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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向道路经营者代位追偿车损费

时间: 2013-10-17 14:04:07 来源: 中国保险报  网友评论 0
  • 本起事故经法院调解,保险公司给付被保险人保险金11万元后,王某向保险公司出具权利转让书,将11万元赔偿款的追偿权转移给保险公司是有其法律依据的。本案中,保险公司通过代位追偿追回了部分赔偿费用,从而维护了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保险公司向道路经营者代位追偿车损费

程太和

  案情简介

  2011年3月1日晚10时许,私营企业主王某驾驶一辆奔驰轿车沿宁沪高速公路行至江苏常州境内时,行驶在前方的丰田轿车突然右打方向后,王某发现前方同一股车道出现一个行人身影,王某赶紧刹车,但为时已晚,车身仍擦撞到行人马某,致马某受伤,王某的轿车也遭损坏。事后,交警部门认定行人马某的违法行为是导致该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马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无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违法行为,故不承担事故责任。

  王某将轿车送去维修,产生11万元维修费。本来这笔费用应由事故全责人马某赔偿,但马某系常州武进区农民,被撞后医院诊断为脑挫裂伤,肋骨骨折,自己负担医药费都很困难,实在没有赔偿能力。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利益,王某选择向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王某为爱车投保了交强险、商业险(第三者责任险、机动车损失保险和不计免赔险)。王某本以为维修费用可以找保险公司全额赔偿,但保险公司表示,经评估车损数额已经超过车辆残值,没有必要对车辆再进行维修。几次协商不下,王某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约定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11万元。协议履行后,王某向保险公司出具权利转让书,将11万元赔偿款的追偿权转移给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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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中国保险报 作者:程太和 (责任编辑:lixuez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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