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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冷遇后升温

时间: 2010-01-18 13:06:17 来源: 外汇网  网友评论 0
  • 在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启动之初,各企业与银行签约火爆。在此之后,原先预期很高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却由于相关制度的不够完善以及企业的认知度低等原因受到了冷遇,绝大多数企业持观望态度。然而“遇冷”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在年末又突然急速“升温”。

  今年4月8日,国务院通过了在上海、广州、深圳、珠海、东莞等5城市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的决议。7月6日众所关注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正式启动,人民币正式参与到了国际贸易结算中。

  在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启动之初,各企业与银行签约火爆。在此之后,原先预期很高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却由于相关制度的不够完善以及企业的认知度低等原因受到了冷遇,绝大多数企业持观望态度。然而“遇冷”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在年末又突然急速“升温”。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启动

  金融危机爆发以来,国际贸易中最主要的结算货币美元和欧元汇率都经历了剧烈的波动。我国企业和贸易伙伴国企业普遍希望使用人民币进行计价和结算来规避风险。

  早在2008年和今年年初的时候,我国就已经与东盟、智利、巴基斯坦、新西兰等国家和地区签订了自由贸易协定,并与俄罗斯、韩国、马来西亚、白俄罗斯、印尼、阿根廷等国签署了双边货币互换协议。这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推出提供了具备的条件。另外中国对外贸易的不断扩大,人民币币值稳定,在周边国家的接受程度高,境内外企业都有使用人民币进行结算以避免汇率风险的需求。

  为了迎合广大企业的需求,今年4月8日,国务院通过了在上海、广州、深圳、珠海、东莞等5城市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的决议。

  7月2日,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银监会共同制定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发布。我国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正式启动。

  7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印发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8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无需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

  9月8日,海关总署发布《监管司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重申办理人民币出口报关(包括跨地区异地报关)可不提供外汇核销单。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信用证业务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是指人民币在跨境贸易中执行计价和结算的货币职能,即进出口企业在开展货物贸易中以人民币计价并进行跨境对外收付结算时,银行为其提供的采用人民币作为结算货币的国际结算业务。

  当前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在上海、广州、深圳、珠海和东莞五大城市开展。境外人民币结算试点国家(地区)为香港、澳门和东盟十国(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泰国、文莱、越南、缅甸、老挝、柬埔寨),其他国家地区(如日韩台)在有真实贸易需求的前提下也可申请办理。除非当地监管部门禁止,我国央行允许境外试点国家(地区)之间或其境内的贸易也采用人民币结算。目前香港金管局在贸易项下只允许香港和内地之间采用人民币结算,不允许香港地区内部或香港与其他试点国家(地区)之间采用人民币结算。境外非试点国家(地区)的企业可以通过在境外试点国家(地区)的银行开立离岸账户与境内企业办理人民币结算。

  当前银行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涵盖了汇款、托收、信用证等现在所有的进出口贸易结算方式,并可以为企业提供形式多样的贸易融资和跨境人民币资金理财方案。下面我们来简单的介绍下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信用证业务。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信用证业务流程

  从上图中我们可以看到,对于出口企业来说,他参与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中所涉及到的流程有:

  1.签订人民币计价的贸易合同;

  2.收到人民币计价并结算的信用证;

  3.订舱、检验、保险、出口报关、出运(以人民币报关无需申领核销单);

  4.交单(发送装运通知、出口押汇);

  5.收汇申报(不进收汇待核查账户、无需核销);

  6.出口退税(不凭核销单)

  而对于进口企业来说,所涉及到的流程有:

  1.签订人民币计价的贸易合同;

  2.开立人民币计价并结算的信用证;

  3.付款赎单、收到单据(无需申领核销单);

  4.付汇申报(无需核销);

  5.以人民币报关;

  6.通关提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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