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装船批注
(一)如果提交的是预先印就“shipped on board”的提单,提单的出具日期视为装运日,除非提单带有加注日期的单独的装船批注,此时,该装船批注的日期视为装运日,而不论该批注日期是在提单出具日期之前还是之后。
上述规定明确了何为提单日期(B/L date),以及装运日期能否早于或晚于提单出具日期。根据第R284号意见,对于已装船提单,其签发日即为装运日期,不需另加“已装船”批注;对于收妥待运提单,必须加具含有装船日期的“已装船”批注,该日期可以早于、迟于或等于签发日期。
(二)“Shipped in apparent good order”、“Laden on board”、“clean on board”或其它包含“shipped”或“on board”之类用语的措词与“Shipped on board”具有同样效力。
六、清洁提单
(一)载有明确声明货物和/或包装状况有缺陷的条款或批注的提单是不可接受的。未明确声明货物和/或包装状况有缺陷的条款或批注(如“包装状况可能无法满足海运航程”),不构成不符点。说明包装“是无法满足海运航程”的声明则不可接受。
(二)即使信用证可能要求“清洁已装船提单”或注明“清洁已装船”的提单,提单也无需显示“清洁”字样。
(三)如果提单上出现“清洁”字样,但又被删除,并不视为有不清洁批注或不清洁,除非提单载有明确声明货物或包装有缺陷的条款或批注。
七、提单的签署
(一)正本提单必须以UCP500第20条b款规定的方式进行签署,且承运人的名称必须出现在提单的表面,并表明承运人身份。
1.如果提单由代理人代表承运人签署,则必须表明其代理身份,同时表明其所代理的承运人,除非提单表面的其它地方已经标明了承运人。
2.如果由船长签署提单,则其签字必须表明“船长”身份。在此情况下,不必标明船长姓名。
3.如果由代理人代表船长签署提单,则必须表明其代理身份且须注明被代理的船长姓名。
(二)如果信用证规定“可以接受运输行提单(freight forwarder’s B/L)”或使用了类似用语,则提单可以由运输行以运输行的身份签署而不必表明其为承运人或具名承运人的代理人。提单也不必显示承运人的名称。
但是,上述运输行提单仍应满足除第23条a款i项以外的第23条的其它规定的要求。
八、更正及证实
(一)对提单的更正必须加以证实。证实从表面看来必须是由承运人、船长或其代理人所为(该代理人可以与出具或签署提单的代理人不同),只要表明其作为承运人或船长的代理人身份。
提单承运人/船长的任何代理人均可对提单的更正予以确认。根据第R344号意见,对提单更正的确认可以由承运人/船长的任何代理人作出,不管该签署人是否签发了该提单和/或证实过提单的任何其他更正。
装船批注并非对提单的更正,无需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的单独的签名或小签,即,无需证实。
(二)不可转让的副本提单无需任何签字或证实。
九、全套正本
适用UCP第23条的运输单据必须注明所出具的正本的份数。标明“First Original”、“Second Original”、“Original”、“Duplicate”、“Triplicate”等类似表述的运输单据都是正本。提单并非一定要注明“正本”字样才能接受为正本。参见国际商会的《关于UCP500第20条b款项下正本单据的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