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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知识60问

时间: 2010-12-20 11:14:26 来源: 宁波日报  网友评论 0
  • 答:境内结算银行和境内代理银行可以在贸易从属费用范围内为试点企业办理与贸易相关的人民币跨境收付。答:境内银行可以为试点企业提供跨境贸易结算项下的人民币保函等对外担保服务,试点企业也可以开展跨境贸易结算项下的人民币对外担保业务。

  市外经贸局、市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收集整理

  1.什么是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

  答: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是指以人民币报关并以人民币结算的进出口贸易结算。

  2.目前与企业相关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相关政策主要有哪几个?

  答:(1)《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第10号);(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银发〔2009〕212号);(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通知;(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评审以及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通知;(5)《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银监会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0〕186号)。

  3.目前我国哪些城市可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

  答:目前我国可开展境内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地区有:北京、天津、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湖北、广西、海南、重庆、四川、云南、西藏、新疆、广东省、上海市等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4.宁波市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何时何地正式启动?

  答:2010年6月22日上午,宁波市作为我国第二批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城市之一正式启动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

  5.试点企业可以与哪些国家和地区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

  答:试点企业可以与境外所有国家(地区)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

  6.我市出口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的申报与评审程序是怎样的?

  答:首先由各县(市)、区政府协调当地有关部门(当地金融办、人民银行各支行、外经贸主管部门等)进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推荐,报宁波市金融办,经宁波市级各相关部门评审后再报人民银行总行,最后由人民银行会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银监会等有关部门进行审核,选择国际结算业务经验丰富,遵守财税、商务、海关和外汇管理各项规定,资信良好的企业参加试点。

  7.在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评审工作中,国税总局要求试点企业应具备哪些具体条件?

  答:(1)财务会计制度健全,且未发生欠税的;(2)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2年以上,且日常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常、规范,能按税务机关要求保管出口退税档案资料;(3)近二年未发现企业从事“四自三不见”等不规范业务;(4)近二年未发生偷税、逃避追缴欠税、抗税、骗取出口退税等涉税违法行为;(5)近二年未发现虚开发票(含农产品收购发票)和使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出口退税等问题;(6)评审期间未涉及有关税务违法案件检查。

  8.哪些企业属我市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

  答:我市具有进出口资格,按照规定以人民币进行进口货物贸易、跨境服务贸易和其他经常项目结算业务的企业,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等国家相关部委审核确认的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

  9.我市有多少家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

  答:按照试点扩大政策,我市所有进出口企业均被纳为进口货物贸易、跨境服务贸易和其他经常项目结算业务的试点企业范围,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目前为经国家有关部委批准的有2795家。

  10.我市出口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名单在哪里可查询?

  答:可在宁波市外经贸局网站查询,也可向企业所属的外经贸主管部门查询,还可在中国人民银行网站查询。

  11.哪些业务可以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

  答: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适用于进出口信用证、托收、汇款(包括预收预付款和货到付款)等多种结算方式下的货物贸易、跨境服务贸易和其他经常项目结算业务。

  12.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对境内企业有哪些好处?

  答:有利于规避汇率风险;锁定财务成本,估算企业预期收益;相比于可兑换货币结算,有利于精简流程环节,简化手续,进而降低交易成本,提高效率;有利于没有外汇收入的企业减少外汇兑换损失;有利于降低选择人民币融资产品时的衍生费用。

  13.哪些银行可以为企业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

  答:试点地区具有国际结算业务能力的银行均可为企业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

  14.企业是否需要开立专门的人民币账户?

  答:不需开立专门的人民币账户。

  15.企业是否可开立多个账户,在多个银行办理业务?

  答:企业可根据《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多个人民币账户,也可在不同的银行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对此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管理法规中没有限制性规定,但企业应选择其中一家银行作为信息主报告行。

  16.企业如何选择信息主报告行?

  答:主报告银行是指负责提示企业履行相关信息报送和备案义务的境内结算银行。原则上为试点企业首次办理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的境内结算银行为该企业的主报告银行。

  17.试点企业在向境内结算银行首次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时,需做哪些准备?

  答:试点企业应在首次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时向其主报告银行提供企业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海关编码、税务登记号码及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等信息。主报告银行应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或其他有效方式,对试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受益人等自然人的身份进行核查后,填制《企业信息情况表》并及时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

  18.企业人民币账户资金的使用是否有额度限制?

  答:对于跨境贸易项下的人民币收入,在入账的同时由银行进行真实性审核,人民银行事后进行监督检查,不实行“贸易收结汇联网核查制度”,也就没有资金使用的额度限制。

  19.企业如何进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项下涉及交易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答:对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项下涉及的国际收支交易,试点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中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有关事宜的通知》(汇综发[2009]90号)的相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申报。收到跨境人民币款项时,试点企业应填写《涉外收入申报单》并于5个工作日内办理申报;对外支付人民币款项时,试点企业应在提交《境外汇款申请书》或《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的同时办理申报。

  20.在境内非居民人民币账户存储的资金可否用于跨境贸易支付?

  答:境外银行和境外企业已在境内银行开立人民币账户中所存储的人民币资金可以用于跨境贸易支付。

  21.为确保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贸易真实性,试点企业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1)试点企业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收付时,应当如实填写并向境内结算银行提交《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收款说明》(附表2-1)或《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付款说明》(附表2-2),提交证明其贸易真实性背景的单证(合同、发票),配合境内结算银行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人民币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2)试点企业应当建立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台账,准确记录进出口报关信息和人民币资金收付信息。(3)试点企业收到跨境人民币款项时,应填写《涉外收入申报单》并于5个工作日内办理申报;对外支付人民币款项时,应在提交《境外汇款申请书》或《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的同时办理申报。

  22.对先进/出口后结算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有哪些操作流程?

  答:(1)企业要与外方签订人民币计价结算的贸易合同,并按合同约定进行生产和交货;(2)按合同规定及货物装船到(发)货的情况,以人民币向海关报关;(3)凭发票、增值税发票和出口报关单退税联(需要退税的需在海关打印)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出口免抵退税的申报;(4)向银行提供合同、发票、进(出)口收(付)款说明,在银行办理收款入账或付款。

  23.对先结算后进/出口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有哪些操作流程?

  答:(1)与外方签订人民币计价结算的贸易合同,并按合同约定进行生产和交货;(2)向银行提供合同、发票、进(出)口收(付)款说明,在银行办理收款入账或付款(进口预付或出口预收);(3)按合同规定及货物装船到(发)货的情况,企业以人民币向海关报关;(4)凭发票、增值税发票和出口报关单退税联(需要退税的需在海关打印)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出口免抵退税的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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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宁波日报 作者: (责任编辑:bi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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