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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商资信不详有风险

时间: 2008-05-02 15:54:09 来源: 中国贸易金融网  网友评论 0
  • 国际贸易的当事人,即出口商和进口商远隔重洋,很难了解到对方的资金及信誉情况,也很难建立起相互的信赖。为解决这一相互对立的商业信用问题,银行以其银行信用介入,从而产生了信用证。然而,国际贸易的根本条件并

  国际贸易的当事人,即出口商和进口商远隔重洋,很难了解到对方的资金及信誉情况,也很难建立起相互的信赖。为解决这一相互对立的商业信用问题,银行以其银行信用介入,从而产生了信用证。然而,国际贸易的根本条件并未改变,买卖双方仍然无法充分了解对方。银行不会独立于进口商之外开出以出口商为受益人的信用证,银行是按开证申请人(一般为进口商)的请求才开出信用证的。银行既要维护自身的利益,又与开证申请人的利益密不可分,出口商也难以了解开证行的资信情况,出口商和进口商仍无法因银行信用的介入而建立起相互的信任。

  因此,信用证的银行信用是否能够完全实现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开证申请人的商业信用。在国际贸易中,作为开证申请人的进口商的商业信用在信用证付款方式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尽管在《UCP500》中规定了信用证和买卖合同的关系及信用证的独立抽象性原则,但在实际的进出口业务中,信用证和买卖合同不是截然分开的两笔贸易,而是一笔贸易的两个方面,其根本的结合点还是进口商和出口商的商业信用,而不是“独立抽象”的银行信用。因此,出口商和进口商签订销售合同后,双方约定以信用证方式支付,并不意味着交易一定达成,在国际贸易中经常会出现下列情况。

  1.进口商不开证

  (1)由于市场价格变化等原因,为规避市场风险,进口商从自身利益出发,故意不开证。信用证能否开立不是独立抽象的银行说了算,而是取决于进口商的商业信用,没有开证申请人的请求,没有一家银行会向受益人开出独立于合同之外的单据买卖合同。签订买卖合同而进口商不开证的例子在国际贸易中屡见不鲜。2000年9月2日,我一出口公司和日本进口公司签订一份玉米销售合同,规定我公司要在11月20日前向日本公司提供1000吨我国东北玉米,价格为0.126美元/千克,支付方式为L/C即期。我出口公司在11月10日前在东北收购了1000吨玉米,准备装船待运。但此时国际市场上玉米价格突降,买方要求降低货价,否则拒开信用证,最后虽经多次商讨使买方开来信用证。但在此期间部分玉米淋雨受潮,买方以此压低价格,使我出口公司蒙受巨大损失。

  (2)当运输单据是海运单、航空运单或多式联运单时,由于此时这些单据不像海运提单那样作为物权凭证,货物被装上运输工具后出口商就失去了对货物的控制,所以即使进口商不开信用证来换取这些单据,他们也很容易将货物提走。2002年5月,我华龙(化名)精密仪器公司与一美国公司签订一份精密仪表销售合同,规定采用航空运输方式,付款方式为L/C即期,美方公司要在飞机起飞后向华龙公司开来信用证。

  5月19日,华龙公司将生产好的精密仪表装上飞机,9时飞机准时起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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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中国贸易金融网 作者: (责任编辑:bi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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