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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的本质、发展与监管

时间: 2018-09-14 16:41:00 来源: 《金融监管研究》  网友评论 0
  • 近年来因“保险乱象”而起的保险强化监管,是发生在中国保险及其监管史上的一个重要历史事件。本文在对“保险乱象”及其监管治理的案例分析中,通过比较保险与银行、保险与证券的功能后提出,保险的本质是互助,保险的功能是造血。在保险属性分析中指出,只承认保险的保障属性而不承认保险的金融属性

作者:魏华林,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保险经济研究所所长,原中国保监会重大决策 咨询专家委员会委员。

来源:《金融监管研究》2018年第8期。


摘要:近年来因“保险乱象”而起的保险强化监管,是发生在中国保险及其监管史上的一个重要历史事件。本文在对“保险乱象”及其监管治理的案例分析中,通过比较保险与银行、保险与证券的功能后提出,保险的本质是互助,保险的功能是造血。在保险属性分析中指出,只承认保险的保障属性而不承认保险的金融属性,必然会产生理论上的误导;只看到保险的财务属性而不看到保险的服务属性,必然会导致实践上的偏差。中国保险市场的“保险乱象”并不是近来有之,早期的“保险乱象”是一种难以避免的市场行为,当下的“保险乱象”则是一种触碰底线的犯规行为。“保险乱象”不仅导致了承保业务与投资业务匹配错位、保险供给与保险需求出现失衡的后果,而且降低了社会对保险行业的信度。“强化监管”是国家治理“保险乱象”所采用的特殊手段,目的在于防范化解保险业已存在的重大风险,需要重点处理好三大关系:“黑天鹅”风险与“灰犀牛”风险;被监管者风险与监管者风险;“进入机制”与“退出机制”。未来中国保险业发展的成败,取决于保险机构、从业人员和监管部门对保险经营性质和风险管理规律的认知水平。保险业是一个充满温度的行业,需要继续坚守和不断认知。任何一个人、一个企业乃至一个国家,在变幻无常的自然风险和神秘莫测的生命风险面前,都没有足够的骄傲资本,只能依靠现代科技力量,运用人类共同智慧,在与风险共舞的同时,认真做好重大风险防范工作。

关键词:保险乱象;保险姓保;保险本质;保险属性;保险监管

一、引言

尽管中国的民族保险业已有200多年的发展历史,然而其真正成为社会再生产中的一种损失补偿机制,则是在国家实施改革开放政策之后的事情。从1979年国内保险业务全面恢复算起,至今已近40年。保险业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市场规模不断扩大,市场体系逐渐形成。市场主体从1家增加到224家,其中财产保险公司82家,人身保险公司90家,再保险公司11家,集团和控股保险公司12家,资产管理公司24家,互助保险公司5家;专业保险中介机构2612家,兼业保险代理机构3万余家。保费收入从1980年的4.6亿元增加到2017年的3.7万亿元,年均增长率27.5%;保险资产从1980年的14.5亿元增加到2017年的16.8万亿元,年均增长率28.8%。一路走来,风风火火。中国保险业的快速发展及其取得的非凡成就,不仅奠定了它在国内金融体系中的市场地位,而且引起了世界保险市场的关注目光。中国保险业在国内外的影响及其地位,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中国已经发展成为排名世界第二的保险大国,保费收入规模仅次于美国;第二,中国保险业对世界保险增长的贡献度最高,2016年中国保险的增长量在世界保险增长量中的比例达到39%;第三,中国保险业是与企业生产、家庭生活和社会管理最为密切的行业,2017年保险业为社会提供的风险保障金额已经达到4154万亿元。

然而,一个“颜值”如此之高的行业,在国内不仅没有得到社会赞誉或认可,反而遭到一片抱怨或不满意。这种不满意来自社会多个层面,既有平民百姓对保险的不满意,也有政府管理者对保险的不满意;既有保险行业外部对保险的不满意,也有保险行业内部对保险的不满意;既有保险投资者对保险的不满意,也有保险经营者对保险的不满意;既有投保人对保险的不满意,也有保险人对保险的不满意。

一高一低,一热一冷,形成巨大反差。这样的“保险无奈”,多年来一直困扰着保险的关注者,包括保险消费者、保险供给者、保险监管者和保险研究者等。原因何在?我们从保险界最为关注的“保险姓保”“市场乱象”和“强化监管”三个关键词入手,试图探讨其背后的历史背景和理论渊源。

二、“保险姓保”的本质与属性

“保险姓保”几乎是近年来国内保险界出现频率最高的一个词。何谓“保险姓保”?保险界有两种说法:一是让保险回归保障,二是让保险回归本源。然而,何谓回归保障?如何回归本源?这两个问题并没有一个统一的答案。“保险姓保”的核心问题是如何找回保险的本真,因此“保险姓保”的讨论需要澄清两个基本理论问题,一是保险的本质,二是保险的属性。

(一)保险的本质

“保险姓保”并不是一个伪命题,它需要回答的问题不是保险“姓什么”,而是保险“是什么”。“保险是什么”所涉及的内容也许很多,首当其冲的是保险存在的意义和价值,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资金融通性,二是市场互助性。保险与银行、证券共同构成了一个国家金融体系的三大支柱。由于各自的服务客体和服务内容有所区分,因此形成了三种不同的金融形式。三者之间既具有共性,也存在个性。尽管三大金融支柱的核心功能都是为实体经济服务,为社会创造财富,为普通个人的自由、发展和幸福提供帮助,但由于各自具有的金融功能和提供的服务方式不尽相同,因此反映了三种不同的金融关系。具体的说,银行作为金融中介,它与服务对象之间的关系是一种“自助关系”;证券作为集资平台,它与服务对象之间的 关系是一种“他助关系”;保险作为信用交换,它与服务对象之间的关系是一种“互助关系”。 如果说银行、证券的主要功能是资金融通,帮助客户“输血”,那么,保险的主要功能则是解危救困,帮助客户“造血”。在一般情况下,前者是只救“活”不救“死”,后者是既救“活”又救“死”。相比之下,保险与人类社会的关系更为密切,适用于不同的社会形态,包括商品社会形态和非商品社会形态。这是保险金融机构与非保险金融机构的区别所在,也是保险存在的意义和价值所在。

保险的本质是互助,保险的功能是造血,这可以从保险历史上得到佐证。无论是财产保险起源的共同海损,还是人身保险起源的共济社团,无一不是基于相互扶助的保险理念而兴起。商业保险的出现,改变的只是保险的形式,而不是保险的内容。商业保险的意义在于,使原有的保险内涵增添法律化、规范化和去边界化的色彩。从保险的前身共同海损所适用的“我为人人,人人为我”原则,到时下中国保险人提出的“保险使生活更美好”,都是保险本质特征的具体表现。从这种意义上说,“互助”和“造血”既是保险得以存在的固有基因,也是保险得以发展的源泉所在。世界保险业不断发展的五百年历史,中国保险业日益壮大的跌宕起伏,都可以从这里看到影子,找到答案。

简而言之,保险的历史就是一部人类相互帮扶的历史。保险的存在和发展,源于保险自 身所具有的“互助”和“造血”的本质特征。如果保险失去了内在的互助性质和特有的造血功能,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和价值。保险的互助特性和造血功能,不仅决定了过去的保险发展过程,而且影响着未来的保险发展方向。今天的中国保险业之所以能够越来越发展,越来越被社会认同,越来越渗透到各个社会经济领域,越来越成为社会安全的稳定器,都是保险本质使然。

(二)保险的属性

保险具有多重属性,既具有保障属性,又具有金融属性;既具有财务属性,又具有服务属性。保险既是保障属性与金融属性的统一,也是财务属性与服务属性的统一。只承认保险的保障属性而不承认保险的金融属性,必然会产生理论上的误导;只看到保险的财务属性而不看到保险的服务属性,必然会导致实践上的偏差。

1.保险的保障属性与金融属性  

在保险的保障属性问题上,理论界没有太多的争议,而对于保险的金融属性,则存在着不同的声音。从历史上看,当保险尤其是人寿保险产生后,保险就具有上述两种属性,区别只是在于:前者属于基本属性,后者属于衍生属性;前者容易被人认识,后者容易被人忽略。

对于保险金融属性的认识,除了理论上存在理解分野以外,在实践上也有一个不断认识的过程。按照传统观念,保险投资属于后台作业,是解决保险经营中沉淀资金保值增值的方式和手段。基于这种观念,在保险立法的初期,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的限制非常严格,保险投资主要是银行存款、购买国债和金融债等。保险投资业务一般由保险公司的财务部门代为行使,保险公司没有独立的投资部门。后来,由于两个因素的变化或出现,使得上述情况发生了改变。一是随着保险产品的创新和经营规模的扩大,保险资金的聚集数量日益增大,尤其是长期寿险业务的保费沉淀期限比较长,保险资金的运用随之成为保险经营中不得不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二是保险市场的经营环境发生变化。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世界保险市场上出现了一种前所未有的现象,即保险公司收取的保险费不足于弥补保险标的的损失和保险经营费用。通过保险资金运用的利润收入,弥补保险经营的持续亏损,成为当时稳定保险市场的不二选择。正是这样的变化,使得保险的金融属性开始凸显。与此同时,法律也放开了保险投资范围的种种限制,允许保险资金进入资本市场等多个领域,保险开始成为各个国家金融体系中不可忽视的重要力量。以发达国家为例,其保险资产在国家金融资产中的比例达到或接近三分之一,成为名副其实的金融支柱。2017年末,中国保险业的总资产为16.75万亿元,在国家金融资产中的占比达到6.23%。今后,随着保险业务的持续增长,保险资金运用的规模不断扩大,保险资产在金融资产中的比例还会继续提高。加之,保险产品尤其是寿险产品经营的特殊性——负债久期长、投资范围广和可用程度高等特点,使保险资金在社会经济建设中的作用、保险资金的运用对金融市场稳定的影响不可小觑。如何发挥保险的金融属性,如何发挥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保险市场与债券市场之间的互动关系,还是完善金融体系理论研究中尚未完成的一个重要课题。

近年来,除了忽视保险的金融属性倾向以外,还存在一种过于强调保险的金融属性倾向, 从一个极端走到另外一个极端。有的保险公司将保费收取视为一种融资手段,单纯依靠冒险投资,博取高额收益,被称为“资产驱动”的保险经营模式。受此影响,保险市场一度出现了对理财性保险产品的过度开发,忽视了对保障性保险产品的应有关注,颠倒了保险的保障属性与金融属性的关系,干扰了保险市场的发展方向,影响了保险业的健康发展。这种背离保险基本属性的行为,应该受到保险监管规则的约束。为了纠正这种偏离保险规律的发展行为,摆正保险市场的发展方向,提出“保险姓保”的命题,呼吁保险回归风险保障,倒也无可厚非。问题在于,如果将“保险姓保”定格于保险只具有风险保障属性,不具有保险金融属性;落实“保险姓保”只是将保险的发展拉回到风险保障功能,忽略保险的投资功能,同样是不可取的。这样的理解和做法,既不是保险发展的历史事实,也不符合保险发展的内在逻辑。

从历史上看,保险从产生到今天已经走过两个发展阶段。以第二次世界大战为分水岭,在此之前,保险起源于欧洲,“损失补偿”是欧洲人发展保险的理论基础。保险公司被视为一种损失补偿公司,保险的功能主要体现为风险保障。保险人通过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的方式集散风险,用建立保险责任准备金的方式补偿损失。理论上将这样的经营方式称为“一个轮子”模式。然而,这样的经营模式客观上必须具备一个前提:保险人必须具有足够的偿还债务的能力,即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二战之前,保险市场的偿付能力没有出现大的问题,保险公司之间相安无事。但是,二战之后,保险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保险公司收取的保险费不足于弥补保险标的的损失和保险经营的费用。保险经营的持续亏损导致保险公司大量退出,影响了保险市场的稳定。为了破解这个难题,当年日本的有识之士提出了“两个轮子”理论,即用“承 保业务”与“投资业务”双轮驱动的方式,让投资业务的收入盈余弥补承保业务的经营亏损。 这个方式得到其他国家的广泛认同并加以模仿,在世界范围内产生了很好的效果。长达60多年的世界保险实践足于证明“两个轮子”的发展路径是可行的、富有成效的,它不仅促进了保险业的发展,使之成为金融体系中的一个重要支柱,而且发展了保险经营理论,破解了世界性的保险经营难题,堪称20世纪保险理论与实践中的一件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件。

然而,2008年爆发的国际金融危机打破了人们长期坚持的保险经营逻辑。那些习惯于“两个轮子”经营的保险公司,由于投资业务屡屡受挫,因此其经营再次面临困境。在突如其来的金融危机的猛烈冲击下,保险业难以独善其身,一些保险公司甚至是国际上颇有影响的知名保 险公司,一夜之间轰然倒下。意外情况的发生几乎令世界上所有的保险经营者不知所措,大批保险公司遭受业务下滑,经营亏损。国际金融危机之后,大部分保险人选择重走二战前的保险老路,回归保险主业,多做承保业务,少做投资业务。其实,从历史演变逻辑上看,这样的选择并不可取,其结果无异于将自己推向更加危险的境地。正确的选择,当是改变传统的保险经营逻辑,寻找适合保险发展的新路径。这样的思路已经在中国保险界酝酿成型,这就是被中国保险理论界称为“链子理论”的保险主张,以及基于这种理论而开始尝试的保险“产业链”发展模式。例如,“医、养”结合的养老保险,“医、保”结合的健康保险等。当下中国保险业面临的最大问题不是风险保障,而是风险防范。即使让保即使让保险经营回归到风险保障轨道,也不能完全解决保险业面临的风险防范问题。“链子理论”的诞生,标志着中国乃至世界保险业的发展已经进入到一个新的历史阶段,即第三历史阶段。不同的保险历史阶段,有着不同的保险发展规律。世界上没有一成不变的事物,也不存在一成不变的发展规律。当保险业的发展已经进入 到第三历史阶段时,提出用第一历史阶段的“单轮理论”指导保险的发展,单靠财产保险的风 险保障业务或人寿保险的“三差”经营机制来化解保险发展困境,从理论上看是不可能的。同样,在新的保险发展阶段,固守第二历史阶段的“双轮理论”原则,继续依靠承保业务和投资业务走出发展困境,在现实中也是行不通的。中国的保险业只有在“链子理论”的指导下,以 发展保险产业链、形成价值链的方式,才能走出保险发展路上的阴霾,才能更好地服务于实体经济,更好地服务于社会治理。

2. 保险的财务属性与服务属性

在保险的财务属性问题上,理论界没有太多的争议,而对于保险的服务属性,并不是所有人都能够认识全面、理解正确。

保险的财务属性与服务属性源于保险的风险保障功能和风险管理功能。从历史上看,商业保险在早期展现给人们的主要是保险的财务属性,保险的服务属性特征并不明显。当时保险人经营的业务主要是财产保险,投保人购买财产保险的目的在于,当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能够得到保险损失补偿。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直接表现为一种保险财务关系。工业革命后,随着新的生产方式的产生,风险的性质和种类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变化,投保人对风险管理的需要变得更为迫切。投保人的保险意识转变是保险服务属性产生的原始动因。当投保人意识到花钱 买保险,不一定是为了得到保险公司的补偿,而是为了减少保险事故的发生,保险的服务属性就开始进入人们的视野。保险人认同或回应投保人保险服务诉求的直接表现,是在保险合同中 制定“防灾防损条款”。按照该条款,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防灾防损的义务。这是保险关系 中出现的具有颠覆意义的一个变化。在此之前,保险标的的防灾防损对象主要是投保人,而不是保险人。正是由于这种变化,使得保险的服务属性得以正式确立。

保险服务属性的出现,极大地推动了保险业的发展。由于保险是一种专司发现风险、经营风险和管理风险的行业,因此那些专业性比较强、技术比较复杂的企业投资人,都愿意通过财务手段将自己面临的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以此获得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服务。与此同时,保险公司通过风险管理服务增强了与客户之间的粘性,扩展了保险经营范围,扩大了保险经营规模。人寿保险诞生之后,客户的这种诉求进一步升华。某种意义上而言,人寿保险的投保人购买保险的目的本质上不是为了得到保险补偿,而是为了得到一个风险管理的方案。例如,购买飞机意外保险的人,并不愿意为了获得保险补偿而希望飞机出现事故;购买大病医疗保险的人,也不愿意为了获得保险补偿而期盼自己大病一场。飞机不出事、身体不生病,才是他们购买保险的真实目的所在。如何保障飞机不出事、身体不生病,如何增加保单的附加值,既是现代保险人提供保险服务的基本内容,也是衡量现代保险服务业存在价值的重要体现。

三、“保险乱象”的实质与根源

(一)“保险乱象”及其影响

中国保险市场的“保险乱象”并不是近来有之,其在不同的时期有不同的表现形式,不同的地方有不同的表现类别。早期的“保险乱象”表现为公司外部的一种混乱,形式比较单一, 主要是公司与公司之间的产品价格之战,企业与企业之间的队伍挖角之争等。眼下的“保险乱象”则是公司内部的一种混乱,表现形式相对复杂,后果影响相当严重,既有产品乱象,又有销售乱象;既有违规套费乱象,又有理赔乱象;既有资金运用乱象,又有数据造假乱象;既有 股权投资乱象,又有公司治理乱象。这些“保险乱象”被人形容为长在保险市场主体上的一个“肿瘤”,对保险业的健康发展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影响。从历史经验来看,如果一个国家的“保险乱象”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治理,不仅会导致保险市场的竞争失序、经营失衡,而且会造成保 险行业的群体失信、企业失败。如果说早期的价格之争、挖角之战等“保险乱象”还是一种难 于避免的市场行为,那么当下的股权投资乱象、公司治理乱象和数据造假乱象等则是一种触碰底线的犯规行为,由此导致的严重后果,着实令人担忧。

1.承保业务与投资业务匹配错位

保险经营本质上是一种负债经营,保险经营的核心是保持承保业务与投资业务之间的相对匹配,控制负债成本和提高资产收益是保险经营的内在要求。由于“保险乱象”的长期存在,保险经营的这种匹配发生错位,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期限错配。一方面是“长钱短用”。由于国内金融市场缺乏大量久期长的固定收益资产,导致寿险业整体上负债期限长于资产期限,仅久期在15年以上的资产,缺口就达5.4万亿 元。另一方面是“短钱长用”。部分公司为了扩大规模或应对满期给付及退保压力,大量销售实际期限较短、成本较高的高现价产品。为满足收益需求,所获取的保费往往投资于流动性较低的权益类或另类资产,蕴含着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二是收益率错配。保险资金具有逆周期性,市场平均投资收益率降低时,保费收入易,保险投资难。反之,则保险投资易,保费收入难。近年来,全行业保费持续快速增长,但高收益的优质资产越来越少。如果市场可投资产收益覆盖不了资金成本,保险公司将出现利差损失。如果产品实际利率达不到客户预期,保险公司将面临较大的退保压力,个别公司可能面临现金流不足的风险。具体分析如下: 在保险负债端方面,2017年我国保险行业的平均负债成本率是3.94%。如果孤立的看这个 负债成本率,发现不了什么问题,但如果引进其他数据对比分析,就会改变我们对此的看法。第一,中国保险行业的负债成本率整体处于波动态势。以寿险为例,先由2011年的2.73%上升到2015年的5.21%,之后又从2015年的5.21%下降至2017年的3.93%(见图1)。

 

数据来源:72 家寿险家公司投资能力哪家强?,http://insurance.hexun.com,2018 年 5 月 25 日。

图1:寿险行业打平收益率

 

    第二,中资保险公司的负债成本率高于外资保险公司的负债成本率。在2017年,前者是 3.94%,后者是3.73%(见图2)。

 

数据来源:72 家寿险家公司投资能力哪家强?,http://insurance.hexun.com,2018 年 5 月 25 日。 

2:中、外资保险公司的负债成本率


第三,中小型保险公司的负债成本率高于大型保险公司的负债成本率。中型保险公司的 负债成本率是4.87%,小型保险公司的负债成本率是4.67%,而大型保险公司的负债成本率是 3.79%(见图3)。



数据来源:72 家寿险家公司投资能力哪家强?,http://insurance.hexun.com,2018 年 5 月 25 日。

3:大、中、小型保险公司的负债成本率

   

在保险资产端方面,“保险乱象”的存在,导致了资产收益波动风险增大。由于产险行业的投资资产比较少,对整体投资收益的影响只有0.1%,因此这里对寿险行业的投资收益率数据进行具体分析。从图4可以看出:一是保险行业的投资具有明显的波动性特征,实际投资收益率从2011年的最低点1.30%上升到2014年的最高点8.69%,期间出现了将近7倍的差距;二是大型公司与中小型公司存在明显的差异,从长期看,中型公司在投资上具有一定的优势,但2017年的数据表明,大公司优于中型公司,中型公司优于小型公司(见图5)。

数据来源:72 家寿险家公司投资能力哪家强?,http://insurance.hexun.com,2018 年 5 月 25 日。

420112017年实际投资收益率

 

数据来源:72 家寿险家公司投资能力哪家强?,http://insurance.hexun.com,2018 年 5 月 25 日。

5:大、中、小型保险公司的实际投资收益率

 

“保险乱象”不仅引起了保险业务数据的大起大落,而且造成部分保险公司出现经营亏损,影响保险市场稳定。

2. 保险供给与保险需求出现失衡

供给与需求的矛盾是市场经济中始终存在的一种基本矛盾。供给与需求的绝对平衡只是人们的一种主观愿望。没有供给与需求的矛盾,就没有市场经济,市场经济的发展是供给与需求矛盾存在和运动的结果。就此而言,供给与需求矛盾的存在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前提条件。保险 是市场经济的产物,作为市场经济组成部分的保险市场,不能不受到市场经济一般规律的支配和影响。保险供给与保险需求之间的矛盾,过去是、将来也是保险市场长期存在的一种现象。 中国的保险供给与保险需求矛盾的特殊性在于:

首先,保险供求的“双不足”,即保险供给不足,保险需求也不足。中国保险市场经营主 体面临双重压力,既要增加供给,又要激发需求。相比之下,激发保险需求显得更为迫切。经济学界一个基本共识是“短期看需求,长期看供给”。过往的中国保险市场,发展的引擎主要是增加保险供给,以此拉动保费收入总量的增加,实现保险规模的扩大。加之选择保险供给拉 动发展的动机,不是为了满足社会的保险需求,而是为了扩大保险的市场规模,其结果是保险市场内部结构失衡,保险供给不足,保险需求也不足。

其次,保险发展的不平衡和不充分。保险发展不平衡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业务 结构不平衡。人身保险市场上的健康、意外、养老等风险保障型、长期型的保险业务发展相对不足,2017年,长期寿险、意外保险、伤害保险的保费收入在人身保险业务中的比重仅为 23.75%;补充型保险产品的保费收入在养老金业务中比重只有37.21%。财产保险市场上的机 动车辆保险业务的占比常年保持在70%以上,而那些与国计民生密切相关的保险业务则没有得 到应有的发展。中国的企业财产保险的保费收入在财产保险业务中的比重仅为3.99%,责任保险仅为4.59%,农业保险仅为4.87%,信用保险仅为4.86%。二是区域结构不平衡,中西部地区保险业发展的程度明显落后于东部地区。2017年东部地区的保费收入是2.1万亿元,占全国保费收入的比重达到57.73%,高于中部地区和西部地区的总和。西部地区的土地面积占全国土地面积的比重为71%,人口占全国人口的比重为28%,然而,其保费收入仅占全国保费收入的17.79%。三是保险市场要素不平衡,主要表现在集中度上。2017年,排在财产保险市场前两位 的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在全部财险保费收入的比重高达53.62%;排在人身保险市场前五位的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在全部寿险保费收入的比重高达49.15%。理论上而言,如此之高的市场 集中度对保险市场的正常发展是不利的。

保险发展不充分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保险服务水平不充分。反映保险服务水平的 指标主要有两个:保险渗透率和保险赔付率。以保险渗透率而论,日本寿险市场的渗透率是321%,美国是191%,韩国是152%,德国是105%,法国是97%,中国是33%。世界保险十强国 家的平均渗透率是126%。从保险赔付率来看,目前我国的保险赔付占国家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的比例在5%以下,远远低于平均30%的国际保险市场赔付率水平。如何减轻国家财力负担, 当是中国保险业提高保险服务水平的初心所在。二是保险创新能力不充分。保险创新能力不充分表现在虽然所有的保险公司都有自己开发的创新产品,这样的产品总量可以达到成千上万,但真正属于自主创新的产品则不多见。真正具有知识产权、自主定价、市场竞争力的保险产品更是无从谈起。中国保险市场中的许多无解的问题,比如产品同质化、竞争恶性化、市场无序化等,无不与此密切相关。三是保险风险管理不充分。风险管理能力不充分表现在:一方面保 险经营中长期存在的低费率、高佣金、高返还、高手续费的“一低三高”现象,导致相当数量的保险公司出现经营亏损,已经形成不可小觑的保险经营风险;另一方面,保险经营的风险意识淡薄,部分保险公司在保险经营中存在重业务、轻管理,重前端、轻后端,重投资、轻负债等市场行为,导致保险行业的风险大量累积,对保险业的健康发展造成威胁。

保险市场的空前失序和严重失衡,不仅引起了保险管理者的关注,而且引起了保险经营者的焦虑。

(二)“保险乱象”的存在原因

任何一种现象的出现都有其原因,保险也不例外。梳理“保险乱象”不难发现,导致“保险乱象”的原因是复杂的,既有主观原因,也有客观原因;既有历史原因,也有现实原因;既有外部环境变化的原因,也有保险市场内部矛盾的原因等。概括而言,我国保险业出现乱象的原因主要来自以下四个方面:

1.有限的保险经验

保险是一种舶来品。尽管文献记载的中国保险有200多年的历史,但真正作为国家经济社会中的一种损失补偿机制,用于人生过程中生、老、病、死、残的一种健康管理方式,则是改革开放后的事情,实践经验的时间不到40年。保险市场发展初期,西方的商业保险理论为我们 打开视野,使我们懂得一些保险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但鉴于中国国情的特殊性,这样的保险理论和知识不能满足建立国家保险制度的需要。为了找到适合自己的保险发展道路,中国进行了大胆的尝试,尝试过变革和停办,经历过胜利和失败。中国保险的发展经历可以简称为“一二三”,即10年的变革、20年的停办、30多年的发展。1949年至1959年,中国用10年时间进行了新旧保险制度替换,形成了属于自己的国有保险制度体系。1959年至1979年,由于特殊的国家政治背景,保险被搁置了20年。1979年至今是中国保险业发展的有效经验期,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摸着行走”,其行为方式就是“摸着石头过河”,走一步看一步。这样的市场行为方式因成本太高而被迫放弃。第二阶段是“跟着行走”,从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开始,外资保险公司或发达国家的保险市场被视为中国保险业的老师。学生围着老师转,老师教什么,学生学什么;老师怎么教,学生怎么做,成了这个阶段保险人的“当然思维”。后来,国际金融危机的爆发令一些世界著名的保险公司及其他金融机构,一夜之间轰然倒下,老师的话失去灵验,学生一时茫然,不知所措。第三阶段是“自个行走”阶段。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启示中 国保险人,今后的路需要自己来选择。从某种意义上说,中国“自个行走”的保险业发展经历,是从国际金融危机后开始的,有效的保险实践经验时间只有短短的10年。

无独有偶,正是这个10年,发生了历史上最为严重的“保险乱象”。与其说这是一种偶然的巧合,不如说它是一种历史的必然。前两10年,中国保险的发展客观上存在一定的盲目性,一个是盲目地“摸”,一个是盲目地“跟”。期间,虽然不乏有识之士和经验老者站出来告诫指引,但总体来说,缺乏顶层设计的保险发展,在时代潮流中始终处于顺势而为态势。保险经历的有限性决定了保险经验的局限性。保险是一种看似简单、实为复杂的客观事物。在10年里读懂500年的保险历史,看透500年的保险真谛,是一件颇有难度的事情。当年的英国学生为了获得一个保险文凭,需要花费学习生涯中的7年时光,可想而知隐藏保险其中的知识之广泛, 技术之精深,理论之博大。

2. 片面的保险认知

国人对保险具有什么样的认知水平,在相当程度上将影响甚至决定我们国家保险市场未来的走向。这里所说的认知水平,不仅是指社会对保险的经营和宣导的管理能力,同时是指在上述管理能力背后的价值判断及其取向,而这些判断和取向往往又与国家的社会发展阶段联系在一起。人们对保险的认知水准有时难以完全超越其所处的历史发展阶段,从而增加了认知的难度。提升全社会对保险的认知水准,既需要时间和耐心,也需要努力和智慧。保险大道,简而言之就是敬天惜命。敬天者,尊重自然规律也;惜命者,珍惜人的生命也。然而这个容易被人接受的道理在实践中常常被人误读,出现片面的保险认知。片面的保险认知在保险供给方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保险业的功能被人为地缩小。有人问一个成功的中国保险企业家: 保险经营成功的秘诀是什么?这个保险企业家不假思索的答道:我的保险经营秘诀有两条,一是如何将客户不用的钱变成自己可用的钱;二是如何将客户未来的钱变成自己现在的钱。不难看出,在这位企业家眼里,保险的功能就是融通资金。这样的认知,在金融保险界决不是个别现象。如果站在商人的立场上,承认“在商言商”的商人信仰,那么这位保险企业家的话没有 什么可以挑剔的错误。问题在于:保险行业不是一般的商业行业,而是一种特殊的商业行业; 保险行业经营的对象不是一般的商品,而是一种特殊的商品。保险业作为一个发现风险、经营风险、管理风险的行业,其基本功能不是融通资金,而是集散风险、控制风险。在一定意义上说,集散风险、控制风险是保险经营的目的,融通资金是保险经营的手段。保险的融通资金只是实现保险集散风险、控制风险的一种手段或工具,两者不可本末倒置。

另一方面,保险人的作用被人为的放大。有人送给中国保险人一个外号叫“保大胆”,意思是说,有些保险人的胆子太大,不计风险,盲目承保的一种现象。在中国,保险人在办理保险业务时,不管何样的投保标的,也不管自己的实力有多大,均可答应承保,来者不拒,一口吃下,大有“过了嗓子不怕烫”的味道。这种现象在其他成熟国家的保险市场上是不多见的。英国被称为近代保险的始祖。在有关保险的英文书籍中有一个令人费解的问题,多有“承保人”的概念,少见“保险人”这个词。那些不假思索的中国读者认为,这是翻译中的技术问题,两者之间不存在本质的差别。其实不然。在英国人看来,“保险人”是一个特定的概念, 包括一个保险合同中的所有承保者。英国的保险经营者出于风险责任考虑,一般不会做出承保保险合同全部保险金额的选择,而会选择按照一定比例,承保其中一部分保险金额的风险责任,并在保险经纪人事先准备好的“承保条”(slip)下面签上自己的姓名,故称“承保人”(underwriting)。这样一来,“保险人”是指一个保险合同中多个承保人的集合词,单个承保人不能称为保险人,只能称为“承保人”。然而,这样的差别在中国并不存在。

保险人被人为放大的现象,在保险市场中随处可见。一个从未接触过保险的人,经过三五天的培训就上街卖保险,自称保险理财师;一个刚刚通过保险中介资格考试的人,立马称自己是“保险经纪人”或“保险公估师”。殊不知,时至今日,具备条件、敢于自称“保险经纪人” 或“保险公估师”的人全世界也不过几千或几万人而已。假如中国800万人的保险从业者都如此称呼,岂不让人啼笑皆非。除此之外,那些通过高管资格考试的人,不一定能够得心应手地经营企业,那些取得精算师资格考试的人,不一定可以在保险市场呼风唤雨。如果我们不承认这样的现实,其实也是缺乏保险认知的一种表现。人类在认识大自然面前还是小学生,人类在认识生命过程中,还有很长的路没有走。

3. 难解的保险怪圈

长期以来,中国的保险经营始终没有跳出一个“怪圈”。一方面,由于保险难卖,因此花费高佣金;由于存在高佣金,因此保险价格居高不下;由于保险价格太贵,因此导致保险难卖。另一方面,因为保险难卖,所以发生保险人销售误导;因为保险人销售误导,所以投保人觉得上当受骗;因为保险消费者害怕上当受骗,所以不愿意购买保险;因为消费者不愿意购买保险,所以导致保险难卖。

如何走出一个又一个的保险怪圈?焦点在于“保险难卖”。保险之所以难卖,因为它是一 种特殊的商品。保险商品的特殊性在于:第一,它不是一种生理必需的商品;第二,它不是一种购买之后即刻体验消费的商品;第三,它不是一种不可替代的商品。按照美国人本主义心理学家亚伯拉罕·马斯洛的需求层次论,人类需求层次分为生理需求、安全需求、社交需求、 尊重需求和自我实现需求等五种。这五种需求像阶梯一样从低到高,按照层次依次推进。只有当最低层次的生理需求得到充分满足时,才会产生旺盛的较高层次的安全需求等(Maslow,1943)。保险商品是一种虚拟商品,只有在发生保险补偿或给付的情况下,人们才会感觉到它的真实存在。对于经济损失的补偿,除了保险之外还有其他一些可以替代的方式。相关统计数据表明,以购买保险的人群为标准,收入低的人群和收入高的人群,购买保险的比例均低于中等收入的人群,整体上呈现出一种倒“U”字型状态。这就表明,保险在满足人们风险保障需求的问题上是有条件的,其中包括风险的客观存在和一定的购买实力。

保险特殊性的客观存在,一方面降低了保险消费者的购买欲望,另一方面又增加了保险 经营者的销售难度。在一定意义上而言,“保险难卖”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解决这样的问题, 既需要保险经营者改变经营模式,又需要保险消费者提升对保险的认知。

4. 颠倒的经营管理关系

不论是企业还是行业,其经营都离不开两个维度,一个是经营,一个是管理。但是,我们的保险教科书将这两个范畴集合到一起,称为“保险经营管理”。在保险实践中,为数众多的 保险经营者和保险管理者也将保险经营视为保险管理。这种理念上的偏差,一方面导致了保险经营与保险管理之间的界限模糊,以管理代替经营。例如,保险的负债经营被称为保险负债管理,保险营销经营被称为保险营销管理,保险的经营系统被称为管理系统,等等。另一方面,导致了保险经营与保险管理之间的关系颠倒,重管理、轻经营。纵观中国保险市场,大到一个 保险公司的总裁,小到一个保险公司的外勤业务主管,其工作的重心不是与保险业务直接相关的经营,而是与保险业务间接相关的管理。

其实,保险经营与保险管理是属于范畴不同的两个概念,保险经营属于市场经济范畴,保险管理属于组织协调范畴;保险经营通常属于实体形态,最终体现在保险产品和保险服务上,

保险管理通常属于非实体形态,最终体现在环境氛围和文化认同上;保险经营是以客户为中心,代表着经营者与外部环境之间的互动,保险管理是以员工为中心,代表着管理者与员工或员工之间的互动;保险经营的目的主要是提高效益——增加利润,保险管理的目的主要是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如果不加以区分,将保险经营视为保险管理,甚至以“保险管理”替代“保险经营”,势必出现“一管就死,一死就放,一放就乱”的“保险乱象”。因此,解决保险市场乱象问题,需要理顺保险经营与保险管理的关系,遵守保险经营大于保险管理的规律,回归保险管理服务保险经营的本源。这样表述并不意味着管理的不重要,恰恰相反,管理是一个公司、一个行业发展的基础,基础不牢,地动山摇。如果保险管理做不到位,保险经营不可能获得成功。保险管理面临的主要问题,不是管理过度,而是管理水平跟不上,不适应保险经营的变化,整个保险行业出现了从上到下说管理、从早到晚抓管理的现象。

四、“强化监管”的目的与关键

中国保险市场作为市场经济的产物,客观上遵循着一定的规律,比如周期性规律、波动性规律、超常规性规律等。认识和掌握这些规律,需要大视野、大智慧。用中国共产党十九大报告提出的“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三个攻坚战”等论断思考保险行业出现的问题,不难发现,这些问题是新时代到来之前的一种必然表现,是社会基本矛盾在保险行业的一种具体体现,是三个攻坚战将要重点解决的突出问题。从国家防范风险的角度看,近年来开展的保险“强化监管”有着特定的历史意义。

  (一)“强化监管”的目的在于防范化解重大风险

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是中国共产党十九大的重大决策。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精准脱贫和污染防治三个攻坚战。其中,重大风险是第一个攻坚战。重大风险主要是指包括保险在内的金融市场风险和金融系统风险。学习和贯彻党的十九大这一重大决策,需要保险行业形成一个共识,即现阶段的中国保险行业是否存在重大风险、存在什么样的重大风险?需要拿出解决重大风险的方案,包括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路线图和时间表;需要处理好微观风险与宏观风险的关系,内部治理与外部治理的关系。具体而言,解决保险经营机构的风险,需要具备保险行业的视野;解决保险行业的风险,需要具备国家战略的视野。打好防范化解保险行业重大风险的攻坚战,服务于国家长期稳定的发展战略是保险行业全体成员的责任和义务。

防范化解保险行业重大风险是保险行业监管义不容辞的的特殊使命。与其他行业相比,保险行业面临的风险既具有一般性,也具有特殊性。保险的经营对象是风险。风险之所以能够成为特殊的经营对象,主要是保险的杠杆效应在保险经营中发挥着独特作用。但是,保险的杠杆效应具有两面性:一方面,保险的杠杆效应具有承载已经放大的保险能量;另一方面,保险在承载放大的保险能量的同时,其本身的支撑力会随着这种放大效应而变得脆弱。从一定意义上说,保险的放大功能越强,保险自身的支撑力就越弱。因此,经营风险的保险本身也存在风险,而且这种风险比其他风险更严峻、更可怕。近年来发生在保险行业中的一些异常事件,以及因此而引起的保险市场震荡,表明保险行业客观存在重大风险问题。化解保险行业的重大风险,直接关乎国家的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需要运用国家的法律力量,通过政府的监管手段,采用类似攻坚战的方式。

(二)防范化解重大风险需要处理好三个关系

1.“黑天鹅”风险与“灰犀牛”风险

“黑天鹅”风险是指小概率、大损失的风险。“黑天鹅”风险发生的概率非常低,但一旦爆发就会造成重大冲击。“黑天鹅”风险的特点是概率非常小、事前想不到。2008年爆发的国际金融危机以及之后爆发的欧债危机表明,“黑天鹅”风险一旦发生,即使经济实力雄厚的发达国家,也难以做到独善其身。英国女王伊丽莎白二世2008年11月访问伦敦政治经济学院时,责问在场的经济学家,为什么就没有人注意到此次金融危机。经过9个多月的思考,包括伦敦政治经济学院教授和英格兰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蒂姆·贝斯利(Tim Besley)、伦敦大学著名历史学教授彼得·埃内西(Peter Hennessy)等在内的一批顶尖经济学家于2009年7月回复了女王。他们认为没能预测出这次危机的时间、程度和严重性,并防止其发生既是许多经济学家的集体失误(张晓朴和朱太辉,2014),也是由于此次危机是一个典型的“黑天鹅”事件。事前谁都没有预料到,一旦发生就会对金融系统造成巨大冲击。“灰犀牛”风险与此不同,它是一种可预测的风险,事前能够被观察到,但对它已经习以为常。“灰犀牛”有一个特点,当它要对一个看到的目标发起攻击时,会以非常快的速度冲驰过去。“灰犀牛”风险需要进行事前防范,做到早发现、早预警、早化解。

虽然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到的重大风险主要针对的是“灰犀牛”风险,但作为专司风险经营管理的保险行业来说,其所要面对的风险则不限于此。第一,保险行业面对的风险,既有“黑天鹅”风险,又有“灰犀牛”风险;第二,“黑天鹅”风险是保险行业需要长期面对的风险,“灰犀牛”风险是保险行业需要短期面对的风险;第三,不同的风险需要不同的应对方式, 我们不能用应对“黑天鹅”风险的方式应对“灰犀牛”风险,也不能用应对“灰犀牛”风险的方式应对“黑天鹅”风险。总之,保险行业既要防范化解“黑天鹅”风险,又要防范化解“灰犀牛”风险,两者都需要提升风险防范化解的意识,都要学习掌握风险防范化解的规律。

2. 被监管者风险与监管者风险

保险的监管者和被监管者,都是风险的管理者。作为风险管理者,需要遵守风险管理即风险所有权规律。按照风险所有权规律,任何一种风险都与利益相关。在风险所有权中,客观上存在风险的制造者、风险的受害者、风险的受益者和风险的管理者。只有划清四者之间的界限,明确相互之间的责权,方才能够做到对症下药,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既要管理好被监管者的经营风险,也要管理好监管者的监管风险;既要管理好近期的保险风险,也要管理好长期的保险风险。

当下保险行业最大的风险是保险者自身的风险意识淡薄。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保险经营者的风险意识淡薄。保险业是一个专司风险经营管理的行业,是一个发现风险、经营风险、管理风险的行业。“不识庐山真面目,只缘身在此山中”。正是因为自己是经营管理风险的行家里手,所以容易产生忽视自身存在的风险。二是保险监管者的风险意识淡薄。作为保险行业的监管者,在监管被监管者风险的同时,能否看到监管本身也存在风险,是一个在理论和实践上需要探讨和证明的问题。近年来出台的相关保险“新政”,已经并将继续显示保险监管在引导行业强化风险保障和风险防范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在产品上,保险公司越来越重视保障成分较高的期缴产品,减少过激定价和对利差损的过度依赖;在投资上,降低单一权益敞口的集中度风险,降低保险公司资本和盈利能力对股市波动的敏感性;在公司治理上,股东将保单持有人的资金用于自身行为减少,股东转向长期核心业务战略;在服务实体经济上,保险业的定期存款成为实体经济中、长期贷款的重要资金来源,保险资金投资债券和股票市场,促进了实体经济直接融资规模不断增长。今后的任务是,如何将这种行之有效的保险监管政策和监管方式,由一种“应急方式”变成一种“常态方式”,在维持保险市场长期稳定、保护保险市场 公正公平中不间断地发挥作用。

与此同时,“严格监管”需要深入思考与处理好两个重要问题。一是“严格监管”在给保险市场发展带来积极效应的同时,可能会给保险市场带来某种程度的负面影响。这既涉及到保险产品创新、保险科技应用等硬件问题,也涉及到如何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如何满足保险客户的变化需求等软件问题。保险监管部门的职责,不仅要告诉被监管者不能做什么,而且要告诉被监管者能够做什么和如何做。然而,要求监管者准确地告诉被监管者做什么和如何做,几乎是不可能的。因为影响经营者决策的现实因素不一定在监管者手上,而可能在保险供给者和保险消费者手上。这样一来,客观上需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与此同时,随着新时代的到来,保险的经营模式正在发生变化。保险行业的发展动力,正在由传统的资本驱动、人力驱动向创新驱动、科技驱动方向转变。创新驱动和科技驱动需要保险经营管理者具有足够的企业家精神。企业家精神的灵魂是创新,创新精神的精髓是冒险。因此,企业家精神的培育需要两个条件,一是存在公正、透明和规范的市场环境;二是能够包容企业家在创新和冒险过程中出现的失误和失败。所有这些与保险“严格监管”构成一个矛盾统一体,保险监管工作需要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关系。 其次,“严格监管”可能影响保险市场的集中度。市场集中度是市场经济活力的晴雨表。

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和市场自我调整,中国保险市场的集中度发生了有利于市场发展的巨大变化,前三家保险公司的市场占有份额逐步减少,对市场的影响力逐步降低。但是,前8家保险公司的市场份额仍然居高不下,不利于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有迹象显示,未来中国保险市场可能是大公司的天下,中小保险公司的前程不容乐观。主流经济学认为,大、中、小公司的 并存,科学合理的市场集中度,是市场充满活力的前提。从这种意义上说,保险监管的大方向,应该是鼓励市场主体的大胆创新,提升市场竞争力和国际竞争力。保险市场发展的主要路径,应该是科技兴业,做大、做强、做实。培养保险市场的自律能力,减少“严格监管”的出 手频率,是保险监管的最高境界。

3.“进入机制”与“退出机制”

保险市场的准入与退出是保险监管的四大机制之一,在保险监管中具有导向性的作用。严格的进入和退出是各国保险监管共同遵守的一个基本原则。中国的保险业监管在这方面存在“一高一低”现象,即进入的门槛太高,退出的门槛太低。中国的“保险乱象”与20世纪初美国的阿姆斯朗案件有着惊人的相似之处,不仅保险市场失序的表现一样,导致的原因一样,而且处理的手段和措施也基本相同。不同之处在于,美国当时采用了一种市场退出机制,将100多家保险公司中的30多家保险公司清退出了市场。那些经过市场洗礼保留下来的美国保险公司,后来大都成长为世界有名的常青公司。从这里可以看出,严格的保险市场监管及其市场退出机制的应用,对于推动保险公司的健康发展,对于促进保险市场优胜劣汰,对于提升保险行业的整体竞争力,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相比之下,中国这一次的保险市场乱象治理,标准很严、处罚很重、很有成效,但仍存在两个有待解决的问题。一是“高门槛”进入标准的效用评估。人为地抬高保险进入门槛的原 因,表面上是为了避免大量的社会资本涌入保险市场,形成申请牌照的排队现象。其实不然,在众多资本挤进保险市场的背后,隐藏着保险监管制度本身存在的“套利空间”。在善意的监管者看来,只有抬高保险进入门槛,实行牌照审批制度,才能降低资本进入保险业的热情,才能阻止各种“保险乱象”。然而,现实与愿望相反,进入门槛的提高,不仅没有降低资本进入保险业的热情,反而成了滋生各种“保险乱象”的重要原因之一。由此看来,一个好的保险监管机制,不是限制准入或提高准入门槛,而是能够让合适的人进来,让不合适的人离开;进来的人不能做坏事,做不了坏事。

从数据上看,中国保险机构的准入标准几乎是世界上最高的。以外币折合人民币为准,德国设立寿险公司的最低资本金为1000多万元,韩国设立寿险公司的最低资本金为5900万元,日本设立保险公司的最低资本金为6000万元;在美国纽约州,设立相互人寿保险公司的初始资本只有15万美元;在中国香港地区,经营一般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最低实收资本金只有1000万港币。而在我国,设立保险公司的最低资本金都在2亿元以上。即使设立一个全国性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实缴资本金也要达到5000万元以上。虽然大多数国家进入保险行业的门槛不高,但没有出现大量资本集中涌入保险市场的境况,也没有采取激进的“保险资产驱动”经营模式, 更没有发生疯狂举牌的股市行为。中国的保险进入门槛很高,却没有阻挡住“野蛮人”事件的 发生,此类现象,值得深思。

二是市场退出机制的建立,如果只有进入机制,没有退出机制,其监管效果是将会大打折扣。在市场经济情况下,只管“进”不管“出”的监管方式,不是一种完整的监管方式。完整 的监管方式应该做到双管齐下,既要管“进”,也要管“出”,做到进者有序,出者有度。

五、结论与建议

由于部分保险机构将保险作为筹资工具和筹资平台,偏离保险主业经营,导致中国保险市场乱象丛生,继而引发了一场中外保险史上较为罕见的保险业强化监管。“保险乱象”到底会给中国保险业的发展造成什么影响,强化监管最终会给中国保险业带来何样的变化,目前还难有结论。值得庆幸的是,在这场监管博弈中,监管部门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全面重塑保险监管理念和监管文化,几家“问题公司”的风险处置顺利推进,保险风险防控得到加强。保险市场运行由“无序”转向“有序”,保险行业的整体净现金流、偿付能力、盈利能力等三大核心指标趋于稳定,整体实力大幅提升。2017年末,保险业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达248%,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1194亿元,保险业总体风险可控,处置风险也具备了一定物质基础。

中国“保险乱象”的症结是对保险存在认知盲区,包括对传统保险精髓的误解和现代保险新现象的误读。中国“保险乱象”导致的可怕后果是社会降低了对保险的信任度。因此,当务之急是客观评价中国保险行业发展的功与过:巨大的成就与难解的问题同时存在,成就的作用大于问题的影响,但不能因为成就巨大而忽视问题的存在。

未来中国保险业发展的成败,取决于人们对保险经营性质和风险管理规律的认知水平。保险业是一个充满温度的行业,一方面需要坚守,初心不改,诚意奉献;另一方面,人类在自然灾害风险和生命科学风险的认知上,尚处在“必然王国”阶段,要到达“自由王国”的境界,还有太长的路要走。在这个问题上,任何一个人,任何一家公司,任何一个国家,都没有足够的骄傲资本。在变幻无常的自然风险和神秘莫测的生命风险面前,我们只能永远当一名学生。在一定意义上说,中国保险人手上承保的4千多万亿元风险,本身就是一个被集聚的“风险库”,对此不能心存侥幸,只能依靠现代科技力量,运用人类共同智慧,在与风险共舞的同时,切实做好风险防范。 




参考文献


1. 米歇尔·沃克著,王丽云译,灰犀牛—任何应对大概率危机,中信出版社,2017 年。

2.纳西姆·尼古拉斯·塔勒布,万丹、刘宁译,黑天鹅:如何应对不可预知的未来,中信出版社,2011 年。

3. 纳西姆·尼古拉斯·塔勒布,盛逢时译,随机漫步的傻瓜,中信出版社,2012 年。
4. 魏华林,中国保险业的远虑与近忧,中国保险报,2014 6 5 日。
5. 魏华林,保险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 年。
6. 张晓朴和朱太辉,金融体系与实体经济关系的反思,国际金融研究,2014 年第 3 期,43-54
7. Maslow, A., A Theory of Human Motivation, Psychological Review, 1943, 50(4), 370-3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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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金融监管研究》 作者:魏华林 (责任编辑:七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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