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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跨境结算受限条件多 企业慎重选择

时间: 2009-08-03 16:10:59 来源: 中国税网  网友评论 0
  • 今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等6部委出台《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在上海、广州等5个城市选择试点企业对外实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以此规避汇率变动所带来的交易风险。对此,笔者提醒国内企业,人民币跨境结算受诸多条件的限制,企业应慎重选择。

  今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等6部委出台《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9年第10号公告)(以下简称《办法》)(查看政策解读>>>),在上海、广州等5个城市选择试点企业对外实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以此规避汇率变动所带来的交易风险。对此,笔者提醒国内企业,人民币跨境结算受诸多条件的限制,企业应慎重选择。

  众所周知,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利于我国对外贸易发展。但是,在国际贸易中使用何种币种结算不是一方、一种因素能够决定的,而是要受多种因素条件制约的。

  从宏观上讲,人民币短期和中期内还存在不稳定因素。2009年3月人民币贷款1.89亿元,创单月贷款总量历史新高,1季度国内新增贷款4.58亿元人民币,同比多增3.75亿元;已经有数据证明部分新增贷款已经流入非实体经济,例如股市和房地产市场,这些都是引致中短期人民币通货膨胀的潜在因素。当然,国内产业结构调整还未到位,产能过剩与国内需求不足的矛盾依然突出,通货紧缩的可能性依然存在,但国内经济学界基本一致的观点是通胀的可能性远大于通缩的可能性。因为长期来看,人们的需求总是要提高的,只是在现阶段被暂时压制了,一旦外部环境改善,通胀的威胁将不容忽视。如果通胀加剧,人民币汇率贬值的可能性将加大。2007年末至2008年初的人民币贬值出乎很多企业的预料,很大程度上源于国内过高的通货膨胀。

  其次,我国对东盟的贸易顺差近年来呈下降趋势,甚至开始出现逆差,这也是东盟贸易依赖中国大陆的主要原因,从长期来看,这也是人民币汇率存在贬值倾向的一个潜在因素。虽然在长期内,人民币要真正成为一项国际结算货币必然要保持汇率的稳定,但是中短期内,人民币贬值的压力也会存在,而美元、欧元和日元都将是人民币国际化过程中面对的主要对手。

  再次,目前海外人民币来源主要是和我国互换获得的人民币资金和通过出口获得的人民币资金,如果放开就会加大国际金融对我国国内金融的影响,增加了国内宏观经济调控的难度。另外,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必然会对我国金融管理能力、金融人才储备和银行国际化的竞争力提出硬性挑战,最终的结果难以预料。

  从微观上讲,此次《办法》的出台,并不意味着所有企业都会从中获益。首先,此次试点企业主要是规模大、信誉好的国企,而对于广大饱受汇率风险之苦的中小企业或者是出于产业链低端的企业,由于受制于进入资格、定价权等因素无法马上或直接享受到人民币作为国际贸易结算工具所带来汇率收益。

  另外,此次试点只对货物贸易开放,而服务贸易暂时不在此次试点之列,像旅游业、建筑业等均不能享受到人民币结算所带来的诸多可能收益。

  其次,对于出口对象主要为欧美国家的企业来说,也享受不到人民币结算带来的可能的汇率收益。这里一再强调“可能的汇率收益”,是因为人民币真正成为国际贸易结算货币还需要贸易伙伴的接受,如果贸易伙伴不接受人民币作为结算货币,人民币对于国内试点企业来说依然只能是“望梅止渴”。又因为在短期内跨境贸易大规模采取人民币结算仍有难度,据央行有关部门测算,此次试点人民币总需求总规模在100-200亿元人民币,远远小于中国同东盟国家贸易总额。人民币作为区域性的结算货币为东盟所普遍接受还需要一个过程。另外,人民币作为区域性结算货币带来的潜在的资本风险还具有不确定性,由此限制了人民币作为结算货币的规模。

  再次,需要强调的是国内进口企业享受不到人民币升值带来的汇率收益,国际贸易中通行的做法是,进口支付一般用软货币(软货币:货币有贬值的趋势,那样的话,本币能够兑换更多的计价货币),在合同金额一定的情况下,国内企业就可以用相对更少的软货币支付给外商,从而用人民币作为结算货币与外商进行交易,不见得具有优势。

  第四实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将不再经过收汇、核销等原本由外汇管理局控制的环节。那么,就意味着申报出口退(免)税手续相对简化。但是,同样也给了试点企业涉税违规的便利,涉税风险也会随之增加。那么,税务机关为了防范出口骗税的发生,确保出口退(免)税的真实性,在审核、审批程序上相对就要严格,有可能还会影响到退(免)税时限的延长。从某种意义上讲,利用人民币结算在退(免)税方面打了折扣。

  综上所述,试点企业在跨境贸易中用人民币结算,在充分享受其利好的同时,还应该保持清醒的头脑,谨慎选择人民币结算以防交易风险。

  一是借机加强内部管理,严防潜在的税收风险。《办法》规定试点企业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不纳入外汇核销管理,办理报关和出口货物退(免)税时不需要提供外汇核销单。因此,试点企业首先要做到证明跨境贸易的真实性,不能出现纳税、进出口报关以及结汇核销等方面的不良记录;其次,在申报出口退(免)税环节要尽可能提供证据资料齐全,如报关单、购销发票、合同等;再次,业务操作要严格执行税收政策规定,注意保存能够证明业务真伪的资料,并且还能随时保证提供给税务机关进行核实。

  二是国际贸易货币结算,降低风险一定要适当选择。在其他流通货币结算的前提下,使用人民币结算工具并非是万能规避风险的“金钥匙”。因为,多使用了一种货币结算就等于增加了一项风险系数,人民币结算同样也有风险可言。在实际贸易结算中是否选择人民币作为结算工具,还要看进出口双方讨价还价的能力,假如我方是出口企业,在当前国际经济尚未复苏的前提下,国外进口方可以凭借买方的有利地位压价或者选择软货币作为结算货币,我方企业也享受不到人民币可能升值带来的好处。因此,试点企业学会分析国际金融市场动态十分重要,密切关注人民币对汇率中间价的升值变化,采取对外签约应尽量使用多种货币进行计价结算,一旦人民币存在不稳定因素,可适当选择的其他币种结算;而未进入试点的企业,一方面要积极争取提高自己的议价能力,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与试点企业协作的方式间接的争取到人民币结算的好处。

  综上,一个国家、企业、个人使用什么货币作为结算货币,要看这种货币的稳定程度,要看这种货币的使用是否广泛,要看这种货币使用是否习惯和方便。国内试点企业选择人民币作为结算工具应首先考虑政策的具体适用对象、自身所处的贸易地位、人民币以及其他货币汇率的稳定型、主要的国际贸易合作伙伴等等,才能做到有的放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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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中国税网 作者: (责任编辑:alexm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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