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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出口信用保险的独家经营模式,即一国的出口信用保险市场由一家公司运营,禁止其他企业从事该项业务,无论是内资还是外资企业。开放市场模式则恰好相反。目前世界上采取独家经营模式的国家主要有加拿大、韩国、印度;开放出口信用保险市场的国家则有德国、荷兰、英国、日本等。两类模式都有运作非常成功的例子。不过,各国在设立出口信用保险事业机构之初,几乎都采取了独家经营的经营模式。经营模式本身并无优劣,关键是否合适一国之国情。而判断一个经营模式是否合适,应看其对以下标准的满足情况:是否符合出口信用保险行业的特点,是否有利于出口信用保险事业的发展,是否有利于国家外贸政策的实现。
一、独家经营模式与出口信用保险行业特点的结合分析
出口信用保险行业的特点主要有二:自然垄断性质和不同于一般保险的操作模式。将两大特点与独家经营结合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一)独家经营是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规模的客观要求
出口信用保险行业具有自然垄断的性质。它的运营以海外的买家和国家信息为基础,在市场规模不大的情况下,边际成本很高,很难实现盈利。且出口信用保险机构的风险管理还依赖于对出口企业的风险规范,而没有一定规模的出口信用保险机构会缺乏执行力。同时,开放市场还会造成信息资源库的重复建设。因此,各国在发展出口信用保险初期,几乎都选择了政府支持的独家经营模式以加快出口信用保险业的发展。
(二)出口信用保险操作模式下实行独家经营的独特优势
1.保证信息共享。出口信用保险以信息掌握和分析为基础,通畅的信息获取渠道和大量的国外买家和国家信息是运营的前提。独家经营意味着可以集中力量获取信息,扩充信息库;同时任何投保企业都可以享有该信息库资源,即使信息库有欠缺,也可以通过广泛有效的渠道尽快补足此部分信息。
2.有利于保持强大的追偿力度。追偿能力是出口信用保险公司重要的风险控制工具。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风险主要来自海外买家,强大的追偿能力,一方面可以降低买家违约的概率,另一方面可以促使买家及时还款。独家经营在保证追偿力度上具有很大优势。首先,独家经营下的追偿是以国家为后盾的追偿,实践证明,国家背景极大地提高了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追偿效果;其次,独家经营意味着所有投保的出口企业都会选择在该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投保,可能多个保户都是针对一个买家出运,一旦该买家对某一个保户拒付货款,那么独家经营的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可以利用其网络马上通知其他保户停止对该买家的出运,直接打击该买家在我国的采购,从而加大买家违约的风险成本,促使其及时还款。最后,独家经营意味着出口信用保险企业的保户较多,大量的追偿业务使其在委托国外渠道代为追偿的过程中享有较高的谈判地位,有利于节省追偿成本。
3.有利于规范投保出口企业的市场行为。在一个同质竞争的市场,国外买家采购时往往通过一国市场的其他供应商压价,形成对其最为有利的付款条件。这类行为使出口企业面临极大的风险。对于这类恶性竞争行为,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可以通过规定最低承保条件的方式来限制这类行为的发生。比如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厦门分公司针对厦门石材行业出口竞争激烈,许多企业为了扩大出口不惜接受高风险的付款条件的现象,规定只承保信用期限在90天以内的出口,由于绝大多数厦门石材企业都已是厦门分公司的保户,这样的规定很好地控制了企业之间恶性竞争的行为,规范了出口市场。可是要实施这类规范市场的行为,需要以独家经营为前提。有两个理由:第一,如果没有实现独家经营,出口企业分散投保,保险公司就无法掌握整个行业的出口情况;第二,由于存在市场竞争的关系,出口企业在一家保险公司无法获得承保,完全可以再寻找另一家保险公司,规范行为缺乏执行力。对于那些出口产品大多属于劳动密集型,附加值比较低的国家,为规范出口竞争,保证出口信用保险的独家经营模式就显得很必要了。
4.有利于保持长期的账务平衡,以符合世贸组织规则。世贸组织规则要求出口信用保险机构能够长期保持账务平衡,否则就认定为变向补贴。由于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具有很强的政策性,会承保一些商业保险公司不可保的险种,这类业务在中长期内会亏损。要保持平衡,只能依靠短期险所获得的盈利来弥补。在一国出口信用保险业发展初期,独家经营对于遵守世贸规则是必不可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