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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小韦 郜恺
2013年7月31日,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向陕西省政府报送《关于改革工商登记制度促进市场主体发展的意见》(试行)(以下称《意见》),旨在深化行政审批改革,改革工商登记制度,促进市场主体发展。《意见》对保险中介机构的市场准入登记制度进行大幅调整,将现行的保险中介机构市场准入由前置审批改革为后置审批,此举会对现在的保险中介日常监管产生重大影响。保险监管部门需要妥善处理好工商登记改革试点和现行保险中介监管制度相冲突的内容,实现两者之间有序衔接,支持和配合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的发展。
《保险法》第119条规定,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应当具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凭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意见》规定,申请人先取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持营业执照到保险监管部门申请经营保险中介业务许可证。在此情况下,申请人向保险监管部门提交的营业执照上,已载明设立的保险中介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资本金等事项,而此类事项须同时符合保险监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相关规定,由于审核时间差,可能造成不符合保险监管部门规定的情况发生。
一是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名称问题。按照工商登记改革试点的审批流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上已经将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名称确定。根据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监管规定,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字号不得与现有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相同。营业执照已经确定的中介机构的名称,由于未经保监局核查,有可能出现与现有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字号相同的情况。
二是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法定代表人问题。《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由此可见,担任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法定代表人的只能是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根据《保险法》《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等保险监管法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管人员等人员在任职之前,需经保险监管部门核准任职资格。按照工商登记改革试点的审批流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的法定代表人有可能不符合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