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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强制性制度变迁——出口信用保险的今生
政府支持的出口信用保险最早出现在1919年的英国,当时英国政府为了鼓励本国商人向澳大利亚出口,成立了一个专门的政府机构“出口信用担保署”(简称ECGD)为出口商提供商品债权保险和融资担保。德国政府于1926年制定了出口信用保险计划,并委托一家私营保险机构HERMES公司承担这项任务。法国在1946年成立了国有外贸信贷保险公司(简称COFACE)专门办理出口信用保险业务。法国COFACE目前在全球范围内的6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信息联盟和信用联盟,对国家和地区风险和企业风险进行及时分析和有效控制,防范风险,并在风险发生后能及时采取有力的债务保全和追索措施。我国香港政府出资2000万港币资本金,于1966年成立香港出口信用保险局。2002年受保出口额266.81亿港币,支持率达到26%。发达国家出口信用保险体系的建设使它们的企业在政府支持下,以雄厚实力和高度保障进入新兴市场。出口信用保险对出口的全过程进行全方位保障,以降低或转移贸易、外汇、结算中的风险,使出口商的利益得到保障;为出口商提供贸易融资或项目融资服务,通过买方信贷担保,项目融资担保和固定利率融资,以及保函保险等手段,为企业融资提供保障。目前,全球贸易额的12%~15%是在出口信用保险的支持下完成的。
1989年,我国政府责成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负责办理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当时是以短期业务为主。1992年,人保公司开办了中长期业务。1994年,政策性银行成立,中国进出口银行也有了办理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权力。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开始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国进出口银行两家机构共同办理。2001年12月,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成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国进出口银行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划归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独家经营。这几年,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承保额逐年翻番,出口渗透率也逐年提高,但是与发达国家的平均14%的出口渗透率相比,还有很大的距离。
二、制度环境决定了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的未来
(一)国际上出口信用保险的新变化
1、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商业化趋势
出口信用保险可分为短期和中长期业务两种。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商业化趋势越来越明显。随着国际制度环境不断地优化,原先在由自愿联合团体发起的诱致性制度变迁下的出口信用保险无利可图的局面正在改变。仅仅在十几年前,政府还是所有出口信用保险的承保者,而现在,约有25%的短期业务是由私营保险商在经营。仅1996年,私营保险商的保费收人就超过4亿美元,保险金额超过400亿美元。完全由政府机构出面经营出口信用保险制度,忽视了对出口信用保险中的风险进行管理与分散。1991年英国出口信用担保局将其全部短险业务实行私有化卖给荷兰出口信用保险局(NCM)后,全球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出现了私有化、商业化的趋势。商业性与政策性业务分别占出口的比例,英国为6%与3%;德国为22%与4%;法国为17%与4%。
2、出口信用保险的国际化
在贸易全球化与金融全球化的大趋势下,出口信用保险服务也在朝着国际化发展。欧盟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在20世纪80年代以前几乎完全限制在本国市场,在认识到出口信用保险的特殊性后,欧盟委员会单独颁布了一条法令,并把它作为1992年单一市场改革的一部分。该法令允许成员国内注册的信用保险商在欧盟范围内经营业务。现在,欧盟信用保险市场已经成为运作良好的区域保险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