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信用保险的历史借鉴和实践新发展

时间: 08-05-02 16:06:25 来源: 中国贸易金融网 
  • 出口信用保险是各国政府为了推动本国的出口贸易,保障出口企业的收汇安全而制定的一项由国家财政提供保险风险基金的政策性保险业务,是国际上公认的支持出口、防范收汇风险的有效手段。

  出口信用保险是各国政府为了推动本国的出口贸易,保障出口企业的收汇安全而制定的一项由国家财政提供保险风险基金的政策性保险业务,是国际上公认的支持出口、防范收汇风险的有效手段。

  在经济全球化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大背景下,党中央和国务院提出了推动企业“走出去”的大开放战略,要求加快调整国民经济结构和出口商品结构,积极应对经济全球化和国际政治、经济动荡对我国出口商品的冲击。面对日益严峻的外部形势,加快完善我国政策性出口信用体系,充分发挥出口信用保险对出口的促进作用,保障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战略意义。

  一、发达国家出口信用保险体制的发展

  出口信用保险体制在发达国家建立以来已有80多年的历史。政府支持的出口信用保险最早出现在1919年的英国,当时英国政府为了鼓励本国商人向澳大利亚出口,成立了一个专门的政府机构“出口信用担保署”(简称ECGD)为出口商提供商品债权保险和融资担保。德国政府于1926年制定了出口信用保险计划,并委托一家私营保险机构HERMES公司承担这项任务。法国在1946年成立了国有外贸信贷保险公司(简称COFACE)专门办理出口信用保险业务。法国COFACE目前在全球范围内的60多个国家建立了信息联盟和信用联盟,对国家风险和企业风险进行及时分析和有效控制,防范风险,并在风险发生后能及时采取有利的债务保全和追索措施。我国香港政府出资2000万港币资本金,于1966年12月23日成立香港出口信用保险局。2002年受保出口额266.81亿港币,支持率达到26%.发达国家出口信用保险体系的建设使它们的企业在政府支持下,以雄厚实力和高度保障进入新兴市场。它对出口的全过程进行全方位保障,以降低或转移贸易、外汇、结算中的风险,使出口商的利益得到保障;为出口商提供贸易融资或项目融资服务,通过买方信贷担保,项目融资担保和固定利率融资,以及保函保险等手段,为企业融资提供保障。

  随着出口信用保险手段被发达国家广泛采用,出口信用保险的国际化、一体化趋势日益明显。1999年以英、德、法等国家为代表的OECD国家达成了出口信贷与信用保险“君子协定”。它要求各成员国的信贷条件不得高于“君子协定”,防止出现损害有关成员国利益的不平等竞争。这个协定为发达国家合理利用财政资金支持出口提供了基础。近年来发展中国家也纷纷学习发达国家的做法,建立了自己的出口信用保险体制,提高本国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开拓国际市场。

bizcom
本文来源:中国贸易金融网 作者:佚名 发送好友发送给好友 加入收藏加入收藏夹
·上一篇文章:
·下一篇文章:
网友评论
 
热点文章
推荐文章
最新文章
中国贸易金融网,最大最专业的中文贸易金融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