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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国内一出口企业A于2009年1月至6月向哥伦比亚买方B出运3票货物,总货值17万美元,B拖欠已提货部分货款,并拒绝提取其他已到港的货物,已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A遂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信保”)通报可能损失。
接到A的报损通知后,中国信保立即对案情进行了分析、研究:一方面,货物滞留目的港已有数月时间,已产生较高的滞港费、仓储费,且随着时间的流逝,各项费用损失将不断增加;另一方面,由于这批货物的产品性质较特殊,处理难度及预计损失率较普通产品明显偏高。经综合分析,中国信保决定立即介入,通过中国信保在哥伦比亚当地的律师与B联络,争取促使债务人提货付款,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
后经介入调查,发现买方B已于A报损前一周进入破产重组程序。经律师进一步与B沟通核实,B告知其并未清关提取货物,即全部货物自到港后即处于滞港状态,并表示由于已进入破产程序,故不再与债权人单独讨论提货还款事宜。2009年11月,哥伦比亚法院批准了B的重组计划,本案项下债务亦纳入该重组计划。根据哥伦比亚当地法律,在此情况下,本案项下的货物将不允许进行转卖或退运等处理,即A丧失了处理货物的权利。
案件启示:
1.关注买方提货进展,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据了解,A采用赊销方式与国外买方进行交易,办妥全部出口手续并取得提单后,将3套正本提单直接寄至各买方。中国信保在向其了解案情的过程中发现,由于正本提单已交买方,A未再关注买方的提货进展,也未在货款到期日前向买方作出任何形式的付款提醒。
案例中A的出口时间在金融危机爆发后,从客观角度分析,国外买方确实面临市场销售低迷、资金运转困难的局面。但另一方面,由于A既未关注买方提货进展,也未关注买方经营情况,加之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较长,当出口企业获悉货物滞港时,距货物到港已达数月,买方偿债能力亦不容乐观,从而贻误了处理货物、催讨货款的最佳时机,后因买家破产重组,A即丧失了货物处理权利。因此,如果出口企业关注货物流转进程,关注买方经营状况,在发现任何风险信号时,不等不靠、主动作为,及时与买方沟通了解原因,并采取有针对性的应对措施,应可避免损失的发生或扩大。
2.了解产品特性,提前拟订风险应对预案。
企业应对自身出口的产品特性有充分的了解,提前收集整理全面信息,拟订风险应对预案。例如:合同买方所在国家/地区的进口政策,包括但不限于:关税政策、检验检疫、许可制度或进口配额限制等;合同买方所在国家/地区其他客户的采购需求及特殊要求;向合同买方周边国家/地区转卖的(市场准入)可行性;各种处理预案可能涉及的操作流程、费用或成本投入、工期耗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