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之下的困局
目前,在中国的出口信用保险这一困局之中,除了出口企业自身的观念意识,风险意识尚未能完全适用全球化的竞争与发展以外,从根本上讲,事实上制度的缺失更是影响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发展的制约因素,正是在此种种因素的作用下,出口信用保险形成了一个暂时还解不开的“结”。 首先是法律保障缺乏,政策体制仍不够完善。迄今为止,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的出口信用保险的法律,在《外贸法》和《保险法》中也没有相关明确规定,造成相关经营体制和管理体制不稳定,保险赔付不规范(十几年来平均赔付率仅65%),影响了企业的投保积极性。虽然,2001年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挂牌成立,集中了原先进出口银行和人民保险公司同时经营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初步解决了原来存在的由两家机构同时经营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体制问题,但在出口信用的国家限额控制和风险控制,以及如何协调执行我国外贸出口政策方面,进出口银行和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仍有需要进一步理顺的体制问题。再者,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业务混为一体,削弱了政策性业务对扩大出口的助推作用,也限制了商业性业务的拓展。这因为这样,现在这种模式受到业内很多质疑,并被认为在很大程度上是制约了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经营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机构,比经营其他保险业务的机构面临更大的亏损风险,因此,出口信用保险被认为是理所应当享受政策性保险待遇的。但是这种判断显然是由逻辑推理得出的十分笼统的结论,而不是建立在对不同结算方式所蕴涵的收汇风险的差异的具体分析之上的。”东北财经大学金融学院一位教授解释说,“合理的做法是风险较小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商业保险公司可以按照自负盈亏的原则将其定性为商业性保险;只有商业保险公司按照自负盈亏的原则无法经营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才有必要定性为政策性保险。”
其次是保险业务品种少,承保方式单一,缺乏灵活性。目前我国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承保原则是采用“统保”方式。所谓“统保”就是要求出口企业就其一定时期或一定区域市场上的所有出口业务都一次性办理出口信用保险。这样做的好处当然很明显,它使出口商的优良业务与较劣业务均纳入保险范围之内,保险机构因此可以将风险分散,对一些风险较大的业务予以承保并可适当降低整个出口信用保险的保险费率。但外贸公司认为,出口信用保险本来就是政策性保险业务,是为出口企业开拓市场,为从事风险较大的出口业务壮胆撑腰的,自然应该是外贸公司认为有风险或其自身难以辨清风险的业务才需要办理出口信用保险,寻求保险机构的支持。而且,对于外贸公司而言,一些长期客户以及采用信用证付款方式(约占我国出口总额的60%~70%)的出口业务即便不办理出口信用保险,其出口收汇也是相当安全的,为什么还要花费一笔保险费去投保呢?因此,“统保”方式往往不被出口商所认同。这是我国出口信用保险拓展缓慢,无法与对外贸易同步推进的重要原因之一。
同时,出口信用险投保费率过高,企业难以承受。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平均费率基本上在0.8%~1%之间,对东欧、南美、非洲等风险较大的国家和地区,平均费率高达2%。如此高的信用险费率使得大部分外贸企业望而却步。尤其是不少外贸公司认为,出口信用保险作为国家政策性保险业务,是国家出钱办保险,本来就应该坚持盈亏基本持平的经营原则。我国现行一年期的短期出口信用保险费率平均为1.5%左右,而发达国家的平均费率在1%以下。再考虑到出口信用保险规定的一旦出现保险责任事故,保险公司只负责赔偿承保额的80%~90%左右,外贸公司得自己承担10%~20%左右这一实际。在当前整个世界市场都处于买方市场、外贸出口只有微利的情况下,出口信用保险的保险费用实在太高。另外,保险机构还规定了许多免责条款,例如,在货物交付承运人时已经或通常能够由货物运输险或其他保险承担的风险引起的损失;由于买方在货物交付承运人前未取得进口许可所引起的损失等等,保险公司都不予以赔偿。如果把这些免责规定给外贸公司将来的索赔带来的不确定性影响考虑进去,在外贸公司看来,他们投保出口信用保险所付出的代价就更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