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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贸组织《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中规定“政府(或 政府控制的特殊机构)提供的出口信贷担保或保险计划、针对出口产品成本增加或外汇风险计划的保险或担保计划,保险费率不足以弥补长期营业成本和计划的亏损”属于出口补贴。反言之,只要出口信用保险机构能够在一定时期内维持盈亏平衡,出口信用保险就不属于出 口补贴。正是由于此,出口信用保险逐渐成为了当前各国政府支持出口,保障企业收汇安全的有效措施和手段。而在政策的实际执行过程 中,出口信用保险的作用则不仅仅体现在对出口企业的支持和扶植上, 在促进银行业甚至整个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等方面,出口信用保险也都扮演着重要角色。
实际上,出口信用保险这一政策的出现远比世贸组织成立要早的多,目前全球贸易额的12%~15%都是在出口信用支持下实现的。1919 年英国政府为鼓励本国商人向澳大利亚出口,成立了“出口信用担保 署”(简称ECGD)用于为出口商提供商品债权保险和融资担保。这成为世界出口信用保险的起源。1926年,德国政府制定出口信用保险计划,并委托一家私营保险机构HERMES公司负责承担。1946年,法国成立了国有外贸信贷保险公司(简称COFACE)专门办理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目前在全球范围内的6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信息联盟和信用联 盟,对国家和地区风险和企业风险进行及时分析和有效控制,防范风险,并在风险发生后能及时采取有力的债务保全和追索措施。
而在我国,出口信用保险起步较晚。1988年,国务院决定委托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试办机电产品出口信用保险;同年10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成立出口信用保险部;1992年,人保开办中长期保险业务,支持我国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的出口;1994年中国进出口银行成立,同时开办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业务;1996年人保代表中国参加国际海外投资和出口信用保险人联盟(伯尔尼协会),并于1998年成为该组织正式会员;2001年5月23日,国务院正式批准组建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同年10月19日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正式成立,2001年12月18 日挂牌运营。
从近年来出口信用保险发挥的作用来看,可从以下三方面予以小结。
一、对企业
1.有利于出口商规避收汇风险。出口信用保险产生的缘由便是解决出口收汇风险的问题。一方面出口信用保险对国外买家及国家的风险调查评估,可以指导企业出口企业选择更有利的贸易对象和贸易条件,避免和防止收汇风险;另一方面,万一不能收回货款,出口企业可依据有关条款向出口信用保险机构申请索赔,从而最大程度减少经济损失。
2.有利于出口商对外追偿欠款。出口信用保险为国家政策行为, 因而对外追偿也具有特殊效力,一旦出口收汇发生问题,出口信用保 险机构便可利用伯尔尼协会的统一规则,发挥其他机构和公司不具备的威慑和制约作用,帮助出口商“讨回公道”。
3.有利于出口商优先获得银行融资。出口信用保险是银行为出口商提供贷款的“助推器”。一方面,通过投保,出口企业将收汇风险转嫁给出口信用保险机构,收汇安全大大提高,还贷能力相应增强;另一方面,通过将已投保的出口信用保险权转让,提供出口融资的银行收贷风险大大降低,从而,出口企业在银行的信用等级提高,银行也相应乐于提供优惠利率的出口贷款等金融服务。
4.有利于出口商扩大出口市场份额。当前国际竞争日趋激烈,出口企业以各种优惠条件来争夺市场,其中优惠的结算支付方式是重要的竞争手段之一,而支付方式的灵活性带来的副作用便是收汇风险。出口信用保险则解除了出口商的后顾之忧,使收汇风险一保了之。
5.有利于出口商提高自身风险管理能力。出口信用保险的过程是一个防范和控制风险的过程,一方面,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对出口商的信用额度也要做出评估和判断,督促出口企业提高自身的风险管理水平;另一方面,出口信用保险机构还能够及时向出口企业提出将风险控制在一定范围内的合理建议,帮助企业提高自身风险管理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