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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局回应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有关热点问题

时间: 2013-12-31 16:26:21 来源: 新华网  网友评论 0
  • 最新修订后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将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答:新《办法》明确规定将国际收支统计范围扩大至中国居民的对外金融资产负债。

  新华网北京12月31日电(记者王培伟、安蓓)最新修订后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将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什么样的交易需要进行申报?申报主体可通过哪些渠道进行申报?新《办法》是否对反贪腐、反洗钱、打击偷漏税有较大的促进作用?外汇局有关负责人日前就这些热点问题进行回应。

  问:什么样的交易需要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答:原则上,中国居民与非中国居民之间的各类经济往来,及由此产生的金融资产负债情况,不论是用人民币还是外币计价结算,都要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其中,“居民”既包括个人,也包括机构;“非中国居民”既包括境外个人,也包括境外机构。

  问:哪些非中国居民需要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海外华人华侨也要申报吗?

  答:在中国境内与中国居民发生经济往来的非中国居民也需履行申报义务。新《办法》中增加了对在我国境内发生经济交易的非中国居民的申报要求。未来,外汇局将根据实际情况,择机制定并出台关于非中国居民申报的具体要求。

  对于海外华人华侨,因其长期居住于中国境外,经济利益中心已不在中国,应视为非中国居民。海外华人华侨在中国境内与中国居民发生经济往来,且从中国居民难以获得高质量统计数据时,才需履行申报义务。但其在中国境外与其他非中国居民之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均不在我国国际收支统计范围之列,不用申报。

  问:申报主体可通过哪些渠道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答:目前,申报主体主要通过两个渠道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一是直接申报,即申报主体直接向外汇局申报。这主要适用于各类大型机构(金融与非金融机构)。二是间接申报,即在办理业务时,通过相关中介机构向外汇局间接传递申报信息。这主要适用于中小型机构及个人。相关中介机构包括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及基金公司、证券登记结算、资金托管机构等。

  问:什么是对外金融资产负债?

  答:新《办法》明确规定将国际收支统计范围扩大至中国居民的对外金融资产负债。通俗地讲,具有对应债权方与债务方的资产是金融资产,包括股票、债券、金融衍生品、存贷款、贸易信贷、其他应收付等。该资产对债权方是金融资产,对债务方是负债。与之相对应的是非金融资产,指无对应债务方的资产,如机器设备、库存、宝石及无形资产等。

  问:中国居民个人对外金融资产将如何申报?

  答:近年来,我国居民个人主要通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制度(QDII),进行对外金融投资。对该类投资活动所产生的金融资产存量数据主要通过QDII托管银行进行间接采集。目前,外汇局尚无关于居民个人主动申报对外金融资产存量的要求。新《办法》首先从完善制度着手,明确了境内居民个人申报对外金融资产、负债的义务。将来会视形势发展,本着抓大放小、尽可能减轻申报负担的原则出台相关细则。

  问:申报主体不履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义务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答:新《办法》规定,相关机构和个人如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给予处罚。处罚包括: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数据的用途是什么,新《办法》是否对反贪腐、反洗钱、打击偷漏税有较大的促进作用?

  答: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数据主要是用于外汇局对外汇形势与跨境资金流动的监测与分析,以及编制国际收支平衡表、国际投资头寸表、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等涉外宏观统计数据。反贪腐、反洗钱、打击偷漏税各有独立的管理体系与数据来源。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外汇局不主动向以上管理部门提供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数据,该数据也不能作为这些部门打击及惩罚不法行为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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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新华网 作者:王培伟、安蓓 (责任编辑:lixuez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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