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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发展模式选择

时间: 2008-05-02 16:06:38 来源: 中国贸易金融网  网友评论 0
  • 出口信用保险是各国政府为了推动本国的出口贸易,保障出口企业的收汇安全而制定的一项由国家财政提供保险风险基金的政策性保险业务,是国际上公认的支持出口、防范收汇风险的有效手段。   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目前存在
  出口信用保险是各国政府为了推动本国的出口贸易,保障出口企业的收汇安全而制定的一项由国家财政提供保险风险基金的政策性保险业务,是国际上公认的支持出口、防范收汇风险的有效手段。
  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目前存在的问题
  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开办时间短,各方面的经验和数据积累还不足,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问题。
  (一)高费率抑制投保需求
  2004年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短期险费率为0.8%,中长期险种费率为4.9%,当前平均费率为1.8%,外贸企业认为过高的出口信用保险费率增大了外贸企业成本,也抑制了企业投保的积极性。同时,许多出口企业没有充分认识到建立出口风险防范措施的重要意义,在算经济帐时抱有侥幸心理,只看眼前利益,认为交保险费不划算,没有强烈的风险意识和防范心理。所以导致我国目前出口信用保险市场的需求潜力得不到充分释放。
  (二)风险基金不足导致承保能力有限
  2003年,我国出口贸易额为36287.9亿元,国际上出口信用保险承保责任总额与风险准备金的合理比例一般为15:1左右,而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现行比例为20l,即使按扩大1:22计算,我国最高承保水平仅为2.5%。要达到世界12%的平均水平,保额须达到4354.55亿元。在1:22的承保风险下,需要接近两百亿元的风险基金,而我国缺口一百多亿。而在出口信用保险独家专营体制下,政府出资是风险基金的唯一来源。安博尔中诚信评级倾力打造最具影响力信用品牌。如果国家不能紧随业务发展步伐合理增补风险基金,一方面严重限制对高风险国家和买家的承保能力,另一方面也限制我国出口信用保险业务总体规模的进一步扩大并造成业务比例的失衡。另外,由于资金力量的有限,承保基数不强。再加之缺乏再保险的有力支持,制约了承保规模的扩大。
  (三)监督机制不完善
  出口信用保险监督机制的不完善也影响了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一方面,缺乏专门法规造成经营和管理机制不稳定,业务操作不规范,参与部门和机构的性质、职责及其相互关系不明确,出口信用保险还不能充分体现国家外交、外贸、财政,产业,金融综合政策的特点。另一方面,政府各部门权责划分不清,导致管理混乱,缺乏效率。
  我国出口信用保险未来发展模式的路径
  目前,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发展仍处于初级阶段,未来中国出口信用保险采用何种模式经营?出口信用保险本身是否应该全部定性为政策性保险?出口信用保险市场是否放开?这些问题都是值得我们探讨的。
  我国现行的出口信用保险制度模式,是建立在出口信用保险是完全的政策性保险的理论判断基础之上的。政策性保险的存在需要具备两个必要的前提:其一是某一类保险业务风险过大,由民间保险企业进行商业化经营必然会出现亏损;其二是该类保险业务为国家实现某种政策目标所必需。经营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机构比经营其他保险业务的机构面临更大的亏损风险。同时,出口信用保险又是与实现国家出口创汇的目标紧密相关的,从这个意义上说,把出口信用保险定性为政策性保险是合理的。但这种判断显然是由逻辑推理得出的十分笼统的结论,而不是建立在对不同结算方式所蕴含的收汇风险差异的具体分析之上的。根据不同结算方式,风险的大小可以将出口信用保险在性质上分为商业性保险和政策性保险两个不同的部分。对于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和商业性出口信用保险,国家可以采用不同的经营方式。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可由国家设立的政策性保险公司单独经营;对于商业性出口信用保险,应允许商业保险公司与政策性保险公司同时经营。
  随着人世过渡期的结束,外贸出口权的完全放开,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已不能全部符合政策性保险的特点,国外商业性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业已开始通过服务性业务向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市场渗透,说明中国商业性出口信用保险是具有潜在市场的。因此我国出口信用保险模式也应适应市场需求而发生转变。具体来说可以分成两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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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中国贸易金融网 作者: (责任编辑:bi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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