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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观《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的思路,最大的问题在于这是单方面推进人民币国际结算业务的行动,没有得到交易对方国家的制度承认。因此,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上,将境外银行的人民币业务国内化,这不符合目前国际贸易结算的通行做法。估计在香港和澳门之外,其他国家的银行参与这项业务试点的可能性不大。而在香港和澳门试行,将来的风险比较大。
国际贸易中,银行都是独立进行国际贸易结算,主要是用美元等计价、结算乃至进行各种形式的贸易融资,以美元作保证和承诺、担保等。我国要推进人民币贸易结算,必须在国际贸易结算工具中以人民币来表现,即双边的银行可以开立人民币信用证、保函、对外担保函、预付款保函,对方国家的企业可以用人民币进行贸易融资等,否则,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人民币贸易结算。
2008年12月,国务院宣布对广东和长江三角洲地区与港澳地区、广西和云南与东盟的货物贸易进行人民币结算试点。2009年4月8日,国务院决定在上海市和广东省内四城市(广州、深圳、珠海、东莞)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香港则申请境外人民币贸易结算首先试点。7月2日,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等六部委联合发布《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期待已久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具体操作办法终于出台了。
但是,仔细研究这个试点办法,要推进跨境贸易的人民币结算并不容易,这个办法沿用的是边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管理办法的思路,是在此基础上的完善,而不是从跨境贸易的国际结算通行规则入手来考虑的办法。
此外,该办法只是就跨境贸易的人民币结算试点进行了技术安排,并没有将推进人民币国际结算与人民币的国际化战略安排结合起来考虑。因此,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需要进行完善。
一、办法存在的不足和问题
1.人民币贸易结算试点缺乏对方国家和商业银行的制度承认。
《办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允许指定的有条件的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以人民币进行跨境贸易的结算,支持商业银行为企业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服务。
跨境贸易结算币种的选择,是企业自愿,但对方企业和对方商业银行也必须接受,而且,对方国家的制度要许可人民币在其外汇市场进行买卖,允许开设人民币账户而结汇,而且,双边商业银行之间要有人民币授信额度。否则,就不可能选择人民币进行贸易结算。目前,我国推行人民币贸易结算试点,并没有获得外国政府和商业银行、企业的认同。
2.境内商业银行代理境外银行人民币业务,难以有实质效果。
《办法》第九条规定,试点商业银行可以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境外参加行签订人民币代理结算协议,为其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代理境外银行进行人民币支付。这实际是将人民币贸易结算业务国内化、中国化,不符合国际通行做法。
其实,大部分银行一般不会让别国银行代理国际贸易结算业务,这涉及到商业银行的客户秘密。只有在业务规模小、成本高的情况下,才采取这种形式。正常情况下,这项业务是商业银行利润的重要来源,也是风险最小的业务,它们不会把贸易业务利润分给代理银行。因此,境外银行一般不会选择中资银行代理人民币业务,这样,也就不会选择用人民币支付,除非以人民币支付能够给其带来巨大利益,而这几乎不可能。
3.《办法》诸多管制规定增加了贸易结算的交易成本,企业和银行未必愿意做。
《办法》第四条规定,试点企业由地方政府协调有关部门推荐,由六个部门会同审查、确定名单。这增加了企业交易成本。
第九条规定,境内代理银行要将代理协议和被代理行的账户报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这在某种意义上是管制,增加银行交易成本。
《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实际是对境外参加银行参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资金或融资要求,而且对资金有额度管制,这会增加境外银行的外汇资金头寸成本。
4.《办法》设置对人民币贸易结算总量控制权,不符合我国对国际社会的承诺。
《办法》第五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宏观调控、防范系统性风险的需要,对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进行总量调控。
这一思路实际上是在假设贸易结算有风险,需要总量控制。如果假设我国全部贸易都用人民币结算,采取总量控制就不符合我国已经实现经常项目可兑换的承诺,这实际上是对贸易收支实行数量管制。其实,用美元进行贸易结算没有采取数量控制,用人民币更不需要。在国际贸易结算中,根本不需要担心本币的风险,只需要担心外币的风险和短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