票上商品名称表示:‘Capincongeleavecos’;而你提单上的商品名称却表示为:Frozenrabbit,bone-in,我行无法接受。单据暂留存我行待处理。”
H公司经查对留底单据,确实如此。据单据经办人员介绍,因为该信用证所规定的商品名称:“Lapincongeleavecos”系法文的“冻带骨兔”,因外轮代理公司经办人员提出提单内容要用英文表示,所以才特意改为英文的冻带骨兔名称“Frozenrabbit,bone-in”。H公司与议付行研究后,于8月8日向开证行答复如下:“你7日电悉。关于我单据的商品名称,并非单单不一致。我提单所表示的品名‘Frozenrab鄄bit,bone-in’系英译文的名称,发票上的品名‘Capincongeleavecos’系你信用证规定的法文品名。两者意思完全一样,‘Frozenrabbit,bone-in'就是等于‘Capincongeleavecos’。根据信用证惯例的规定:商业发票中的货物描述必须符合信用证的描述,其它一切单据则可对货物描述使用统称,只要不与信用证中的货物描述有抵触就可以。所以我提单表示其英译文品名与你信用证规定并无抵触,不能认为是单单不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